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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RA丨如何用机构代码唯一识别企业(科普篇)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数据Seminar Author 一队火枪手


温馨提示,本文较长,可收藏阅读。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数据Seminar。




推荐语:当今的经济学圈,数据,特别是微观数据已然成为决定研究“成败”和(特别是青年)研究者前途的关键。在一些研究领域,企业级的微观数据成了大家争相开发的重点领域。为了突破单年数据、单个方面数据的局限性,企业微观数据的横向匹配(比如工业库与专利库的匹配)和纵向匹配(面板)工作已经成为标准动作。于是,如何唯一识别企业就成了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一个自然而然的考虑是用企业名称,但是我们知道企业名称可能会变更,作为中文,也可能因为编码方式不同而无法匹配。我们用的很多企业数据都来自统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不同数据库也会用相应的机构级编码来识别单个企业,这比用企业名称来识别要容易和靠谱。本系列推文(分为科普篇和实战篇)回顾我国历史上曾经使用过的机构代码,探讨使用机构代码横向纵向融合企业微观数据的可能性,值得大家收藏阅读。 
——杨奇明,企研数据CEO



      

在行政管理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各类机构代码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立健全各类机构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否构建了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早期,我国各类机构代码呈现出的是一个相对混乱且无序的状态,多类代码共存、部门间不协同、存在信息孤岛等问题长久存在。2015年后,我国开始着力建设“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等政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才逐渐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道路。

追根溯源并剖析我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理解社会信用代码推进的必要性,以及更好地将其应用于日常研究活动中。下文将着重介绍我国各类机构使用过的代码以及现目前大力推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历史主要机构代码




在2015年之前,我国机构代码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六种机构代码并存是过去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2012年深圳市率先提出要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自此也拉开了我国统一各类机构代码改革的序幕。2015年6月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同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不再发放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以下将逐一介绍六类代码的具体情况。




(一)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登记于工商营业执照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8年3月已整合组建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赋予其的标识码,具有定位和关联一个市场主体各类相关信息的重要作用。
2007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工商办字[2007]79 号), 规定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需按照规定赋号。在此之前,不同类型企业登记存在不同的规则赋号。
工商注册号具体是由 14 位数字本体码1 位数字校验码构成,其中本体码从左至右依次为:6 位首次登记机关码8 位顺序码
  • 首次登记机关代码指市场主体首次进行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代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用“100000” 表示;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登记机关代码分别使用 6 位行政区划代码表示;
    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或县级以上)或者各类专业分局应由批准设立的上级机关统一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 顺序码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先后次序为申请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所分配的顺序号。为了便于管理和赋码, 8 位顺序码中的第 1 位(自左至右)采用以下分配规则:
    内资各类企业使用“0” 、 “1” 、 “2” 、“3” ;
    外资企业使用“4” 、 “5” ;
    个体工商户使用“6” 、 “7” 、 “8” 、“9” 。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主体赋号后,其工商注册号是终生唯一不变的,任何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注册号,任何一个工商注册号也只能对应一个市场主体

注:1、旧版营业执照模板图,右上方注册号即为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2、更为详细的各类证件样图请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附件,下同
注:新版营业执照模板图,左上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2015年9月18日工商总局印发文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技术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营业执照进行调整,主要变动情况如下:
一、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加载的15位注册号调整为18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除外),其标识方法由“注册号”字样,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营业执照名称、经营范围等照面记载事项右边距统一规范为:正本记载事项内容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15毫米;副本记载事项内容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14毫米。
此外,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集团登记证》印制的“母公司注册号”调整为“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赋号,编号由15位的注册号调整为18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方法由“注册号(Certificate No.)”字样,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redibility Code.)”,登记证样式、内容等不变。
2015年10月1号起,由于“三证合一”政策的推行,营业执照上不再载有注册号,调整加载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事业单位证书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登记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证书内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登记事项。
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共12位,包含举办单位类别(1位)、核准登记的机关(6位)、同一机关辖内不同事业单位(5位)三个部分。
注:旧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模板图,右上方为事证第 XX号,共12位数字;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注: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模板图,右上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三)社会组织登记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是民政部门编制,登记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内,其登记规则为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社会团体颁发的、确认其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证书内载有社会团体法人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等登记事项。一般而言,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规定,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2018年8月,民政部起草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十一条条规定: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旧版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模板图,右上方为汉字 + 数字组合;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注:新版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实例图,右上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四)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2016年1月1日期起,组织机构代码证停止发放。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内,1998 年以前分机关、事业、企业和社团法人及分支机构共 8 种证书, 1998 年统一更换成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 IC 卡)三类(三者具有同等效力)。代码登记部门在为组织机构赋码发证的同时,还要采集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类型、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规模、法人代表等28 项基础信息,并按照国家标准对这些信息进行编码,将这些信息存入代码数据库和代码证电子副本( IC 卡)中,供代码应用部门使用。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国家质检总局下设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包含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两个部分。其中本体代码采用系列(即分区段)顺序编码方法 ;校验码则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OD——求余函数;$ i $——表示代码字符从左至右位置序号;$C_i$——表示第 $i$ 位置上的代码字符的值,采用下方“代码字符集”所列字符;

$C_9$——表示校验码;$W_i$——表示第 $i$ 位置上的加权因子,其数值如下表:

