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不存在sex,同性恋也没有问题
作者:Aphra
(注:本文中“sex/gender”分别对应“生理性别/社会性别”,“MTF”是“male to female”首字母缩写,对应于中文中的“跨性别女性”。下文采取MTF作为主要说明对象,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前后文处理方便,许多地方的讨论也可以替换成其它身份的跨性别者。另外,非常感谢ding和其他朋友细读本文,并提出了很多宝贵建议)
刘满新先生在对《跨性别女性是不是“女人”,到底什么才能决定?》(以下简称《跨》)一文的回应《澄清与回应:如果不存在sex,那同性恋怎么办?》(以下简称《澄清》)中,认为h.c《首先,我们不认为存在生理性别 |跨儿中心回应》的回应是失败的,并且希望在进一步的讨论中看到对《跨》的核心论证的回应,而本文的一部分即是这样的一个尝试。
作为刘满新先生公众号的关注者,我知道刘满新先生的分析哲学背景,而我也将力图使用这一哲学风格,希望能和刘满新先生进行有效对话。对于一般读者,本文也包含了一些本身不太严谨的概念介绍内容,但仍可能有许多较难且可读性较差的部分(比如我认为本文的一、3中关于possible world的一些部分以及一些段落间的注释一般读者可跳过),在此请求原谅。另外,由于各部分的论证独立性较强,即使跳过只读能理解且感兴趣的部分不会有阅读上的问题。
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尝试分析《澄清》中所重构的《跨》一文的核心论证,并对这一论证的限度作出说明,其中各小节里出现的数字标号即对应《跨》的论证的诸条,并且我将试图说明h.c可能就已经对刘满新先生在《跨》中的论证作出了一部分有效回应;在第二部分中,我认为刘满新先生似乎是在《澄清》一文中通过诉诸同性恋社会议题而对sex作了一个新的、独立的辩护,我将重构这一可能的辩护策略并反驳;在本文的第三部分,我将对“MTF是女性”提供一种话语策略,而我并不认为这一策略下的结论会是刘满新先生所反对的,因此这一部分可能并不是对于刘满新先生的直接回应;剩下的部分将从一个公共讨论的角度处理《跨》文中提到的MTF运动员问题。
本人由于gender study等相关知识阙如,无法进一步尝试证否sex概念(我本人也未必对sex概念持彻底的、激进的反对立场),同时我并不主张我在本文中辩护或仅仅是展示了一个清晰的、前后一致的“sex/gender”问题的可选立场,而是满足于回应刘满新先生的文章而对不赞成sex概念并支持“性别认同决定社会性别”的跨性别运动作一定程度上的、消极性的辩护。
一、《跨》的论证及其限度
首先我完全赞同《跨》一文中刘先生陈述的一部分立场,即:“在追求跨性别人士的平等权利时,我们需要强调性别认同的重要性,根据个人的性别认同来对待她们。所以,在当下的观念看来,性别认同与生理性别同样重要,甚至可能比生理性别更重要,它是社会应该如何对待个人,应该如何分配权利和好处的标准之一。”
但是,我认为《跨》所论述的结论在解读上有一定的模糊性,在一定的解读下,《跨》的论证似乎可以被认为是试图证成了一些较强的结论,而我将论证这些较强的结论是《跨》的论证所证成不了的。另外,我并不预设任何对《跨》试图论证的结论的解读符合刘满新先生原意,因此下面的反驳仅针对于那些认为《跨》的论证的确能证成这些较强结论的人。
(1)、我认为《跨》的论证无法证成如下规范性(normative,即关于什么是应该、正当的)命题,即“即使在理想状态下,起码在一些社会领域,性别认同也不应该决定性别身份,生理性别的概念也应该继续影响社会身份的认定”(《跨》论证结论的一个尝试性改写,下两节同)。
