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
其他
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有关未有收益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的新指引
1、“通过概念阶段”和12个月研发期的上市适合性标准在上市申请人经外购许可或购买的核心产品上的应用;
2、评估适合性标准分别对具有已商业化的核心产品、医疗器材产品或未有监管或外部目标的“其他生物科技产品”的上市申请人的适用;
3、现有股东在第18A章首次公开招股时的股份认购权利;
4、对第18A章项下的上市申请人授予回拨豁免;5、在招股说明书中加强披露上市申请人的竞争形势、与主管当局的沟通、管线产品以及IPO前投资的估值和背景的要求;6、上市申请人的已商业化核心产品、罕见病药物或创新疗法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披露要求。针对获得外购许可或购得产品的生物科技公司的附加指引
针对具有已商品化产品的生物科技公司的附加指引
针对医疗器材公司的附加指引
针对产品不属于任何监管制度下的里程碑范围内的生物科技公司的附加指引
对现有股东参与首次公开招股的附加指引
有关回拨机制的附加指引
针对散户投资者的更简练的概要
对竞争形势更全面的描述
对产品开发和商业化的详细披露
对财务状况的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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