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IPO案例:股权代持还原涉税处理

陇上税语
2024-08-26

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 19、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 2 次股权代持,均为焦松山代李志伟家族持有发行人股权。第一次股权代持为 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包括代持股权、转让股权和增资;第二次代持为 2015 年 5 月至 7 月,主要为代持增资。请发行人:

(1) 结合焦松山的背景情况,股权代持及解除过程、主要内容,说明股权代持和解除的背景和原因,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真实、有效,相关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是否足以支撑上述结论。

(2) 说明代持解除过程是否已缴纳税款,是否存在补缴税款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股权代持核查充分性的内容、依据和结论,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权清晰、稳定的情形。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焦松山的背景情况,股权代持及解除过程、主要内容,说明股权代持和解除的背景和原因,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真实、有效,相关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是否足以支撑上述结论

1、焦松山的背景情况

焦松山身份证号为 410102196810******,其于 1990 年自郑州纺织工学院毕业,本科学历;2005 年到凤宝特钢工作,历任市场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目前仍在凤宝特钢任职,担任凤宝特钢的副总经理。在股权代持期间,焦松山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的员工。

2、股权代持及解除过程、主要内容

光远有限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其历史沿革中曾存在的股权代持的形成及演变的具体情况如下:

(1) 第—次股权代持

序号时间股权形成/变动情况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代持方与被代持方签署的《股权代持
12011年7月光远有限设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焦松山出资4,800万元确认书》,焦松山的出资额系由李广元家族(包括李广元、李志伟、李卫平,统称“被代持方”)实际出资并委托焦松山代



为持有
22013年1月焦松山将其持有的占光远有限注册资本2.64%的股权(认缴出资额264万元、实缴出资额158.4万元)转让给宁祥春上述股份转让,系焦松山按被代持方指示将264万元出资额(实际出资金额158.4万元)转给宁祥春,用于对宁祥春的股权激励。本次股权转让后,焦松山仍持有光远有限4,536万元出资额,实际为代李广元家族持有
32013年6月光远有限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加至25,23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中焦松山以货币形式认缴6,908.328万元根据代持方与被代持方签署的《股权代持确认书》,焦松山的出资额系由李广元家族实际出资并委托焦松山代为持有。本次增资完成后,焦松山所持光远有限11,444.328万元出资额,实际为代李广元家族持有。

2015 年 5 月 28 日,焦松山与李卫平签订《股东转让协议》,焦松山将其持有的光远有限 6,812.1 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卫平。本次股权转让系焦松山将其原代李广元家族持有的光远有限的 6,812.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卫平,未实际支付对价。2015 年 5 月 28 日,焦松山与李志伟签订《股东转让协议》,焦松山将其持有的光远有限 4,632.228 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志伟。本次股权转让系焦松山将其原代李广元家族持有的光远有限的 4,632.228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志伟,未实际支付对价。

2015 年 5 月 29 日,上述股权转让在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截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焦松山为李广元家族的第一次股权代持行为已全部解除。

(2) 第二次股权代持

序号时间股权形成/变动情况代持情况
12015年6月光远有限注册资本由28,230万元增加至28,98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50万元全部由焦松山认缴根据代持方与被代持方签署的《股权代持确认书》,该等焦松山认缴的出资额系由李广元家族实际出资并委托焦松山代为持有

2015 年 7 月 15 日,焦松山与李志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焦松山将其持有的光远有限 390 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志伟。本次股权转让系焦松山将其原代李广元家族持有的光远有限的 39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志伟,未实际支付对价。

2015 年 7 月 15 日,焦松山与李卫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焦松山将其持有的光远有限 360 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卫平。本次股权转让系焦松山将其原代李广元家族持有的光远有限的 36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卫平,未实际支付对价。

2015 年 7 月 22 日,上述股权转让在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截至 2015 年 7 月 22 日,焦松山为李广元家族的第二次股权代持已全部解除。

