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纳税义务消失?庙拆了,和尚还在!
2018年5月,甲某及乙某两人出资设立了A公司,注册资金3 000万元(天眼查显示实缴资本169.9万元,我们假设3 000万元注册资金都出资到位了)。三年后B上市公司拟收购A公司55%的股权,此时A公司100%股权的估值为24 000万元,55%的股权作价为13 200万元。
如果直接转让股权,则甲某及乙某的股权转让所得(假设出资全部到位)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3 200-1 650)×20%=2 310(万元)。一下子要交这么多的税,心疼啊,于是税收筹划专家出场。专家不愧是专家,经过筹划后,操作方法如下:
2021年6月4日,甲某及乙某在一税收洼地成立合伙企业C;6月25日,甲某及乙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55%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C,转让价格为1 320万元,即本次股权转让时A公司100%股权的估值为2 400万元(为什么会低于3 000万?估计是出资真的没到位);7月1日,合伙企业C与B上市公司签订协议,拟以13 2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A公司55%股权转让给B上市公司。看见了没?经过一番神奇的操作,合伙企业C在5天前买的股权,5天后可以增值10倍出售!大赚11 880万元!这里,甲某及乙某对合伙企业的利益让渡是筹划的关键。
其实,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C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还是甲某及乙某。严格按税法的话,合伙企业C转让A公司55%股权转让所得11 880万元,应按经营所得计算甲某及乙某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最高档35%,其实比20%要高不少,这不是赔本的买卖吗?税收筹划专家当然清楚这一点,不会傻傻的按35%的税率去交税,其杀手锏是核定,核定的话以前很多地方的实际税负是3.5%。这才是甲某及乙某对合伙企业进行利益输送的目的,也就是说,先将个人的股权转让转化为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合伙企业再核定征收个税,税负一下子就下来了。
不巧,2021年年末,41号公告横空出台,要求所有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著名的“核转查”!而且,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咋办?税收筹划专家说,莫慌,注销合伙企业C不就完事了吗?于是,2022年1月11日,合伙企业C完成了工商简易注销,甲某及乙某的股权转让款落袋为安。但,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能忍受税源流失的痛苦吗?
合伙企业虽然注销了,但自然人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并不会消失,这不是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的问题。因为,经营所得要纳税人自行申报,一旦某些行为被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无限期追征税款。最近我们也看到一些企业注销后仍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甚至罚款的公开案例。因此,一个会让你绝望的事实是:只要自然人合伙人一直健在,这个纳税义务就一直存在!庙拆了,和尚还在!
以上故事纯属虚构,切勿对号入座!
莲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