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诚辉:孙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台城税务分局分别于2023年1月4日、2023年3月21日对公司控股孙公司中重开诚(江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出具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台山税台城税通〔2023〕5号、台山税台城税通〔2023〕406号)(以下简称通知一、通知二),具体情况如下: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一内容:你(单位)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拾玖万捌仟伍佰玖拾肆元零叁分(¥:198594.03)元,限2023年01月19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收到上述通知一后,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台城税务分局缴纳了税款合计99,716.00元并取得了《税收完税证明》,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97,000.00元,滞纳金2,716.00元。
因未全额缴纳税款,公司再次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通知二内容:你(单位)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拾万零壹仟伍佰玖拾肆元零叁分(¥:101,594.03)元,限2023年04月0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公司查询主办税务机关网站信息,截至2023年7月4日,公司控股孙公司中重开诚(江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尚欠税合计110,839.09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101,594.03元,滞纳金9,245.05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因中重开诚(江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司未及时缴纳相关税款,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尽快完成税款及滞纳金的补缴工作。
三、备查文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台山税台城税通〔2023〕5号、台山税台城税通〔2023〕406号)、《税收完税证明》(No.344015230700125631)
广东诚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