3、股权代持和解除的背景和原因

第一次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如下:在光远有限创立之初,实际股东均为李广元家族成员。李广元家族经营的企业还包括河南凤宝特钢有限公司等企业,当地银行对于李广元家族所有企业整体的融资额度存在限额,而光远有限本身因项目投资建设融资需求较大,当时出于在股权结构中显示有外部股东的考虑,以方便向当地银行进行融资,便由焦松山代持部分股权。

第一次股权代持解除的背景和原因为:光远有限开始筹备新三板挂牌以及未来上市,为了体现公司真实的股权结构,符合公开挂牌和上市的规范要求,基于被代持方的指示将所代持的股权还原给李志伟与李卫平。

第二次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如下:光远有限当时准备申报新三板挂牌,计划由高管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部分股权,并为未来引进高端技术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预留股权。由于拟持股的具体人员未确定,便采取由焦松山代持的方式,待确定持股的具体高管与技术人员后再由焦松山将股权转让给该等人员。

第二次股权代持解除的背景和原因为:第二次代持的股权本是准备在未来转给高管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但是经咨询新三板挂牌券商后,股东认识到代持的方式不合适,焦松山基于被代持方的指示将股权还原给了李志伟与李卫平。

4、股权代持及解除真实、有效

代持方焦松山系被代持方关联企业的员工,各相关主体均确认上述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代持形成、演变及其解除过程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异议,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代持方焦松山也不会就该等代持股权事项提出任何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

与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有关的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行为均经当时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记载于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

综上,公司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及解除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5、相关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

相关入股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流向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出资情况资金来源资金流向
12011年7月光远有限设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焦松山出资4,800万元,首期实缴出资960万元关联企业凤宝住建根据相关转账凭证,凤宝住建员工(出纳)孙晓艳向焦松山转账700万元,孙晓艳书面确认系代凤宝住建进行转账,凤宝住建向焦松山转账260万元;焦松山向光远新材缴纳出资960万元
22012年11月第二期实缴出资1,920万元关联企业凤宝特钢根据相关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记录,凤宝特钢向其员工(会计)吴晓丽汇款,再由吴晓丽向焦松山转账1,920万元;焦松山向光远新材缴纳出资1,920万元
32013年3月第三期实缴出资1,814.4万元关联企业凤宝住建根据相关银行流水记录,凤宝住建向李志伟转账,再由李志伟向焦松山转账1,814.4万元;焦松山向光远新材缴纳出资1,814.4万元
42013年6月光远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5,230万元,其中焦松山代为认缴并实缴6,908.328万元关联企业凤宝住建、鑫宝贸易根据相关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记录,凤宝住建向焦松山转账292.623万元,鑫宝贸易向焦松山转账6,615.705万元;焦松山向光远新材缴纳出资6,908.328万元
52015年6月光远有限新增注册资本750万元,全部由焦松山代为认缴,实缴出资金额3,000万元关联企业凤宝特钢根据相关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记录,凤宝特钢向其员工(会计)吴晓丽汇款,再由吴晓丽向焦松山转账1,500万元,另外凤宝特钢直接向焦松山转账1,500万元;焦松山向光远新材缴纳出资3,000万元

代持方焦松山对光远有限出资及增资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均证明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历史股权代持解除所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补缴税款风险较小

焦松山为李广元家族所代持的股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还原,包括:(1)2013年 1 月,焦松山将其代持的光远有限注册 264 万元股权(实缴出资 158.4 万元)转让给宁祥春;(2)2015 年 5 月,焦松山将其代持的光远有限 6,812.1 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卫平,将其代持的光远有限 4,632.228 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志伟;(3)2015 年 7 月,焦松山将其代持的光远有限 390 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志伟,将其代持的光远有限的 36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卫平。

