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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8个司长级税收新政讲义(最权威口径)

税务总局 专题导图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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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热点政策解读
第一讲:二手车经销等货物劳务税政策及管理措施解读
主讲: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吴晓强
第二讲: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主讲: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张峰
第三讲: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解读
主讲: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吴晓强

第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第一讲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主讲: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戴诗友
第二讲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货物劳务税(进出口税收)政策以及优化服务管理...
主讲: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张卫
第三讲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讲: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叶霖儿
第四讲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优惠政策讲解
主讲: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王发运
第五讲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服务举措
主讲: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韩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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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二手车经销等货物劳务税政策及管理措施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

近一段时间,为促进汽车消费和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明确和延续了汽车相关税收政策。同时,税务总局还针对纳税人反映集中的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部分政策口径和征管操作事宜进行了明确。为方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掌握、及时享受相关政策和管理举措,在这里我给大家就其中重点内容逐项讲解一下。

一、关于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17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理解17号公告的内容,需要重点把握两个方面:

一是要把握好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主体。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具体应税行为是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的,都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除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政策发生调整外,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二手车拍卖以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是要把握好二手车的概念和范围。17号公告明确,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是2005年8月由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2号),办法第二条规定,二手车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考虑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今后可能会进行修订,为做好衔接,17号公告对二手车的具体范围采用了原则性表述,大家按照当期有效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即可。

为了贯彻落实好上述政策,确保优惠落实落地,9号公告针对销售额计算、发票开具以及如何申报进行了明确,下面我给大家解读一下。

第一,关于销售额计算问题。为提高政策执行确定性和统一性,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9号公告通过公式明确了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即: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0.5%换算不含税销售额,也就是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同时,请大家注意,以后如新出台了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照上述公式的原理计算销售额。

第二,关于规范发票开具问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二手车流转的必备凭证,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上没有单独标明增值税税额,不属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保障二手车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如果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并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尽快升级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并准确选择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9号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21号公告明确,将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再延续两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购置新能源汽车仍然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与前几次落实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只有在《目录》发布之后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才能享受免税政策;在《目录》发布前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21号公告明确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如果购置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购置的车辆进入了2020年及以前发布的《目录》,购置的车辆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三、关于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增值税税率

现代生活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废弃物产生,比如各种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污水、污泥、废气等,这些废弃物都需要进行专业化处理,以减轻对环境的影响,甚至实现循环利用。

营改增以前,纳税人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都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营改增之后,因“劳务”与“服务”概念相近,范围较难准确区分,有部分纳税人不清楚自己该适用哪一档增值税税率,为此,总局在9号公告中区分不同业务模式,对废弃物处理业务适用税率进行了明确。下面我分类详细说明一下:

(一)第一种情况

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实质是提供了一种“服务”,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税目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例如,一家垃圾处理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该公司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是进行填埋,没有产生能够继续销售的货物,那么他提供的就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再比如,一家污水处理厂,受一家制药厂委托,对制药厂产生的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没有产生能够继续销售的货物。那么,污水处理厂提供的也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第二种情况

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加工”的定义,受托方应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例如,建筑公司引入专业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公司,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加工成再生砖,再生砖归属于建筑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公司提供的就属于“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再比如,农场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每天产生的动物粪便进行收集、处理,加工成的肥料归属于农场,那么,专业机构也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第三种情况

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处理后虽然产生货物,但货物归属于受托方,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加工”的定义,受托方实质上还是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另外,受托方如果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则按照销售货物,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例如,一家垃圾处理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该公司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是进行焚烧发电,并将电力销售给电网公司。此业务实际上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一是为政府部门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是销售电力,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9号公告对废弃物处理的适用税率进行明确后,原来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比较关心的是,被划为“服务”的废弃物处理业务是否还能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这里我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初衷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凡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条件的,即使被划分为“服务”,也仍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关于进一步补充明确限售股买入价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限售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金融商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以股权形式取得,又以股票形式卖出。为充分体现增值税对纳税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征税、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征税的基本规定,税务总局在2016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在其中明确了三种类型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一是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是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是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一般情况下,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高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但也存在个别特殊情形,即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高于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因此,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我们在9号公告中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和实际成本价孰高的原则,计算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增值税。

