两个股改时的税务处理案例
2021年3月8日晚间,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中披露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个税缴纳情况:
凯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陈海刚、柳中义作为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应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沈丘县税务局已经出具《证明》:鉴于陈海刚、柳中义两名自然人股东就其所得并未取得现金收入,一次性缴税存在困难,我局同意上述自然人股东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其股份变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再行缴纳。
2021年3月8日晚间,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资料中披露了股东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昆明诺娜、昆明臻丽及哈祈生为居民企业,无需就发行人整体变更事项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高新区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昆明重楼全体合伙人已就其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申请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2024年(即发行人整体变更后的第五年)。
根据天津红杉出具的说明,天津红杉及其合伙人已依法履行因发行人股改所产生的全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且未因发行人股改个人所得税申报、征缴及实际纳税金额等相关事宜受到税务主管单位调查、责令整改或收到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