上述股权转让均系还原代持股权,受让方未实际支付对价,亦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已缴纳印花税。发行人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红旗渠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该局就发行人历史代持股权还原发生相关股权变动行为认为,该等股权变动未产生增值,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已按规定办理有关纳税申报;相应的股权转让成本已分别计入股权受让方的持股成本中,作为受让方股东后续股权转让时的持股计价依据。同时,根据上述证明,截至证明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李卫平、李志伟已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未发现应当给予税收处罚的情形。

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在个人之间发生,发行人本身并无代扣代缴的义务,因而发行人不会因上述股权行为产生任何责任。而且,宁祥春、李志伟、李卫平作为股权受让方,其将在未来转让股份时依法进行纳税,并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就本人取得与转让公司股权事项缴纳所得税的任何通知或函件;本人将在未来转让股份或获得分红等收益时依法进行申报和缴税;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本人或股权转让方(包括代持方)缴纳因各次股权转让(包括代持股权还原)事项而产生的所得税,本人将根据要求以自有资金申报纳税,如因此给公司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

综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红旗渠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历史股权代持解除所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补缴税款风险较小,代持股权的受让方已出具依法缴税的承诺,发行人并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代持方和被代持方签署的《股权代持确认书》、《股权转让协议》,获取了焦松山(代持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 合 同 , 访 谈 代 持 方 和 被 代 持 方 , 检 索 了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的公示信息,查阅涉及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验资报告等资料,查阅代持方和被代持方与股权代持形成相关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资金转账凭证,以及代持方向公司出资的相关资金凭证,了解焦松山的背景情况,股权代持及解除过程、主要内容,股权代持和解除的背景和原因,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真实、有效,相关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是否足以支撑上述结论等情况;

2、获取了代持相关方补缴印花税的凭证,查阅了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获取了宁祥春、李志伟、李卫平出具的承诺函,了解代持解除过程是否已缴纳税款,是否存在补缴税款风险。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及解除系发行人本身发展经营所需,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代持方焦松山对光远有限出资及增资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均证明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真实、有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红旗渠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历史股权代持解除所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补缴税款风险较小,代持股权的受让方已出具依法缴税的承诺,发行人并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说明

(一)对发行人股权代持核查充分性的内容、依据和结论,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权清晰、稳定的情形

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情况,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如下:

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设立及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及工商档案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增资入股的出资款支付凭证及受让股权的转股价款支付凭证;

2、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取得了该等股东签署的书面确认函,确发行人股份均由其真实持有;

3、取得并查阅历史上股权代持相关方出具的《股权代持确认书》;

4、就发行人历史上焦松山为李广元家族股权代持事宜,对代持方焦松山、被代持方李广元家族(李广元、李志伟、李卫平)进行访谈并形成《访谈记录》,了解股权代持的事实、背景、原因及资金来源等情况;获取了焦松山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与凤宝特钢签署的劳动合同;

5、查阅被代持方关联企业向代持方转付用于出资资金的银行流水记录、资金往来凭证,关联企业及其员工关于相关资金借出与支付情况出具的确认函,以及代持方向发行人出资的相关资金凭证、验资报告;

6、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开信息并走访发行人所在地法院,了解潜在的相关诉讼情况,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过程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的原因及背景、资金来源等及该等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7、查阅了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如上文所述,自光远有限设立至 2015 年 7 月期间,李广元家族存在委托焦松山代为持股的情形,焦松山系李广元家族关联企业的员工。截至 2015 年 7 月22 日,上述股权代持行为已全部解除。就发行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经过相关核查之后认为,该等代持行为未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其形成、演变及解除均出于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代持方承诺不会就该等代持股权事项提出任何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代持股权相关入股资金来源于李广元家族的经营积累,系由有关关联企业或指定人士转账给代持方并由其缴付至公司账户;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上述代持情形已全部解除完毕,股权代持及解除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据此,李志伟、李卫平因代持解除而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

综上,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股权代持的核查充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不存在影响实际控制人股权清晰、稳定的情形。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陇上税语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