下面举例说明。A公司购买B公司原始股权的成本价为20元/股,后B公司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价为10元/股。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卖出价为30元/股。如果按照53号公告的规定,买入价应为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即10元/股,A公司应按照30-10的价差20元/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9号公告出台后,可以按照A公司的实际购入成本20元/股为买入价,以30-20的价差10元/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纳税人享受和放弃增值税减免税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9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享受和放弃减免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第一,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这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内,自主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上,是按照完整的纳税申报期来选择,也就是说,按季纳税的纳税人,可以自某季度开始起选择享受减免税,按月纳税的,可以自某月度开始起选择享受减免税。

第二,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了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后,再选择放弃这一减免税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减免税权的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下面举例说明。某酒店实行按月纳税,按照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其提供住宿服务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该纳税人可以在1月份就当月所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向客户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2月1日起开始享受免税。在享受了免税后,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比如,该纳税人可以在4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声明,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就其住宿服务按照现行征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为支持小微企业平稳渡过疫情,现行政策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减征、免征增值税政策。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一般纳税人业务萎缩,销售收入有所减少,希望能够延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政策。对此,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业,扶持企业渡过经营难关,今年我们再将转登记政策延续一年。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办理转登记。

此项政策是延续政策,具体征管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为使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政策,我对需要重点注意的几点事项向大家做一说明。

第一,政策适用条件。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具体是指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另外,转登记政策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办理转登记,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例如,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申请次数。转登记政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停止时间是2020年底。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办理转登记手续。

另外,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今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今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也就是说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申请办理流程。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具体表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有关附件。

第四,转登记前后衔接问题。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二是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发票开具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方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18号公告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在这里再帮助大家梳理一下: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以上就是本次视频讲解的主要内容,希望通过本次讲解,使大家对上述政策和管理措施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最后,感谢大家观看,谢谢!

02

第二讲: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主讲: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张峰

大家好!欢迎来到税务讲堂。今年3-6月,我国开始了历史上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引起社会和纳税人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已有不少纳税人积极办理年度汇算;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纳税人对年度汇算还不了解,比如:什么是年度汇算?平时已经由支付单位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如何办理年度汇算,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等等。今天,我们就一起走近它、认识它,希望对大家办好它有所帮助。

一、年度汇算到底是什么?

今年开展的年度汇算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上是第一次,不仅对大家是个新鲜事,对税务机关也是头一遭,它的全称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因此,认识年度汇算,要从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说起。

(一)年度汇算与综合税制相伴而生,是其实施的必要配套措施

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经历了自立法以来最大的一次变革,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改革,除大家耳熟能详的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以及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什么是分类税制?什么是综合税制?二者最大的差异就是计税方法的不同。分类税制,通俗地讲就是“单项收入,分月(次)计税;即时结清,再无后账”,比如,改革前,我们取得一项劳务报酬,由支付方按照劳务报酬的税率和计税规则,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完成税款缴纳后则意味着该办税事项的终结,再无需进行后续处理。而综合税制,就是“合并收入,按年计税;平时预缴,年终汇算”,也就是把一定范围内的收入合并在一起,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按统一的税率和规则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在平时取得收入时,由支付方预扣预缴税款,到年终再汇总算账,税款多退少补。

