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摘编
一、养老服务增值税优惠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享受条件】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令第 48 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二、养老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享受条件】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三、养老服务机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优惠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优惠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享受条件】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契税优惠
◆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优惠内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政策执行期】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五、养老院耕地占用税优惠
◆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优惠内容】
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方式】
备案。
六、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优惠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
【优惠内容】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普惠类
(一)增值税普惠性政策
【优惠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政策执行期】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企业所得税普惠性政策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政策执行期】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 )
【政策执行期】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政策执行期】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