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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税收政策的提案答复(财税函〔2019〕195号)

专题导图 2024-04-13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第1123号
(财税金融类094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19〕195号

梁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税收政策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债务豁免等债务重组收入属于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的形式之一,即使该项债务重组收入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也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债务重组形式多样、情况复杂,企业实际负担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简单地对债务重组收入给予免税待遇,不仅会形成企业避税的政策漏洞,还会给基层税务机关带来执法风险。为支持企业重组改制,考虑企业实际纳税能力等因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政策对于减轻企业重组中债务重组收入的税收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从实务中看,在债务重组中取得豁免收益的债务方企业大多存在较大金额的亏损,即便取得债务豁免收益,债务方企业可在弥补亏损后,仅就余下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负担也大为减轻。
二、关于企业重组改制对房产税计税基础变化调整给予一定年限豁免问题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不涉及产权所有人变动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做调整。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产权所有人变动的,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和企业股权(股份)转让,只要符合规定条件,改制重组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或者免征契税。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对房产税计税基础变化调整给予一定年限的豁免问题,我们考虑,房产税是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等主体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如果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理论上,纳税人的财产价值越高,相应就应当多缴纳房产税,这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企业改制后,对房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应当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计征房产税。需要说明的是,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符合条件的重组改制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房产税。
综上,您的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9年8月16日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发布日期: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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