《跨》的论证里,前提性命题6“生理性别是社会分配和社会安排上可证成的重要标准”可能被解读为是处理了规范性问题,如果这里的证成指的是伦理学规范性意义上正当性的证成。那么,首先我认为在当下的现实条件下,命题6是正确的,许多伦理学立场均可能支持这种证成。
然而,我认为从前提6乃至6与其它命题的合取均不能蕴含想达到的关于理想性的规范性命题,即“在当下的现实条件下,生理性别作为社会分配和社会安排的重要标准是正当的”,目前就无法推出“在理想状态下,生理性别作为社会分配和社会安排的重要标准仍然是正当的,并应当能影响一种社会身份的判定”,而我认为后者很可能是错的。
让我们考虑种族(race)的概念来反驳这种逻辑结构下的推出是必然的,命题A“在当下的现实条件下,种族作为社会分配和社会安排的重要标准是正当的”很可能是对的,考虑被指认为不同种族的人群间不均等的发展历史、社会统计意义上的差异而作出重大的社会安排和社会分配很可能就是正当的;但命题B“在理想状态下,种族作为社会分配和社会安排的重要标准仍然是正当的,并应当能影响一种社会身份的判定”极可能是错误的,我们可能认为在理想状态下种族的历史性差异就已经被消弭而作相应的重大差异性社会安排等就不再是正当的(这里我们可以诉诸平等),而种族非必要地能影响个人社会身份的判定而阻碍个人意愿的实现也不再是正当的(这里我们可以诉诸自由)。
另外,同时支持命题A和B也不会有什么困难,某些表面上的矛盾是可以被说明化解的,即:当下对不同种族人群的不同社会安排和分配可以被说明为是对不同种族历史性不平等和现存的具体差异的策略性的安排,其目的即是最终达到这样的理想状态,即这些历史性不平等和差异减到了最小的程度而使继续再做差异性的重要安排即非正当,并且种族能影响社会身份的判定也将不再正当。
如果以上对于race的说明是可接受的,那么我认为除非进一步的困难被指出,那么对sex进行相同的说明也是可接受的,那么命题6以及其它一些事实性说明的合取就不能证成结首的规范性结论。而我认为在理想状态下,很有可能能被证成的仅仅是相当有限的的差异性社会安排和分配,而且这些差异也不能被认为能正当地影响一种社会身份的认定(有人可能这里认为生理性别带来的生理性差异是本质的,但注意到被指认为是属于不同种族的人群的生理情况也有统计性的差异,进一步可以注意到,即使黑人短跑运动员的平均成绩可能就高于亚裔运动员,即使在当下反对不同种族的运动员一起竞技之类的安排可能也无法被证成是正当的)。
而剩下的前提性命题里,1是一个关于事实的描述性命题,2是先天真的逻辑真理,如果认为命题1、2的合取可以蕴含任何规范性命题,那么我们即犯下了试图从实然(is,即事实如何)推出应然(ought,即应该如何)的谬误。一般来说,从“依照女子竞技体育运动存在争论这些实际情况,在事实上生理性别能影响性别身份的认定”这样的描述性命题就推不出诸如“生理性别影响性别身份的认定是正当的”这样的规范性命题。
(注:“实然”不能推出“应然”这一戒律的确不是未被质疑的,比如分析哲学家John Searle论证了从实然的前提“A说了允诺给B五块钱”可以推出应然的结论“A应当给B五块钱”,一些德性论伦理学家则主张由于诸如“勇敢”这样的美德概念的存在,“应然/实然”的划分即是成问题的。但即使这些论证成立,仅从命题1、2的合取推出任何规范性结论也不见得就能成立,除非这种论者能进一步讨论“应然/实然”问题从而对这种推导的合理性作出说明)
(2)我认为《跨》的论证无法证成如下本体论(ontological,即关于何物本质性地存在的)命题,即“在本质的意义上,生理性别是一种实存,并具有能影响社会性别认定这一性质”。前提性命题1、6似乎仅仅说明了“sex这个概念的运用事实上能造成影响”,而不能证明sex这个概念对应有任何实指。
