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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这个问题您注意了吗?

甘肃税务 2021-12-10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样品无偿赠送等行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是财务人员很容易忽视的地方。今天,小编就通过一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该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智能按摩椅研发生产企业,消费者通过使用手机扫描智能按摩椅上的二维码即可享受一定时间的按摩服务。为了推广新产品,2018年11月,甲公司与乙电影院达成协议,将10台新型智能按摩椅作为样品赠送给乙电影院用于客户体验。同时合同约定,乙电影院不再接受其他公司智能按摩椅在本场所展销。甲公司生产的该型智能按摩椅市场销售价格每台1万元,生产成本每台0.6万元。针对该项业务甲公司做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 7.6

    贷:库存商品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甲公司拟列支销售费用7.6万元。那么,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确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将库存商品6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万元,同时增加销售费用4万元。即完整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 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贷:库存商品 6

甲公司确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之后,还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于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会导致当年收入总额增大,所以财务人员还应根据上述规定重新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宣传费限额,进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报表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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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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