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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超额完成,收购方支付的业绩奖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姜新录 陇上税语
2024-08-26

 

202157日晚间,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983,证券简称:惠而浦)发布了《关于现金收购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大意是,公司收购标的企业股权时,和标的企业股东签订了对赌协议,若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标的企业股东应以现金补偿给公司;若累计实际净利润数高于承诺净利润数,则公司应将超额部分的50%奖励给标的企业股东或其指定的关联方。由于5年对赌期满,标的公司业绩超额完成3000万元,公司需要支付0.15亿元。

本案的业绩奖励与大多数对赌协议不同,大多数对赌协议约定,对超额完成业绩承诺的,标的企业拿出部分超额利润来奖励标的企业的管理层。

如,在《企业重组财税处理实务与案例》一书中,我们详细介绍了安洁科技与威博精密股东的业绩对赌案例。在该对赌协议的奖励对价安排中,我们可以看到,若标的企业威博精密在利润承诺期间内超额完成了业绩承诺,安洁科技承诺将使用威博精密的一部分超额利润来奖励威博精密在任的核心管理人员,即奖励对象为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并不是原股东,支付方为标的公司,并不是收购方安洁科技。因此,该奖励不属于估值调整的范畴,属于标的公司的职工薪酬奖励范围,应确认为标的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取得的该项奖励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本次支付,对赌双方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老姜认为,此时与对赌失败后的业绩补偿一样,惠而浦支付的1500万元其实是或有对价,仍应作估值调整来处理。因此,股权收购方惠而浦应调增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股权转让方标的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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