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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怀孕也不能堕胎? 美国各州为何频出奇葩法案?

Herstoria Her小号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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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I

上周,美国佐治亚州通过了一项旨在限制堕胎的“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s),规定只要可以探测到胎儿的心跳(怀孕5到6周),就禁止堕胎。


昨天(北京时间5月15日),阿拉巴马州通过了一个更加奇葩的法案,全面禁止堕。法案称,州内女性只要怀孕,即便是被他人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也不能堕胎。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将会重罪处罚,最高可能面临99年的刑期。


除了上面两州,美国今年以来还有三个通过此类法案的州——肯塔基州(怀孕15周后不能堕胎)、密西西比州(怀孕6周后不能堕胎)和俄亥俄州(怀孕6周后不能堕胎)。


去年的还有爱荷华州,密苏里州也已经箭在弦上。不过,爱荷华州和肯塔基州的法案由于违宪已被法官叫停,其他地区的立法也面临法律挑战。


为何美国这些州纷纷通过反堕胎法案,哪怕明显涉嫌违宪?其实主要是美国自由右翼趁着高院保守派法官人多,想将禁止堕胎合法化,取消女性的堕胎权。


美国反堕胎阵营想要推翻上世纪一个赋予女性堕胎权的经典判例:“罗伊诉韦德案”(Roe v.Wade,410 U.S.113,1973)。


(1)罗伊诉韦德案


1969年,一名叫简·罗伊(化名,真名为诺玛·麦克维)的女性发现自己怀孕了,当时她21岁,生活在社会底层,父母离异,从小被酗酒的母亲一路带大。


当她21岁怀孕时,由于所在的德克萨斯州法律禁止堕胎,除非是为了挽留母亲生命(连强奸导致怀孕也不能堕胎),她为了堕胎曾试图欺骗医生,谎称自己遭到强奸(她误以为强奸致孕是例外)。


后来,为了争取自由选择堕胎的权利,她向法院起诉德克萨斯州政府,向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律提出了挑战。该法令规定,除非出于维护孕妇的生命,否则州内一律禁止医生给妇女实施堕胎手术。


罗伊主张:自己遭强奸意外怀孕,德州法令却限制堕胎,导致她无法自主决定终止妊娠,剥夺了联邦宪法赋予她的私人权利。


由于她既没钱到其它州进行堕胎手术,又无法中止妊娠,因此分娩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


韦德是被告方德州政府的代表,他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不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禁止的。所以,怀孕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保护胎儿生命都符合国家利益。


此案从地方法院一路上诉,四年后,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过于宽泛地限制了私人权利,其中包括女性通过堕胎终止怀孕的权利(限于孕期三阶段的第一阶段),侵犯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保护的私权,构成违宪。该判决认定,妇女有自由处理自己身体事务(终止妊娠)的权利。


从此,”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成为美国堕胎权的经典判例,堕胎从此在大多数州合法化,女性因此获得堕胎权。


然而,罗伊诉韦德案作为堕胎权的判例依据,围绕它的争议一直没停止过。


堕胎权问题,与枪支管控问题一样,自从上世纪60年代成为公共议题以来,一直是保守派和自由派争论不休的敏感话题。可以说,在美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判例象罗伊诉韦德案那样,在整个社会引发如此广泛和持久的对立。


罗伊案成为判例后,反对堕胎的参众两院议员当年就提出“宪法保障各州堕胎立法权”、“宪法保护始于受精的生命”以及“宪法保护未出生儿童”等宪法修正议案,试图通过修正宪法的方式推翻罗伊判例,但都没有成功。


80年代后,立法动议从修正法逐渐转向制定民权法案,反堕胎阵营提出了主张生命始于受孕的“未出生儿童民权法案”、禁止根据胎儿性别而决定堕胎的“胎儿民权法案”;支持堕胎的一方则提出了“妇女健康平等法案”、“自由选择法案”和“生育健康保护法案”。


