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重组契税新政,还是有一点点变化
重组契税新政,还是有一点点变化
文/姜新录
中秋、国庆两节前夕,财政部 税务总局不出意外的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延续政策,其中包括改制重组契税49号公告及土地增值税51号公告。仔细对比新旧政策,除了生效条款外,几乎无变化。唯一的变化在于,契税49号公告与之前的17号公告相比,对“投资主体存续”的定义,细化为企业改制重组的及事业单位改制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由于土地增值税并未对事业单位改制做出规定,所以新旧政策对“投资主体存续”的定义没有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