这里我们举“圣诞老人”这个概念的例子:“圣诞老人”这个概念的运用事实上的确能造成影响:商店中有符合圣诞老人形象的塑像,并出售相关的图册、衣服,一些人会在圣诞节把自己打扮得符合圣诞老人的形象,孩子会相信圣诞老人的存在并因此改变自己的行为等等。然而一般来说,我们不认为圣诞老人这一概念对应了任何实在,“是圣诞老人”也不是一个真实的性质。
那么按照相同标准,《跨》的论证也不能被认为在本体论意义上成功的证成了sex的概念。而h.c的回应的确就对sex的实存作出了一定的质疑。而h.c的回应的内容里,即使不都是完整的论证,也包含了诸多论证性的因素,其中包括对sex概念本身的历史考察和解构,对sex判定存在模糊性而可能就不是一种自然的本质属性,对否认sex的第三波女权视角的详细阐述等等。h.c对sex概念在本体论层面的质疑即使是非决定性的,也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因此我认为至少在一定层面上h.c的确对刘满新先生的文章进行了有效的回应。而刘满新先生对h.c的批评意见一部分仅仅是“存在对sex批评不等于这些批评就是正确的。”
我认为这个批评意见过于无力了,任何非重言式(tautological,逻辑学名词,指对于它的任一解释下其真值都为真的公式)的命题似乎都可以批评为“不一定是正确的”。但问题在于,h.c对于sex的反驳并不限于仅仅是指出“存在很多对生理性别的批评”并认为存在的这些批评就是对的,相反,h.c的确使用了巴特勒和第三波女权理论家的理论资源作为自己质疑的重要部分(引述性别指派等概念、较具体地介绍这一视角等)。刘先生如果希望有效地回应h.c并捍卫sex的概念,同样就应该按自己的标准“完整和全面展示对方的论证,然后提出回应与反驳”,而不是甚至质疑巴特勒是“值得读的”(我认为这是对h.c而非巴特勒的一个非常糟糕的攻讦,另外对这一质疑本身我在本文部分三的一个注释里也进行了一定的讨论)。恰恰相反,刘先生自己的回应一部分就仅仅是列举有“当下的理论家相信存在sex,包括Holly Lawford-Smith博士,Kathleen Stock教授,等等等等”。而另一个不对称的地方在于巴特勒的观点的确较为有名相应地也容易找到,读者较容易回想起或是找到巴特勒的著述进行思考判断,而刘先生列举的这些人的作品则一般不那么容易获得而无法进一步讨论,因此如果刘先生进一步回应挺希望能对她们的论证进行介绍。
(注:的确有一些本体论立场可能在目前的论证条件下就承认sex概念,比如如果采取一种新实在论neo-realism的立场,那么sex和圣诞老人一样仅仅作为一种概念或观念就已经是一种实在,而在这种本体论标准下h.c对sex的证否也无效。问题是刘满新先生的文章里似乎没有对自己采取的本体论立场作任何说明,而在许多可能的本体论立场下,按目前的论证条件sex就和圣诞老人一样还不能被证成是实存,并且遭到了h.c的有效攻击,那么那些认为《跨》的论证在本体论能上证成sex并能摆脱h.c的攻击的人至少就有必要对本体论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
(3)我认为《跨》的论证无法证成如下模态(modal,即关于可能性、必然性的)命题,即“生理性别必然能影响社会身份的认定”。类似地,《跨》的论证里,前提性命题6“生理性别是社会分配和社会安排上可证成的重要标准”可能被解读为是处理了模态问题,如果这里的证成指的是模态意义上必然性的证成。然而我认为在这种解读下命题6即是错的,即“生理性别作为社会分配和社会安排的重要标准这个事态是非必然的”,类似于上文对于race的讨论,我们完全可以想象被指认为不同sex的人群的历史性、统计性差异会随着一定的社会发展而消减到极为有限的程度,那时可能即不再有任何重大的差异性安排,那么命题6所陈述的事态的必然性就不成立。
