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办养老机构,这些“钱”都可以领哦!(含各市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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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龄化不断加深,各地政府对于养老问题非常重视,频频释放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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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浙江省提速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政府对养老产业的引导与探索加大了力度,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等方面,也采取了诸多扶持与补贴措施,以此鼓励养老市场的发展。具体看下面梳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浙政发〔201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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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
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配建标准。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3、加大资金支持。
省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对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补助标准。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订。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执行。
到底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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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机构,其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各地要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增加总量。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贴制度,省级财政对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补助。通过落实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建立政府向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并对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给予支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积极扶持。
实施入职奖补制度。从2013年起,进入本省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到底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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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财政投入和扶持力度。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各地要建立财政资金扶持制度,加大社会筹资力度,配套安排相应的建设和购买服务资金,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
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积极扶持。 2、建立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制度,省财政对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2015年开始按一定标准购买服务。 3、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4、加快培育连锁化、规模化、集团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对其中的示范性机构,地方政府根据财力,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积极支持融资信贷需求
1、进一步加大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发挥福彩公益金、医疗卫生资金投入合力,引导民间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品质与方式,积极改进信贷担保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9号)规定,给予相应扶持。
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地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4、民办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民办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收取。
5、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在统一收费项目基础上,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其自主确定。
6、对集中研发、生产养老服务用品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到社区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8、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9、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10、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1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到底了
以下为浙江省各地区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汇总:
城市 | 建设补贴 | 运营补贴 |
---|---|---|
杭州市 | 杭州市主城区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6000元,租赁用房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4000元;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3000元,租赁用房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2500元。 | 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
宁波市 | 用房新建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分期到位;用房改造或租用每张床位10000元,分期到位。 | 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
温州市 | 自建新增护理型床位,50张以上(含50张),200张以内,一次性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3000元补助;200张以上(含200张),一次性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5000元补助; 租用新增护理型床位,总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含50张),200张以内(租期3年以上),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800元补助; 200张以上(含200张),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1000元补助,连续补3年。 | (一)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三)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
嘉兴市 | 对市本级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的补助基础上,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新建非营利性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开展等级评定,经验收合格的5A、4A、3A级服务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营运正常的5A、4A、3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 按户籍老人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运营补助 |
湖州市 | 对市区自建用房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自建用房的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每张床位增加补助2000元;租用用房的每张床位增加补助1000元。 | 按入住6个月以上且服务本市户籍的老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和失能两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60元、120元的运营补贴 |
绍兴市 | 对市区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且依法取得设置批准书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元补助,租用用房的,且租期3年以上按每张床位每年不低于8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60%进行补助。 | 按入住6个月以上且为市区户籍的老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半失能、失能等三种情况,市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20元、40元、80元的运营补贴。 |
金华市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配套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6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按核定床位每张增加1000元补助,租赁用房床位每张增加500元补助。 | 对金华市区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站),市财政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运营良好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站),视实际运营情况市财政给予每年0.5—3万元的运营补助。区财政对上述补助给予相应配套。 |
衢州市 | 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在3年及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5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在3年及以上的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 | 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半失能、失能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20元、40元、80元的运营补贴。 |
舟山市 | 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市补助2000元。租用用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每年市补助300元。 |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00元,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
台州市 | 在省补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元的配套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在省补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7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省补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增加12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增加600元补助。 |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和运营补助制度,通过评估视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一定运营补助。 |
丽水市 | 对用房自建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800元的补助。 | 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入住的,按入住老年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半失能、失能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每年500元、1000元、2000元的运营补助。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参照执行。 |
以上数据参考:
1、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
3、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55号】
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办发〔2012〕154号】
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26号】
6、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09〕34号】
7、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14〕47号)
8、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2]45号】
9、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舟政发(2012)31号】
10、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4〕37号】
11、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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