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税务案例‖发行人关于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IPO税务案例‖发行人关于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本次分立为存续分立,分立前后巍华化工及瀛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完全一致,因此本次分立按照巍华化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了分割。根据分立方案,分立前巍华化工持有的全部巍华新材股权由分立后瀛华控股持有,其余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及巍华化工拥有的除对巍华新材长期股权投资外的其他资产及负债由分立后的巍华化工继续持有。本次分立时,参照分立前巍华化工持有的巍华新材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巍华化工总资产的比例,对巍华化工原注册资本1,680.00 万元进行了分配,分立后巍华化工注册资本 1,480.00 万元,瀛华控股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2021 年 12 月 28 日,巍华化工完成上述分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等有关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方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调整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止期间及比较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因此,瀛华控股的合并财务报表系追溯至自比较期最早期初开始编制。
巍华化工以存续方式分立为巍华化工及瀛华控股,主要税种相关税费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巍华化工本次分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的条件,巍华化工已于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同时,根据增值税、契税的相关税务处理规定,巍华化工本次存续分立不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出具证明,巍华化工及瀛华控股报告期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被东阳市税务局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尚无结论之情形。
巍华化工以存续方式分立为巍华化工及瀛华控股,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不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契税,不涉及未足额及时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不存在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