过去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分类税制,一类所得适用一套计税规则,其最大的优点是操作简单、容易理解,但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较弱。此次改革,为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引入了综合税制的概念,具体的变化就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同时相配比地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以“年”为一个周期,适用统一的税率和规则来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扣缴义务人)依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将这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项目和费用进行汇总,收入减去费用、扣除后,适用统一的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计算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年度汇算。可见,有了综合税制就有了综合所得,有了综合所得就需要有年度汇算;年度汇算后,全年综合所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才能最终准确计算,这是税制实施的一个必要环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精准地计算税款,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如前所讲,纳税人在平时取得综合所得,也就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时,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这四项收入往往来源于不同的单位和渠道,平时很难将它们汇总在一起,再加上纳税人还要办理各种不同的税前扣除,有的在平时未来得及办理,有的在年度终了才能有确定的扣除金额。因此,不可能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即产生了“差额”,这个“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多退少补”来处理了。

比如,纳税人由于工作繁忙或者遗忘、疏漏,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在平时没有申报享受或没有足额享受;还有一些扣除项目,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支出金额是多少,比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等,这些扣除都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或正常办理。

再比如,年度中间,有的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收入波动过大或时断时续,在收入较高或有收入的月份按规定预缴了税款,但全年综合所得的收入总计还不到6万元,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后,按年计算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时,平时已经预缴的税款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退还给纳税人了。

(三)年度汇算有具体的指向,要从收入和时间的维度把握好范围

从收入项目看,此次改革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共有9类,其中前面讲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4项并入综合所得,采取按年合并计税的方法,年度汇算的范围,就是指这四项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仍采取分类分次计税的办法;而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经营所得,按另外的规定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不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范围。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收入项目,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如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对于纳税人取得的、按规定可以单独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度汇算时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继续单独计税不并入年度汇算。

从时间范围看,年度汇算之所以称为“年度”,即仅限于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比如,今年正在开展的年度汇算就是指2019年度,纳税人需要汇总计算的是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以及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扣除,既不涉及2018及以前年度,也不能把2020年正在发生的,每月或每次的收入、扣除、已预缴税款等计算进去。

其全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中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三个限定词,分别从税种、收入和时间三个维度明确地界定了年度汇算的范围。

二、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以怎样的脉络,如何迅速地大体判断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呢?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条件、一个差额标准、两种例外情形。”

“两个基本条件”:即纳税人首先要符合年度汇算的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只有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具体的判定条件不同,所负有的纳税义务也不相同,只有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这里“有无住所”很关键,需要注意的是,“有无住所”并非是大家所通常理解的“物理性住房”,而是“习惯性居住”的概念。比如,如果因中国户籍,或者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则认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只有取得综合所得,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既然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那么只有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收入,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个差额标准”:也就是“有差额即汇算,无差额不办理”,一般来讲,只要平时已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就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可根据以下情形作一个初步判断。

第一,平时多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需要申请退税。只要因为平时扣除不足或未扣除等原因导致多预缴了税款,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纳税人都可以通过年度汇算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在此列出7种比较典型的情形请大家关注。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第二,平时少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应当申报补税。同样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的结果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在此列出提醒大家注意。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或者全年工资薪金合并后,适用税率上升;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等。

“两种例外情形”,即便符合前述条件,但还有两种例外情形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第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退税,但自愿放弃退税,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则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且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扣预缴税款,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免予办理年度汇算。这是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批准,在2019、2020两个年度内对部分中低收入纳税人作出的免除年度汇算义务的例外性规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或者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也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对前面的总体判断不太确定,不记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不知晓怎样才能算出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具体补多少或者退多少,是否符合免予办理的条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去帮助解决:一是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二是纳税人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三是办理年度汇算时,税务机关将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大家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去试一试。

三、如何办理年度汇算?