1995年,参众两院以多数票通过 “禁止局部分娩(partial birth)”的反堕胎法案。不过时任总统克林顿通过行使总统否决权阻止了该法案的生效。2003年,该法案得以通过,并在2007年被最高院确认合宪性。


在共和党执政期间,美国总统都将推翻罗伊判例作为他们任期内的主要政治目标之一。1980年,里根竞选总统,竞选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反对堕胎,他声称:“一个社会抹杀人类生命一部分——胎儿的价值,这个社会也就贬低了全部人类生命的价值。”


联邦政府曾多次作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因为与案件判决有利害关系而被允许在法庭发表支持一方意见的诉讼参加人),与州政府一起,要求最高法院推翻罗伊判例。 


美国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制度,美国总统可以通过提名联邦法院法官的方式来影响司法,然而总统提名必须得到参议院多数认可。


罗伊判例之后,通过提名大法官而改变最高法院力量对比,成为美国总统推翻或者是维持罗伊判例的一个重要政治谋略。


在参议员听证会上,支持和反对总统提名的议员经常发生激烈的争辩,大法官候选人对堕胎问题的态度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2)心跳法案


“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s)正是在以上背景下诞生的。2011 年 10 月,美国俄亥俄州议会第一次讨论是否通过“心跳法案”,但当时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因其争议性而将之搁置。


该法案的正式名称是《人类心跳保护法案》(Human Heartbeat Protection Act),该法案规定一旦胎儿心跳能被检测到,堕胎就是非法的。这意味着最早在5周内,也就是在大多数女性知道自己怀孕之前就可以禁止堕胎。


一般而言,只有一半女性会在怀孕五周后显露出妊娠症状,怀孕九周后才会经历晨吐。换言之,“心跳法案”已经非常接近彻底禁止堕胎。

阿拉巴马堕胎法案立法过程中,22位投票反对将强奸作为可堕胎例外的修正案的白人男议员

这些“心跳法案”明显是违宪的。因为在 1973 年罗伊诉韦德案(Roe vs Wade)的判决书中,孕期被划分为三个阶段,前三个月(Trimester)各州不得禁止堕胎。


然而 80 年代后,最高法院对各州限制堕胎的法案所使用的宪法审查标准从“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降级为“如果存在不正当负担 (undue burden )时才必须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这就使得堕胎立法边界逐渐松动起来。


自特朗普2016年当选总统后, 反堕胎阵营的声势更是不断回升。


今年前几个月,全美有近 30 个州在立法中引入了某种形式的堕胎禁令,其中有 15 个州的禁令都与“心跳法案”相关,多为由共和党掌控立法的州。包括密西西比、肯塔基、俄亥俄、乔治亚以及南加州等。这比去年的 7 个州翻了一倍多。


各州的“心跳法案”出来后,舆论虽然纷纷扰扰,但还是类似于“反对堕胎”VS“支持堕胎”的对立分化局势——支持者以“捍卫生命”为由,认为“可检测到的心跳是生命存在的最清晰标志,因此有心跳的未出生婴儿应得到保护”。


而反对一方则强调“生育正义”(reproductive justice),认为在大多数人知道自己怀孕前禁止堕胎,违背了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自治自主权的原则。


(3)把事情闹大到最高院


为什么明知各路“心跳法案”与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的判例不符,反堕胎阵营还要推出如此雷人的反堕胎法案?


答案是他们想要推翻罗伊判例,阿拉巴马等州极端的反堕胎提案只是反堕胎阵营提出的一系列推翻堕胎权的措施之一,把事情闹大到高院才是他们的重头戏。


反堕胎阵营希望在保护堕胎权的关键人物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大法官退休、由更保守的布雷特·卡瓦诺接替之后,最高院能更容易接受限制堕胎权的做法。


