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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托合同披露的信托计划税费

陇上税语
2024-08-26

以下摘自某上市公司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3)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如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4)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5)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除前述追缴行为或罚款系由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外,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财产支付(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和缴纳的罚款以信托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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