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税被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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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5日,公司曾经的子公司苏州格兰熔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了“苏州税一稽罚〔2022〕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6,980.60元。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苏州格兰熔积极进行整改,对相关财务人员加强管理与教育,调整财务部门工作分工,并缴纳了罚款。发行人已于2022年9月将所持苏州格兰熔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再持有苏州格兰熔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苏州格兰熔被处罚的金额46,980.60元,该处罚金额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罚款额度的中间幅度,不属于顶格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南京、无锡、苏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10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苏州格兰熔被处罚的金额46,980.60元,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苏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
此外,“苏州税一稽罚〔2022〕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将该项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综上,苏州格兰熔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处罚对象:
慈溪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0年1月6日
处罚决定文号:
甬税稽二罚〔2020〕10号
处罚事项及原因: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经营期间,未按规定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少缴 2017-2018 年度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相关税费和应扣未扣“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贴花;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
处罚内容:
罚款合计8.295748万元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或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规定,该处罚属于从轻或者减轻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处罚金额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最低档位。
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已预缴税款,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从轻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慈溪市税务局出具证明,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 2023年1月31日止,暂未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查处记录。因此,慈溪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