办理年度汇算大体需要以下几步:

第一步,选择办理方式。一共有三种: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可以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此时需要将自己2019年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也可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办理,此时要特别注意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步,选择办理渠道。建议大家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一定规则给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三步,确定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况下:(1)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中,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二是如果由扣缴单位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则向扣缴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四步,填写确认申报表。这一步很重要,尤其是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不论是选择网络、邮寄还是现场办理,都需要填写申报表,即便是选择网络办理,税务机关已按一定规则为纳税人预填了申报表数据,但纳税人仍需逐项梳理确认,申报表的填写将直接导致退、补税结果,因此这一步很关键。大家要了解一个公式、注意四个项目、把握一个原则。

了解一个公式:即,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这是年度汇算退补税的计算过程,也是申报表填写的基本脉络,大家需要对此过程和公式中每一项下的基本概念有所了解,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申报表的整体架构和数据逻辑,非常有助于办好年度汇算申报。

注意四个项目:申报表中的“减免税收入、大病医疗扣除、其他扣除和减免税额”四个具体项目,属于比较个性化的项目,一般不会普遍发生,只有少部分纳税人才符合填写条件。因此,纳税人对这四个项目要审慎填写。

把握一个原则:汇收支、据实填;有数据、确认填;未发生、不能填;存疑惑、弄清填。即,根据梳理汇总的自身收入、支出情况,据实填写申报表;税务机关已按一定规则为纳税人预填数据的,要逐项核对确认;未实际发生的项目不能填写;若对有的项目存有疑问,可先不填写,通过正规渠道向扣缴单位、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人士咨询,弄清弄懂后再填写。

第五步,办理退补税。如果年度汇算的结果是退税,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即完成了申请提交。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核对程序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特别要注意的是,为避免税款不能及时、准确退付,纳税人一定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年度汇算的结果是需要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

四、怎样操作个税手机APP?

个税手机APP提供了非常便捷的年度汇算办理渠道,受到很多纳税人的欢迎。怎样通过APP迅速、顺利地办理年度汇算呢?建议大家按照“两条辅线,一条主线”“先辅线、后主线”的脉络去试一试。

首先,大家需要在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或各大手机应用商城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注册登录。

登录后,您可以看到主页面上有【常用业务】栏目,下面有【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收入纳税记录明细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4个子栏目,通过这4个子栏目,就可以完成年度汇算。

两条辅线:也就是这里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收入纳税记录明细查询】两个栏目。正式办理年度汇算前,大家可以先通过这两个功能模块梳理回忆自己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补充填报需要补充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办理年度汇算做好做准备,尽量避免在后续办理过程中再“折回”或“分叉”进行查询、补充填报操作,以便办得更加顺利。

一条主线:即【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模块,做好相应准备后,就可以进入这条主线办理年度汇算申报。这下面又有两个“分叉”,也就是两种申报办理模式,分别是简易申报和标准申报。

这两种申报模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纳税人。简易申报,是指纳税人只要填写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预缴税额等少量必要的信息即可完成申报,主要适用于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后,全年计算无需缴纳个税,平时已预缴的税款应予退还。年度汇算的结果为退税,且退税额就等于已预缴税额,结果确定、简单清晰,使用简易申报可以更好地方便纳税人操作,提高申报效率。而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在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汇算的结果则可能有补有退,情况相对复杂,填报的项目必须完整,全链条涵盖收入、费用、扣除等,才能准确计算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因此就只能使用标准申报模式了。

适用何种申报模式,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的数据进行初步自动判断,因此,纳税人点击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模块后,展现在大家面前的只有一种申报模式,要么是简易申报的页面,要么是标准申报的页面。需要提醒大家是,如果系统的判断不全面,纳税人的实际收入额大于6万元,则需要通过点击右上角的【切换标准申报】功能,进入标准申报模式办理年度汇算。

简易申报只需三步:

第一步,点击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模块,阅读须知事项。

第二步,核对确认系统预填的个人基础信息、已缴税额等数据,汇缴地可按规则进行选择,左下角是纳税人可以申请的退税金额。

第三步,对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并对本次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声明,点击【确认提交】即完成申报。

标准申报需要五步:

第一步,点击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模块,选择填写方式,是“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还是“自行填写”。“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是税务机关按一定规则预填申报表数据而提供的服务,不能完全替代纳税人申报。但为了能够便捷、快速完成申报,推荐纳税人选用此功能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步,阅读须知事项。

第三步,核对确认系统预填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可按规则进行选择。

第四步,核对确认系统已预填的收入、费用、扣除等数据,对其中的每一项目,纳税人都可通过点击其右侧的小箭头,查看具体明细和新增相应内容。

第五步,确认系统自动计算的应退或者应补税额,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并对本次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声明,点击【确认提交】完成申报。

年度汇算申报完成后,纳税人进行退税或补税办理,按系统提示继续操作即可。希望获得退税的,需点击【申请退税】按钮发起退税申请,并通过【添加银行卡信息】功能添加有效银行卡。

有关个税APP更加详细的操作,大家可在各级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上查询、参阅有关操作指引和视频。

五、年度汇算中应注意什么?

为能够顺利、方便地办好年度汇算,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遇问题找服务

为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准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小视频、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了很多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如果大家在办理过程中还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热线电话咨询;遇到一些个性化的问题,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留言咨询”模块进行咨询或留言;若情形确实特殊,还可以就近前往办税服务大厅的年度汇算办理专区获取税务人员的帮助。此外,为避免出现扎堆拥堵,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单位,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大家向单位了解相关情况,尽量在约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年度汇算,以获取更优的办理体验。

(二)办申报有责任

税法规定,纳税人负有年度汇算申报的责任和义务。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或委托专业涉税机构办理,均是“代办”行为;税务机关按一定规则预填申报表,是为了帮助纳税人回忆收入、纳税情况而提供的提示提醒服务,需要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项核对、确认,个人要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数据填写并提交后,即意味着纳税人对申报材料负法律责任。因此,大家在申报前要仔细整理、核对本人的有关信息,按照“汇收支、据实填;有数据、确认填;未发生、不能填;存疑惑、弄清填”的原则填写报表并办理申报。

(三)退补税存差异

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退的是平时预缴税款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的差额,而不是把已经预缴的税款全部退还;补的是平时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的差额,而不是重新缴税,把这个理解了,就不会再有“为什么别人退而我需要补”“为什么别人退得多而我退得少”“平时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还要年度汇算补税”的疑问了。因每个人的收入水平、来源渠道以及个人和家庭支出等各不相同,个体差异性很大,所以肯定会有补有退、有多有少,既不能简单类比,也不能相互攀比,更不能盲从操作。

(四)操作中防风险

年度汇算的办理链条较长,在此过程中,纳税人要保护好个人信息,注意风险防范。比如,要通过各大正规手机应用市场或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软件;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单位、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专业机构、人士咨询,从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等正规渠道学习操作指引;纳税人办理退税,只需要在申报退税时同步填写本人银行账号即可,税务机关不会通过其他任何渠道(如电话、短信等)索要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等等,大家要提高安全防护意识,维护好自身正当权益。

年度汇算的有关内容今天就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加顺利地办好年度汇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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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货物劳务税政策,主要包括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等。同时,为支持复工复业,还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湖北地区免征、非湖北地区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这里,我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重点作一讲解。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链条抵扣原则,本环节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下环节纳税人也不抵扣税款。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针对今年出台的疫情防控增值税免税政策,在遵循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操作层面的问题:

第一,优惠政策出台前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财税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称“财税9号公告”),出台五项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由于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均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客观上存在纳税人在公告出台前对可享受免税的业务开具了专用发票。为确保纳税人更充分、便利地享受政策,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一方面重申:免税业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另一方面明确,纳税人在财税8号公告、财税9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但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可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届时仍未完成对应红字发票开具的,则需要就开具专用发票相应的业务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专用发票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财税8号公告、财税9号公告发布后,一般纳税人若选择了享受免税政策,是不能再开具专用发票的,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应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后方能开具。

