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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D丨变量详解之六——专利信息表的变量

一队火枪手 社科大数据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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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D简介


浙大卡特-企研中国涉农企业数据库(CCAD)由企研数据携手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简称“卡特”)共同发起,针对“三农”领域学术研究及智库建设而倾力打造的涉农企业微观数据库,旨在促进中国农业经济研究的发展,服务国家“三农”发展战略。

CCAD数据库构建的宗旨是提供促进中国“三农”领域学术研究和新型智库建设的“公共品”,在此特别鸣谢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参与发起,并决定为将行政记录数据转化为更方便学术研究的数据形式提供智力和初始清理资金的支持。按照协议,这些清理的成果将在云桌面上逐步分享给所有的CCAD使用者


CCAD2020版主要涵盖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含企业与个体户)四个子专题库。

为便于广大科研工作者深入了解并使用数据,我们将详细介绍每张表格下各个变量的含义。
本篇将带来企业(合作社)专利信息表的解读。





一、专利申请流程概览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授权三个阶段。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

注:图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变量详解

以专利申请号CN201010596813为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中检索,其专利信息显示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 -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中,其信息显示如下:

CCAD数据库中专利信息表包含了以上两个网站中的名称、专利类型、申请号等30个变量。以下逐一介绍每个变量的含义。


名称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发明、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 “及其他”、“及其类似物” 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 “方法”、 “装置”、 “组合物”、“化合物” 等词作为发明名称。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 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 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 “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 等;
  • 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 “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 等;
  • 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 ”、“中型书柜”、“一副手套” 等;
  •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 “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 “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 等。


专利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条,发明创造可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申请号

根据《专利申请号标准》,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
申请号是确定发明创造申请受理的标志。它用于专利局内部各类申请和审批流程中的文档管理,是申请人与专利局联系的依据,同时也是引证同族专利的惟一标识。
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
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每一位阿拉伯数字均为十进制。
申请年号:专利申请号中的年号采用公元纪年,例如2004表示专利申请的受理年份为公元2004年。
申请种类号: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数字表示,所使用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9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上述申请种类号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数字在作为种类号使用时的含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申请流水号: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用7位连续数字表示,一般按照升序使用,例如从0000001开始,顺序递增,直至9999999。每一自然年度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重新编排,即从每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不延续上一年度所使用的申请流水号,而是从0000001重新开始编排。专利申请号,是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机构提出专利申请时,机构给于专利申请人关于申请专利的一个申请号码。
需注意的是,前文实例中申请号中末尾的“.3”是指计算机校验位,一般是0-9任意一个数字或者是字母x构成。
注:2003年之前的专利申请号为8位编码规则,具体为申请年号(前两位数字)+专利申请种类号(第三位数字)+申请流水号(后五位数)。小数点后面一位数是计算机的校验码,具体是用前8位数依次与2、3、4、5、6、7、8、9相乘,将它们的乘积相加所得之和,用11除后所得的余数。当余数为10时,用x表示。

申请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专利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权人可由多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构成,即可由多个主体共同申请同一专利,专利权可由这多个主体共同享有。

以及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发明(设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来源

即专利申请是来自国内还是来自国际。


国别/国别代码

指专利权人所在国家及国家代码,共包含CN(中国)、US(美国)、KR(韩国)、JP(日本)等174个国家。


国际申请

该变量包含国际申请日及国际申请号。
以申请号CN200480042798为例,其信息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显示如下。

PCT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其目的是为解决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时,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在此背景下,《专利合作条约》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PCT国际申请。PCT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是对巴黎公约的补充。


国际公布

该变量包含国际公布号及国际公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第二十一条:
国际局应公布国际申请,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应在自该申请的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迅速予以办理(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国际局在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候公布其国际申请)。
传统的专利体系与PCT体系的比较如下:

注:截图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进入国家日期

代表国际申请专利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与专利申请日(国内)一致。
PCT国际申请的两个阶段分为国际阶段国家阶段。PCT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再进入国家阶段程序的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在国际阶段完成。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阶段还包括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选定的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完成。
下图是对以上国际申请、国际公布、进入国家日期三个概念以及其他重点时刻的描述。
注:图源WIPO

公开(公告)号

仍以专利申请号CN201010596813为例,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 -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中,显示如下。