进一步地,我认为即使“生理性别必然是某些社会安排和社会分配上的标准”也不能推出“生理性别必然影响社会性别的认定”,除非这里有一个隐含前提“一种社会安排和社会分配上必然作为标准的生物性属性,也必然能影响一种重要的社会身份的认定”,而这个前提恰是错的。这里我们考虑血型的例子,在医疗救护相关的社会安排和社会分配中血型即是一个重要的标准,而且似乎就是一种必然的标准,然而血型就几乎不影响任何重要的社会身份的认定,甚至没有一种重要的社会身份是跟血型这个生物性概念有关的。而剩下的前提性命题里,1仅仅是对于当下的实际世界的陈述而不包含任何关于必然性的结论,2的确是先天的逻辑真理然而其中就不包含任何语义内容。
那么既然《跨》的论证不能证成模态上必然性的命题,就不妨碍我们构想存在这样的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其中的生物性条件和我们现在的世界没有区别,但在其中sex的概念不再被认为重要(很可能就只具有现在我们对血型概念的重视程度),生物属性可能造成的社会性影响成功地被消除到了最小,社会性别就全凭自由选择:传统的男/女、非传统的另类性别乃至无性别等等。总之,“生理性别能影响社会性别的判定”这一命题即在这个可能世界中为假,“性别认同决定社会身份”反倒为真(竞技体育之类的争议的问题也解决了,而对应不同的解决方式就可以有不同的可能世界模型,比如一个可能世界中就不再有竞技体育,而另一个可能世界中不再对运动员进行任何基于sex的划分同时也没有任何社会争议,除非这种社会争议可以被证明是一种必然的)。如果承认这样的可能世界是可构想的(conceivable)因而是可能的,那么《跨》中的结论即使是事实性的真,那也是偶然性而非必然性的真,而无力否认其反命题“生理性别不影响社会性别的认定这一事态是可能的”。
(注:以上的模态讨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可能世界语义学,而可能世界语义学本身的确有一定的争议,但如果想反对上述基于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处理乃至认为《跨》的论证的确能证成一种必然性的结论,那么这样的论者就有必要对模态理论本身进行进一步说明)
综上,我认为《跨》的论证能达到的仅仅是结论“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生理性别这一概念可以影响社会性别的认定”,而不能证明sex是任何本质性的存在,而且sex能影响社会性别判定是必然的且在理想情况下继续正当的。而这一结论的真是一种符合事实的真,无论刘满新先生指出的MTF运动员参加竞技体育遭受争议这一事实,还是跨性别者们在日常生活中极多的情况下都不能按照性别认同顺利获得相应的社会性别身份等事实均可以证明这一点,而没有任何争议且众所周知,因此这一结论甚至可能是没有丰富信息的(uninformative)。那么对于跨性别运动者对于sex概念在相应不同层面上所可能进行的批评“(1)sex并非任何本质上的实存而仅仅是一种历史性、社会性的建构 (2)sex概念能影响一种社会身份的判定是非正当的(3)这种影响是非必然的”来说,《跨》的论证就不能被认为是为这些批评设下了任何障碍,甚至可能不能被认为是有效地参与了对这些争议性批评的讨论。
二、即使不存在sex,同性恋也没有问题——对于《澄清》中可能包含的一个论证的反驳
刘满新先生《澄清》一文中对自己立场的一部分辨明我认为是成立的,对于这些部分我个人也将反对任何基于这些误解对刘满新先生进行的批评。至于《澄清》中对h.c的一部分回应我认为是成问题的,这些问题我在第一部分已经进行了说明。而对于刘满新先生在《澄清》一文中谈到的“性别指派并非是毫无标准”、“生理性别的遗留性影响”等,我认为这些说明仍然具有本文一所划的限度,即仅仅是事实性的、未必必然的的、未必正当的、未必关涉本质的、甚至是没有丰富信息的,而在此不再重复讨论。