第二,关于一般纳税人选择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的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比如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内,按月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从1月起之后的任一个自然月起始日开始享受;按季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从1月起之后的任一个季度起始之日开始享受。如果某一般纳税人选择自2020年4月1日起开始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此前1-3月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1-3月发生的应税业务可以相应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4月1日以后,享受免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就不能再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第三,关于放弃免税权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后,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权,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一般纳税人应就其放弃免税的项目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销项抵扣的计税方法,出于纳税核算便利性和进项抵扣准确性的考虑,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现行规定是,一经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变更,且应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而不能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比如说,某一般纳税人兼营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在疫情期间均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可以选择就其提供的所有餐饮服务享受免税,向客户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同时就其提供的所有住宿服务放弃免税,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但无论是餐饮服务还是住宿服务,都不能就开具专用发票部分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专用开票部分收入享受免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与一般纳税人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直接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用免税、征税项目间的进项税额调节问题。所以相较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在征免税管理、发票开具等方面,政策规定均相对宽松。主要表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以灵活应对市场需要。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下面我对几点需要注意的事项向大家做一说明。

第一,减税、免税发票开具的正确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在减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方面,税务总局设计开发税控开票软件时,采取了弹窗提示和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两项措施,以便利纳税人选择正确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正确发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阶段性政策从3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如何选择正确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之前的业务,是不能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若不符合其他免税优惠政策条件,则必须开具3%或者5%征收率的发票。

第三,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发票的,在3月1日以后可以按照3%征收率补开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月底以前,并且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则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需要特别强调的三点问题

(一)关于延期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问题

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咨询,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且未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是否可以延期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

针对该问题,税务总局于今年2月底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升级完善,升级后,纳税人可以按照属期选择确认扣税凭证及用途。也就是说,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且未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可以在此后尽快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并在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延期抵扣勾选功能,确认2月份属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今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遇到此类情形时均可比照该条措施进行处理。

(二)关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题

由于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财税8号公告规定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必须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三)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问题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业,扶持企业渡过经营难关,近日,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将转登记政策延续一年。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办理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发票开具方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这里再帮助大家梳理一下: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以上就是本次视频讲解的主要内容,希望通过本次讲解,使大家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发票开具的原则和方法。最后,感谢大家观看,谢谢!

01

“税务讲堂”第一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戴诗友。下面,我就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总体情况,作一介绍。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要求抓好政策落实落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等部门聚焦抗击疫情的关键环节、疫情影响的重点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大局。

税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稳定运行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责任,扛牢抓实。特别是结合税务系统特点和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并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举措。

在“四力”要求中,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被摆在首位,就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支持防疫物资和药品保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帮扶市场主体渡过困难期,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下面,我从4批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内容、总体落实情况三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第一个方面,出台4批税费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为了支持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先后推出4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第一批政策重点聚焦疫情防控,目的是直接支持一线防控工作。这批政策,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比如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比如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鼓励捐赠,支持疫情防控,比如允许应对疫情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批政策重点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目的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这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两个方面。在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方面,通过“免、减、缓”方式,减轻企业的三项社保负担;在阶段性减征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面,由各地根据情况,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征的方式,减轻企业的医保负担。

第三批政策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的是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这批政策,从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给予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税收优惠等三个方面,减轻疫情的不利影响,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尽快走出困境。

第四批政策重点聚焦稳外贸稳外资,目的是降低疫情对外贸外资的负面影响。这批政策,通过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近期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三个方面,给企业纾困解难,稳定外资稳定外贸,降低疫情对外资外贸的不利影响。

第二个方面,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上述4批税费优惠政策,从作用和功能看,这些政策有不同指向,也各有侧重,具体上,可以分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

(一)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有2项优惠政策,涉及个人所得税

第一项,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发生后,很多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防疫一线,他们非常辛苦,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补助,政策上也予以支持,即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项,个人取得防疫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防控疫情,单位给其职工个人发放了一定数量的药品、口罩、消杀用品等实物,对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实物(包括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有5项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和附加税费(3项)、企业所得税(1项)和关税(1项)