最高法院每年只从 7000多个案子里决定 100个左右来签发调卷令 ,绝大部分案子都没有机会让最高法院审查。


肯塔基、密西西比、俄亥俄、佐治亚、阿拉巴马这一系列反堕胎法案的目的,是通过是极具组织性、目标明确的行动,通过凑数(五个案子以上)和尽可能严重地违背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的方式,来提高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加案件被高院审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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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巴马全面禁止堕胎法案出台后的新闻热门评论,“我哭了,我也暴怒了,大约25年前,我被三个陌生人绑架和性侵犯。我无法想象在经历了那场恐怖之后,我被迫带着一个强奸犯的孩子的样子。如果那样的事发生,我将无法释怀自己在怀孕九个月里的每一天看到一个我被强奸的明确提醒。


幸运的是,我没有怀孕,如果我怀孕了,我会有自己选择的权力。我的心和阿拉巴马州所有的女性在一起,而她们将不再有这样选择的权力。”

出于把事情闹大的目的,肯塔基州规定 15 周后禁止堕胎,密西西比州、俄亥俄州和佐治亚州就直接规定 6 周,而阿拉巴马则干脆来个无差别禁止堕胎。


这些法案一定会被在当地起诉,被各自的地区法院判定违宪(肯塔基的 15 周已被判违宪),然后再被各自辖区的巡回法院判定违宪。但是一旦涉及案子和巡回区的数量增加,尤其是如果各巡回法院无法达成一致(当上诉法院无法达成一致时,最高法院有给出统一说法的必要),或者联邦政府的司法部过来插一脚时(为了维持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互相信任,需要高院出来解释),演变成重大的案件以后,被高院调卷进行审查的机会将会大大增加。


而最高法院在决定审查后,必然会把所有的案子都合并起来。这个时候就需要选一个最有代表性的(最“干净”的)案子来代表所有的案子。阿拉巴马州的这个全面禁止堕胎的法案无疑是典型的“干净”案子(将强奸纳入例外的修正案都被表决否决了,就是为了保证干净)。


可以说,各州一系列反堕胎法案的通过,就是为了把事情闹大到高院,以图推翻罗伊判例。


(4)高院的主义之争


美国最高院长期存在着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和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Restraint)之争,并对整个美国产生深远影响。


司法能动主义主张法官应该积极利用手中的司法裁量权,通过对具体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公平公正和维护公民的尊严为己任,而不囿于先例和成文法的字面含义的束缚,通过新的宪法判例对宪法进行创造性或补充性的解释来回应当下社会现实发展的新趋势并对各种政治、社会问题加以影响。


而支持司法克制主义的人(保守主义者)通常会以司法机构是否保持中立来诘问判例的合法性,认为最高院应当严格遵循先例,尊重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分立原则,而非充当立法机构直接制订法律。


比如在2015年的同婚合法化判决中,部分保守主义者认为高院违背了州权原则和司法克制主义。


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当时表示并不是反对同性恋婚礼合法化,而是反对最高法院直接参与国家立法进程,有悖于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他认为高院应当集中关注个案中的特定事实问题,尽量避免提出基础性的原则。


而如今已经去世的铁杆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亚甚至直接在判决书中指责他的同事们随意造法,认为法官多数意见已经完全脱离了宪法的原意,是不尊重宪法的体现。


诚然,在三权分立的美国,作为司法机构的最高院直接绕过国会立法的宪法基础很薄弱。然而在实行海洋法的美国,要想完全承认司法克制主义,可能会导致很多问题。


如果我们否认最高院可以参与立法,那么意味着历史上很多作为判例而存在的重大判决都将失去合法性,而其中的不少判决已深深地融入美国人的生活和文化中,如今很难再将这些既定存在的判决全部推翻否定,换言之,司法能动主义无论是在宪政层面还是在法治层面都深刻地影响了美国。


而罗伊诉韦德案正是此类深刻影响美国的重大判决之一,如果保守阵营能够趁着保守派占据高院多数的当下,成功将罗伊判例推翻,剥夺女性的堕胎权,将会对美国的未来走向产生重大影响。


而随着美国政治生态的极化,联邦最高院的政治化意味也越来越浓,逐渐沦为党争的工具。


可以预见的是,类似阿拉巴马州全面禁止堕胎的闹剧,未来还将会继续上演。


PS:后续我们将会专文介绍roe v. wade一案,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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