然而,《澄清》一文中似乎通过诉诸同性恋社会议题而对生理性别概念作了一个新的、独立的辩护。在《澄清》中,无论是的标题里的“如果不存在sex,那么同性恋怎么办?”的质问,陈述的“sex也许是定义什么是同性恋的核心因素”,还是引述的get the L out运动者的意见等等,似乎就隐含了这样一个论证:
P:如果一个前提的必然推论是不可接受的,那么这个前提也是不可接受的(reductio ad absurdum,反证法,逻辑形式写作(P→Q,┐Q├ ┐P)
M:“sex概念不存在”这一前提在同性恋相关议题上的必然推论是不可接受的
S:“sex概念不存在”这一前提是不可接受的
首先这一论证在形式上是有效的(valid),大前提P作为逻辑真理也没有问题,但小前提M极可能是错的因此结论S是不可靠的(but not sound)。这里我将不再处理这一论证对sex的辩护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下进行的,而将集中反驳小前提M而使这一辩护策略失效。我将说明在sex被证否的前提下,只要经过一定的处理,(1)在日常语言环境里,“同性恋”概念的使用以及“同性恋/异性恋”的划界没有问题,同性恋者即不用担心自己“被消除”;(2)同性恋运动的正当性仍然能得到说明而不会遭到严重威胁。而这个前提的推论将仅仅是,在一定的哲学语境里认为里“同性恋/异性恋”的划分是本质的理论家们错了,以及get the L out这些认为同性恋运动应该建立在sex概念上的运动者们错了,并且她们可能就需要转而支持另外一种说明,而这些推论显然就不是不可接受的,仅仅是一些人犯了不严重的错误而已,那又怎么样呢?
(1)即使sex被证否,“同性恋”概念的日常使用仍然可能没有问题: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如下命题是错的,即“在哲学语境里对一个概念的某种否定必然会对这个概念在日常语言环境下的使用造成较大影响。”在哲学文本中,除了sex,还有许多我们日常相信有意义并秉持使用的概念都曾被质疑,包括但不限于因果性(Hume)、人格同一性(Hume)、自由意志(Hobbes)、知识(Gettier)、科学(Kuhn)、客观(Rorty)、分析性(Quine,额好吧我承认最后这个概念可能并不日常)......首先在事实上,即使这些概念目前都仍然在被讨论并相应的对应了热门的哲学领域,我们日常语言的使用环境就几乎完全不受这些哲学讨论的影响,我们不但在继续使用这些被一部分哲学家认为成问题的概念,甚至这些哲学家下班以后可能都在跟我们一样使用这些概念。那么我们不应该认为,即使sex概念在哲学等语境里被证否,它也一定会影响我们的日常语言环境从而威胁诸如“同性恋/异性恋”之类的日常划分。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了上文中对哲学语境和日常语境差异的强调,进一步地,我们还可能对在不同语境下就应该对语词的使用以及对同一个命题的态度采取不同标准进行一种哲学说明,即说明同一个概念的使用以及同一个命题的成真条件,在哲学语境里就应该是及其严格的,而在日常语言环境里则可以是相当模糊而且一定程度上诉诸直觉的,而这种说明已经就由知识论下的语境主义主张(contextualism)提供。持这种立场的论者,即可以采取一种语境敏感策略,而同时认为“在哲学中Gettier problem(关于知识的严格定义等问题)的讨论下,相当多场合认定‘A知道B’的成真是有极大困难的,甚至可能就不存在对于知识的严格定义”以及“在日常语言环境下,我们可以继续凭借语言直觉和其它模糊的标准认定‘A知道B’,并继续使用知识这个概念”。那么如果依赖这一立场,即使sex在一定的哲学语境里被证否,并且在在严格的、本质的意义上不存在“同性恋/异性恋”这一区分,然而既然“同性恋”这一概念作为一种历史建构而参与、影响我们的生活,“同性恋”这一词汇是我们日常生活需要凭借的,而且还有一定的语言使用判断标准(尽管这种标准可能是模糊的、一定程度上诉诸语言直觉的、且不对应任何本质属性的),因而完全可以具有词典编撰意义(lexicographical)上的合法性,我们完全可以在日常语言环境中凭借语言直觉等标准说“她是同性恋”、“同性恋大多数都是好人”、“同性恋平权是正确的”这些语句而不成问题,那么在这个问题上sex不存在这个前提就没有产生任何不可接受的后果。