根据中国专利局公告《专利文献编号系统方案》公开号、公告号的组成方式为“国别号+专利申请类型+流水号+标识代码”。专利的公开号及公告号亦称专利文献号。
其中,公开号是指专利申请过程中,在尚未取得专利授权之前,国家专利局公开专利时的编号,表示该专利已经在受理过程中。公告号是指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后,国家专利局授权专利公告的编号,表示该专利已经授权。
具体来看,公开(公告)号有四个部分的含义如下:
  • 第一部分:中国国家代码CN。
  • 第二部分:第1位数字代表专利申请类型。其中1代表发明,2代表实用新型,3代表外观设计。
  • 第三部分:第2~9位数字(或2~7位数字)代表流水号。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时,初始号从1030001A起始(030001为流水号,下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告时,初始号从2030001U起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时,初始号从3003001S起始;发明专利申请审定公告时,初始号从1003001B起始。
  • 第四部分: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公开(公告)号的末尾有一些诸如A/B/S/U的字母,这些字母是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具体表示如下: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含扉页更正、全文更正)
    B--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扉页更正、全文更正)
    C--宣告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公告
    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含扉页更正、全文更正)
    Y--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公告
    S--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含扉页更正、全文更正)或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公告
下表为具体示意图:

注:图源《专利文献号标准(ZC 0007-2012)》


公开(公告)日

公开日是指专利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的日子,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需注意的是公开日仅针对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公开日的说法。
授权公告日是指专利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的日子。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因此,公开日只是审核的开始,授权公告日是专利成功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对此有作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号

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上的专利号。专利号、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
专利号在编制规则上沿用专利申请号,在专利证书上专利号加载成”ZL+专利申请号“字样。
综合以上变量,在我国进行专利申请的相关日期及编号汇总如下。
发明专利日期及编号汇总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日期及编号汇总

简单来讲,从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到专利局的那一天(申请日),专利局分配一个专利申请号;发明专利在初审合格(满18个月)被公开时,专利局提供专利公开号;专利在授权公告时,专利局提供专利公告号;专利授权时,专利局提供专利号(与专利申请号相似,在专利证书上显示为ZL+申请号)。从日期上来看,申请号最先存在,公开号次之,公告号、专利号则最后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有申请号不代表这个产品或者方法是专利,有一部分是申请过但是没有通过专利局的严格审查被驳回或没有授权。所以这类申请不叫专利也不会有专利号。


分类号

我国目前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使用IPC国际分类号(用国际专利分类法分类专利文献(说明书)而得到的分类号),外观设计专利采用洛迦诺分类表。
根据国际专利分类(IPC)标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做进一步划分。国际专利分类1971年由《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由IPC专家委员会不断修订;
根据洛迦诺分类(LOC分类)标准,对外观设计作进一步划分。洛迦诺分类1968年由《洛迦诺协定》建立,由洛迦诺联盟专家委员会不断修订。
  • 一个完整的IPC分类号由代表部、大类、小类、大组或小组的符号组合构成。下图A~H即为专利分类号中的八个部。

以分类号B65C25/02为例。B指代部,B65为大类(部+两个数字),B65C为小类(部+两个数字+一个字母),B65C25/00表示大组(主组,小类+1~3个数字+”/00“),B65C25/02表示小组(分组,小类+1~3个数字+非”/00“)。

  •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包含数字01类到31类以及99类共32个分类。

更加详细的分类请参见网址:

http://www.cnipa.gov.cn/wxfw/zlwxxxggfw/zsyd/bzyfl/flgj_gjzlfl/1140846.htmhttp://www.sipo.gov.cn/wxfw/zlwxxxggfw/zsyd/bzyfl/gjwgsjfl/201406/P020140630595095345070.pdf


主分类号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专利分类号是采用IPC国际专利分类表对进行标识。同一专利可能具有若干个分类号时,其中第一个称为主分类号。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不同类型的技术主题,并且这些技术主题构成发明信息时,则应当根据所涉及的技术主题进行多重分类,给出多个分类号。将最能充分代表发明信息的分类号排在第一位。


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际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参考文献

属于专利引文的一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名词的解读,专利发明人在完成本专利申请所述发明创造过程中参考引用过并被记述在申请文件中的文献称引用参考文献。对于大多数国家的专利说明书来说,引用参考文献主要记述在专利文件的说明书部分中,通常由申请文件转写者以文字描述方式写入“背景技术”部分中。

