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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契税新政,还是有一点点变化

姜新录 陇上税语
2024-08-26

重组契税新政,还是有一点点变化

文/姜新录


中秋、国庆两节前夕,财政部 税务总局不出意外的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延续政策,其中包括改制重组契税49号公告及土地增值税51号公告。仔细对比新旧政策,除了生效条款外,几乎无变化。唯一的变化在于,契税49号公告与之前的17号公告相比,对“投资主体存续”的定义,细化为企业改制重组的及事业单位改制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由于土地增值税并未对事业单位改制做出规定,所以新旧政策对“投资主体存续”的定义没有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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