(注:本节这一处理所采取的知识论语境主义立场当然也不是无争议的,它可能就具有如何处理不同语境的转换、日常语言到底还有什么标准等问题,而会遭到对立立场的不变主义者的责难。但如果上述的处理的确是成功的,那在类似问题上语境主义的立场很可能就是有吸引力并值得进一步辩护的,甚至是唯一可选的立场。同样地,反对这一处理的论者也就应该对知识论的语境主义问题进行讨论)
(2)即使sex被证否,也未必会动摇同性恋运动的正当性,即同性恋运动的正当性并不必然依赖于get the L out运动者认为的“生理性别意义上的(女)同性恋者本质上独立存在”,而是存在其它可诉诸的基础。为了说明一种可能诉诸的基础,我想类比地展示一种马克思主义者可能会对阶级概念和工人运动所作的说明:在这种说明下,阶级的存在既非正当也非必然,而是一种应该且可以被消弭的社会压迫结构,那么工人运动的正当性就显然不在于“阶级是实存且不可动摇的,并且工人阶级有独立存在性并应该坚持这种独立的存在”,而反而在于应当推翻阶级这种压迫结构,并使当下的工人阶级最终消弭与其它阶级的差别。只要上述说明没有逻辑上的问题,也没有进一步类比上的困难被指出,我们似乎就可以通过替换关键词而对sex概念以及同性恋运动的正当性作出一种相似的说明,既然sex的划分的确可能就是非正当、非必然且的确可能就对应于一种压迫性结构。而如果在sex被证否的前提下仍然对同性恋运动的正当性进行说明是可能的,我们仍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得出任何不可接受的结论,而仅仅是get the L out运动者们就应该放弃自己的立场而已。而这一说明可能具有的优势是女性主义运动、同性恋运动和跨性别运动似乎都可以诉诸这种说明而具有一种共同的基础,那么这种说明可能就是有吸引力的,甚至可能是唯一可选的。恰恰相反,我认为如果一种运动基于sex概念而承认“男/女”、“同性恋/异性恋”、“跨性别同性恋/顺性别同性恋”之间的本质差别,它反到有可能去支持这些划分下其中的某一方可以进行一种殊异性的价值诉求,甚至进一步被用于辩护诸如某些社会区隔划分、非补偿性的不平等分配之类的主张,而这种殊异性的价值主张至少在一种伦理学的普遍主义(Universialism)立场下反而可能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注:本节中对必然概念的使用仍然是模态意义上的,即指的是“阶级压迫存在这一事态为真是非必然的”,而应区别于历史唯物主义语境里历史必然性概念下对应的“阶级的出现是历史必然的”这一命题。感谢一位朋友细读本文并指出这里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综上,我认为除非《澄清》中通过诉诸同性恋相关社会议题,说明了sex的证否还具有上文中未能处理的其它困难,那么我认为《澄清》中的这个论证即使就为sex的证否设下了可能的障碍,它也是可被一定的说明策略化解的,而这一对sex的辩护也在很大程度上即失效。
三、当我们说“跨性别女性是女性”时,我们在说什么?
上文中所提到的语境主义立场,至少提醒了我们对同一个语句出现的语言环境可能就需要保持敏感,并对于不同的语境就应当作出不同的判断和回应。那么当一个人述说“跨性别女性是女性”时,她可能是在什么语境下试图说什么呢?
