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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问答为你解读:居民企业如何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政策
“走出去”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境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即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其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我国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用境外已缴税款抵免其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特殊情形下企业还可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1.我公司是一家境内企业,2018年取得来自境外A国甲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6万元,该笔收入在A国已缴纳所得税24万元(适用税率30%)。请问,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所得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因此,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包括在境外已按规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即境外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应申报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6÷(1-30%)=80万元。2.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4.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
答: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6.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应仅在我国征税,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答: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属于上述申请退还的范围。
7.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答: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E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
9.我公司在境外A国、B国分别设立甲、乙子公司,2018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2019年4月1日,甲、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A、B两国没有扣缴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请问如何就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 答:如不考虑你公司经营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100/(100+200)=25万元人民币。
因此,A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抵免。
来源于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200/(100+200)=50万元人民币。
B国已缴纳的税款70万可以抵免50万,剩下的20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你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A国和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300/(100+200)=75万元人民币
A国和B国已缴纳的税款80万可以抵免75万,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但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10.居民企业A公司中标某国基建工程,A公司将该基建工程分包给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工程实施,B公司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该部分来源于境外的工程施工所得已由总承包方A公司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B公司无法取得完税凭证,请问B公司怎么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答:B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以总承包方即A公司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材料。
11.某居民企业B公司因研发需要直接从境外Y国购进某台专用技术设备,发生支出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0万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在Y国缴纳相关税费6万元人民币,在设备进入国内报关时缴纳相关税费8万元,请问B公司对此项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哪些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所发生的支出,原则上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购进境外货物时,除本身价格外,还伴随发生一些税费,故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还应包括相关税费缴纳凭证。B公司可凭境外Y国销货商开具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收据,以及购进货物所伴随缴纳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一同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2.我公司申报2016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 答: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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