详见:

http://www.sipo.gov.cn/wxfw/zlwxxxggfw/zsyd/zlwxjczs/zlwxjczs_zlwxymcjs/1053671.htm


专利申请人地址

根据《专利请求书》填报规范,填报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专利权)人,共同申请同一个专利,专利申请人地址填写的是主申请(专利权)人的地址信息。


申请地行政区划/申请地行政区划代码

即专利申请人地址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省码)。若为国际专利,则为专利申请人地址所在国别代码,如日本为JP,韩国为KR,美国为US。


专利申请人地址邮编

即专利申请人地址所指代的邮政编码。


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需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查询,页面如下所示。


代理人

根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专利代理人是指接受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专门人员。


审查员

专利审查员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内从事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并将审查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我国专利审查人员技术职务分为四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专利审查副研究员、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


页数

所有的专利申请文件都需要单独编页码。也就是说明书从1到N页;说明书附图从1到N页;权利要求书从1到N页;说明书摘要从1到N页;摘要附图从1到N页。


分案原申请号

是指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号。
分案申请是指将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分案提出专利的申请。专利法实行一件申请一项发明的原则,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当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申请单一性的原则时,就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其申请分案。申请人也可主动提出分案请求。申请人主动提出该请求一般限于公告之前。因为在公告以后,对发明的实质审查已经结束,再进行分案会造成重复审査。但如专利局认为分案的理由正当,仍可在公告后接受分案的请求。分案申请可享有原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但分案申请在其他方面是完全独立于原申请的,如分案申请应缴纳全部申请费,原申请的撤回、放弃或被宣告无效等对分案申请并不产生影响。
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分案原申请号即为第一次申请时的申请号。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主权项

权项分主权项 (又称独立权项 , 在先权项 ) 和从属权项。
主权项是指完成一个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的集合,即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主要技术内容 , 并记载实现发明的最主要的同时也是必要的技术特征专利保护范围由主权项决定。主权项的前序部分是写已有技术和本发明的共同特征;特征部分写本发明和已有技术不同的特点。合在一起形成发明的整体特征。
从权项,也叫从属权利要求是完成主权项的基础上,更佳的技术特征的集合。从权项的作用是更加详细的缩小解释保护范围。如果仿冒产品的技术与专利产品主权项不同,就不能称为仿冒产品。从权项的作用是帮助主权项更加精确地确定保护范围。
从技术特征的角度理解,主权项包括的是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从属权项是主权项的延伸,一个从属权项是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 一部分或者全部非必要技术特征。


摘要

是指用于标识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简要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对于国际申请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九十三条:
若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则需要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




三、参考文件

[1] 《专利审查指南》

http://www.sipo.gov.cn/zlsqzn/sczn2010.pdf

[2] 《专利申请号标准》
http://www.cnipa.gov.cn/zcfg/zcfgflfg/flfgzl/zlbmgz/1020083.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http://www.sipo.gov.cn/zcfg/zcfgflfg/flfgzl/xzfg_zl/1063512.htm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http://www.sipo.gov.cn/zcfg/zcfgflfg/flfgzl/fl_zl/1063508.htm

[5]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http://www.sipo.gov.cn/zcfg/bz/1051033.htm

[6] 《专利文献编号系统方案》

http://www.sipo.gov.cn/zfgg/1098208.htm

[7]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有关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予以修订的公告(第179号)

http://www.sipo.gov.cn/zfgg/1098050.htm

[8] 《专利合作条约(PCT)》

http://www.sipo.gov.cn/docs/pub/old/ztzl/ywzt/pct/flxx/201704/P020170413530401909003.pdf




四、一些链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zhfwpt/zlsqzn_pt/zlsqspcxjs/zlsqsplc/index.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

http://pss-system.cnipa.gov.cn/sipopublicsearch/portal/uiIndex.shtml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 -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http://cpquery.sipo.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http://dlgl.cnipa.gov.cn/txnqueryAgencyOrg.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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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威武哥(叶武威)

审阅丨不吃葱(施丹燕)

资料搜集丨威武哥(叶武威)、乔轩

排版编辑丨青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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