完全有可能,她是在叙述一个命题,那么我们需要讨论的即是这一命题是否为真,乃至这是否就是一个有真值的命题。那么,“跨性别女性是女性”如果是一个命题的话,它对应的成真条件可能是什么?首先这显然不是一条逻辑真理,因为其中包含了非形式的语义内容。那符合事实为真吗,它对应的是哪些事态,而这些事态成真即这一命题即为真?按定义为真吗,那么女性的定义到底是什么,跨性别女性的定义又究竟是什么(这里,对MTF社群有一定接触的人会知道,在MTF社群内部对MTF的定义也的确是有一定争议的,比如异装者Cross Dresser人群是否能算MTF等等。那么想尝试处理MTF和女性的定义划界问题的人也就同样需要处理这些争议性问题)?这里,一种维特根斯坦式的观点,即认为语言的正确使用在于符合一个语言共同体的用法,也是没有帮助的,我们应该诉诸哪个共同体的观点,是gender study研究者、福音派基督教徒还是意见四分五裂的twitter用户们呢?如果我们发现按上述任何一种成真条件或是某种混合证成命题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是极其困难的,那么就有理由怀疑这不是一个真实的命题,而是一个伪装成了命题的句子,它的表层语法没有问题但深层语法有着重大缺陷。比如就有可能,即使“跨性别女性”和“女性”本身有一定的意义,它也是在相当大不同层面上的意义,那么认定“跨性别女性是女性”或“跨性别女性不是女性”其中之一是真命题的人就可能犯下了一种范畴性的谬误。对于《跨》一文标题中的疑问“跨性别女性是不是‘女性’,到底什么才能决定”,回答可能就是由于任何一种清晰的判定标准阙如,没有什么是可以决定的。
(注:对应于最后那种我们应该诉诸一个共同体认定的意见,的确可能在一定的意义层面上讨论哪一拨人的意见是更值得采信的,而一些非论证性的因素的认定也的确可以以一种类似于贝叶斯式的方式影响我们的信念系统,从而帮助我们作出日常决策。而这作为我们日常生活决策的方式来说不成问题的。比如在讨论gender study这一研究领域时,我们的确可以讨论诸如这一领域的学科发展历史、严谨程度、学术声誉等等问题,而一个人的确有可能就基于对相关问题的某些前提性判定而持有“gender study是不那么可信的”、“巴特勒是不值得读的”这样的信念,并作出相应的决策。在这一层面上,诸如一些左翼批判理论所主张的应当充分揭示一种立场背后所可能怀有的意识形态和利益诉求可以被认为是的确能产生帮助的。但问题是,如果我们是在进行哲学活动并在严谨地进行论证,那么似乎就有必要充分忽视这些非论证性的因素,那么这时一个巴特勒或是gender study的批评者即使持有基于非论证性前提的“巴特勒和其它gender study是不那么可信的”的信念,这也不能替代对巴特勒和其它gender study著作的严格审读并进行论证性的批评)
然而,至少在日常生活中的极多场合,我们说出言语都不是在陈述任何命题。当我们说“你好”、“谢谢”、“再见”的时候我们显然就不是在陈述命题,而是在进行一种言语行为(speech act),即通过言语进行一种行为,并意欲实现一定的结果。那么,当她说出“跨性别女性是女性”时,她也有可能并不认为自己是陈述了一个真命题,而是在为了实现某些结果而进行这种言语行为(类比一个人完全可以在一定场合下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很显然这就不是任何严格意义上的真命题,但我们也不认为这种言语行为就因此有什么问题)。那么,既然述说言语也是一种会产生后果的行为,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伦理学意义上讨论这种行为的正当性。那么我认为,很有可能在相当多的场合,述说“跨性别女性是女性”这种行为是正当的,并且相应地遵从跨性别者的身份认同也是正当的,而反而述说“跨性别女性不是女性”乃至“跨性别女性不一定完全能算作女性”的行为都不具有相应的正当性。