注:组织机构代码证模板图,左边二维码上方为组织机构代码;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五)机构信用代码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是中国人民银行以金融业务为基础,按照一定规则赋予每个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编码。
机构信用代码主要覆盖各类从事经济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信贷业务、账户业务、现金业务、票据业务、外汇业务等领域推广应用,也是金融系统及其他经济领域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手段。
机构信用代码登记于机构信用代码证内,以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基础编制,包含5个数据段共18 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是1位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2位组织机构类别、6位行政区划代码、8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从2016年开始,人行不再给予企业纸质信用代码证,只予赋码。
注:机构代码证模板图,右上方为机构信用代码;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六)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登记于税务登记证内,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该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以及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在办理相应登记时确定, 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月发布的《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显示,目前纳税人识别号由以下四种情况构成:
  •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 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 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当前税务登记证已经退出历史舞台。自2015年推行三证合一到2016年推行五证合一,再到2018年1月1日五证合一过渡期结束,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现在注册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只需要到税务局做税务登记备案,税务局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企业如果需要办税,只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即可。
注:税务登记证模板图,右上方为纳税人识别号;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二、现行主要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概要介绍


2015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和信用。6月11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同年9月22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开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基本信息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字身份证” ,成为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手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四个特点。
  • 唯一性是指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 兼容性是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的是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 稳定性是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
  • 全覆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建立具有多重意义。第一,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第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第三,有利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二)使用对象


按照2018年3月最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8年1月1日后,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 个体工商户

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信息系统内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军队事业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军队事业单位现有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军队事业单位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后,可凭上级管理单位(师级以上)出具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后,可由县级农业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相关业务。




(三)代码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 18 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注:截图自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之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
  • 第3位——第8位:六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该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县及县以上)

  • 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主体标识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表示。本体代码采用系列(即分区段)顺序编码方法;校验码按下列公式计算:
(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即前文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规则
  • 第18位:校验码(计算方法参照GB/T 17710)

   校验码具体按下式计算:
($i = 1,2,...,17 $;$ C_i $为前17位数,字符对应的值已约定;$W_i$位为第 $ i $ 位上的加权因子,该加权因子同样已约定)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进过程中的重大历史事件






(一)组织机构代码时期


1989-10-27: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75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标识制度正式启动。
注:当前国务院网站已经下撤该文件

1989-11-7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式批准发布实施GB 11714-89《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国家强制性标准。

注:1、国家技术监督局后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18年3月,根据职能对其重组,不再保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当前国标委网站上已无法找到该文件
1993-3-16:人事部以人中编函(1993)15号文批准成立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作为直属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负责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1993-4-1:湖南省颁发全国第一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993-4-27: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在在账户管理工作中实施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发[1993]006号),组织机构代码开始得到应用。

1993-7-13: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3个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发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技监局发[1993]14号)

1996-4-18: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首次在社会管理中强制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极大地促进了代码工作的发展。

1997-12-29:对《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再次进行修订,并批准成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注:即GB 11714-1997 《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
2000-12-1:全国代码系统联网工作完成。

2001-4-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编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IC 卡实用教程》正式出版。

2002-2-28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

2002-8-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建设是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的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和查询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

2005-4-1:开发完成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

2007-12-2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8-11-11: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签署第110号总局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9-2-16:文化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外国政府在中国设立的文化中心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外函[2009]199号)。

2009-3-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总局令正式实施。

2009-4-21国家代码中心门户网站(www.nacao.org.cn)正式改版上线运行。
注:由于单位名称变更,目前代码中心官网域名变更为:www.cods.org.cn,旧有域名(www.nacao.org.cn)已停用

2009-5-7: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使用工作的通知》(法[2009]33号),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在案件执行工作中应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进行相关信息查询。

2010-10-15: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签发《关于开展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98号),有力推动了组织机构代码在税务系统的深层次应用,实现了代码应用推广工作新的突破。

2011-7-26:公安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促进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建立的通知”(公科信[2011]99号)。

2011-9-1:《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系统平台查询用户变更管理办法》开始执行。

2011-9-12: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家代码中心联发“关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联合办公的通知”(国事登发[2011]2号)。

2011-11-25:国家代码中心下发“关于加强建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通知(组代管中发[2011]51号)。

2011-12-30: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国家代码中心承担组织机构微博客注册认证工作,“组织机构互联网真实身份认证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2013-3-10: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作了说明,指出“要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时期


2013-3-26: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2015年建成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3-5-1:广州市代码中心南沙办事处作为首个试点窗口,实行“三证联办”的服务模式,即在受理代码证相关业务的同时代发地税和国税的税务登记证,正式拉开了代码、税务登记“业务一体化”工作的序幕。

2013-5-28:深圳代码中心完成了基于微信平台的代码信息查询研究项目,并已向社会公众正式开通微信查询代码的公共服务

2013-8-1:深圳市颁发首张电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数字证书“三证合一”组织机构数字证书。

2013-8-18:质检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数据库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实名标识;国家代码中心负责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管理与维护等工作。

2014-8-25: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条例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58号),将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修改为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制度。

2015-6-17:国务院同意并批转发改委、中央编办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该方案指出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2015-6-29: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5-9-10: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就税务部门落实衔接“三证合一”制定了相关举措。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期


2015-12-31: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出台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推动信用记录共建共享。

2016-1-1:各地质监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取代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今后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

2016-7-5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在原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推进“五证合一”改革。

2016-10-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正式废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组织机构代码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018-3-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规定了各类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事宜。

2018-7-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通知》,指出在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时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8-7-16:据人民日报报道,来自国家发改委数据,截至目前,企业、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存量代码已100%转换到位,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转换率达到99.97%。


参考资料: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6/17/content_9858.htm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注册号编制规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http://www.chinanpo.gov.cn/1202/107277/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826943/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技术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samr.gov.cn/djzcj/zcfg/qt/201509/t20150922_281818.html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官网
https://www.cods.org.cn/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http://gkml.samr.gov.cn/nsjg/bgt/201901/t20190102_279633.html
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http://www.gov.cn/xinwen/2018-03/08/content_5272256.htm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通知
http://xxgk.mot.gov.cn/jigou/zcyjs/201808/t20180826_3066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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