考虑这一熟悉MTF社群的人会知道的事实,的确有相当多的MTF会因为性别焦虑(gender dysphoria,又译性别不安、性别烦恼,对应的相关临床诊断上的定义标准和一些统计性结论可以在《DSM-5》中找到)的原因对于不能顺利获得符合性别认同的社会身份就的确会产生真实且强烈的痛苦,另外也的确相当多的MTF就面临着诸多社会性难题而需要更多的社会支持(对于中国大陆地区的跨性别者所面临的社会性困难和一些相关法律问题,可参考《联合国开发规划部署和中华女子学院(2018) .跨性别者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评估报告》这份文件),那么很可能在相关场合下,述说类似于“跨性别女性是女性”的语句而表达对跨性别者的支持并且遵从她们的性别认同,即可能能被证成是正当的。而相应的,述说“跨性别女性不一定是女性”且不完全遵从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即可能是非正当的。总之,我们说“跨性别女性是女性”,不是因为它是真的(true)而是因为它是好(good)的。当然这种证成显然不是所有场合下都成立,比如在一个就不该说话的场合里,述说“跨性别女性是女性”显然就不正当。但问题是,至少像这个例子所暗示的那样,这些场合下的情形也许作为一个哲学讨论的前提没有问题的,它们也很可能是在公共讨论的语境下是不那么值得关注的。
(注:上文中对于“言语行为”的概念使用可能是不严格的,述说某个命题也算作是一种语谓行为而区别于上文中的语效行为,这里不采取更严格的处理是为了阅读顺畅)
那么,既然已经提及到了哲学讨论和公共讨论可能具有的差异,那么接下来我也将从一个公共讨论的角度处理《跨》文首谈到的MTF运动员争议问题,而最后对《跨》进行一种非论证性的、外部视角的批评。的确,跨性别女性是否应该跟顺性别女性一起参加体育竞技是一个在西方世界引起了较大关注和争议的话题,它也的确具有较多的话题性,而且似乎谁都认为自己能对这个话题说上两句。但,一个话题在事实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它就一定值得被广泛关注吗?
作为对国内的MTF社群有一定了解的人,我可以断言极高比例的国内MTF对参与竞技体育比赛全无兴趣,而且甚至完全不了解西方世界中存在的这些争议。就她们的生活体验而言,甚至能否买到合适尺寸且符合自己性别认同身份的衣服都可能是更重大的问题。
而对于不限于第三世界乃至可能包含了美国传统上的保守派地区的极广大MTF来说,这些更重大的议题将包括不限于:医疗关注缺失下的健康问题、社会支持缺失下的经济困境、法律关注缺失下被法律性地不承认、心理关注缺失下极高的心理疾病发病率乃至伴随性高风险的自残和自杀行为。
在本文写作的同时,许多MTF正在被暴力伤害、被阻止药物使用、被经济断供并赶出家庭和社区、被送进非正规机构进行所谓的“矫正治疗”、被迫从事卖淫和其它犯罪活动、自残乃至自杀。而对比于这些,西方发达国家里,少部分MTF体育精英所带来的争议,即使它是一定的问题,它也可能就是一个所谓的“第一世界问题”(指在基本的生存问题解决后而剩下的小问题,1979年由Payne提出),而相对于上文中提到的那些“第三世界”问题来说,MTF运动员的争议很可能在公共讨论的语境里并没有那么大的重要程度。
类似地,对应于另一个争议性话题“跨性别者应当使用什么厕所”,也许更值得讨论的问题是“跨性别者如何能安全、顺利地使用公共厕所”。而基于这一争议所进行讨论,这显然不是任何哲学意义上的错误(又有多少哲学问题的前提是在公共讨论里重要的呢?),却可能对应了一种公共讨论层面上的缺陷,即我们很有可能错误地分配了我们的关注度,而一些公共场域里所常见的“被代表”、“被失语”感可能就与此相关。而对于关注焦点问题,哲学家Nozick即认为,一个在纳粹集中营中将注意力放在回忆莫扎特音乐的人是奇怪的,这可能意味着他与世界的某些重要方面失去联系,没有给与它们与其遭受罪恶的相称关注(见《被检验的人生》,128页,上海译文出版社)。
那么在跨性别议题的公共讨论里,即使我们不必直接持一种类似于伦理学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式的强主张,我们也有理由认为很可能我们需要重新分配我们的关注焦点,并调整相应的行为。而对于《跨》一文的写作来说,如果通过网络进行公共讨论也能被认作是进行了一个行为,一个可能的后果是,一位在中国并正面临着诸多困境的MTF,如果读到了《跨》中谈论的西方世界MTF运动员的争议,她将感受到的未必是冒犯,而是一种错愕和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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