第一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这次疫情发生蔓延速度很快,一度出现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跟不上的情况,为了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加快保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一政策实行名单管理,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二项,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发生后,交通运输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支持重点保障物资及时投送到防疫一线,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重点保障物资实施清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医疗应急物资、生活物资2类物资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药品,试剂,消杀用品等6类物资清单。

第三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免征增值税,这次新冠疫情影响面、影响程度是很大的,特别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为此,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刚才讲到,为鼓励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加快保供,一些企业还加大了生产投入、更新设备、扩大产能,因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通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方式,予以支持。这一政策实行名单管理,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4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五项,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解决疫情防控物资国内短缺的问题。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三)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有4项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项),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项),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1项)

第一项,公益性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疫情发生后,很多企业、个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捐款捐物。为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去,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款物要专项使用。

第二项,直接捐赠全额税前扣除,从疫情发生后捐赠情况看,很多企业和个人将应对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定点救治医院。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允许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给医院物品要专项使用,同时捐赠人须取得受赠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第三项,捐赠物资免税,与刚才所得税上鼓励捐赠处理类似,对捐赠货物的增值税等税费也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即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必须是无偿的。

上述3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四项,境外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疫情发生后,境外也伸出援助之手,对我国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为支持境外捐赠,对境外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四)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有9项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1项)、增值税(1项)、城镇土地使用税(1项)、出口退税等(3项),以及基本养老等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2项)、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1项)

第一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刚才也讲到,这次新冠疫情对很多行业都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特别是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受影响较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为支持这些行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景区管理)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允许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二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弱,在就业中又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次疫情,对小企业的影响很大,为了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走出困境,免征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

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三项,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即第二批政策的三项社保的“免、减、缓”政策,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社保负担,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其复工复产。其中,“免”,就是自2020年2月起,对湖北省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除湖北外各省份中小微企业,可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就是自2020年2月起,对湖北以外全国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就是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四项,减免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即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2—6月期间不超过5个月的单位缴费部分,这一政策,也是为了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社保负担。

第五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即自2020年2月起,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不超过5个月。这一政策,与刚才减征养老等保险的考虑是一样的,就是为了减负担、促发展。

第六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发生后,很多物业出租方,采取给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方式,与租户一道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针对这一情况,各地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各地出台的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减免物业租金的,按照地方文件执行。

第(7)—(9)项,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这次疫情,对外资外贸也有一定冲击的,为降低疫情对外资外贸的不利影响,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对近期出台的减税减费等助企纾困政策,要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支持稳外资稳外贸工作。这3项政策,按照财税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红利

上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出台后,为了确保这些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税费优惠红利,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从多个方面做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主要有:

(一)及时出台政策文件和征管办法。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有关政策后,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社部、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及时制发具体政策规定,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享受到政策。比如,2月1日和2月6日,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等4个公告,共涉及6个税种2个费种12项政策。税务总局及时发布一揽子征管配套办法,明确征管流程,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从2月申报期开始即可顺利享受政策。同时,在征管程序上,注重简化程序,做到简明、易行、好操作。一是对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业务便可申报享受,不需要办理任何审批备案手续;二是对个人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收入免征个税,个人直接享受、免于申报,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

(二)抓紧调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针对优惠政策项目多,时间紧且密集出台、部分政策要追溯执行的实际情况,集中调配人员,抢抓时间、加班加点抓紧调整信息系统。例如,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按新的增值税征收率执行,为了确保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能按新的征收率顺利开出发票,及时调整了征管信息系统,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

(三)切实加强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系统梳理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编制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政策指引,指导纳税人缴费人及时正确享受到政策红利。第一批政策发布后,2月11日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第二批、第三批政策发布后,3月10日根据最新政策对《指引》进行动态更新,编制发布《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把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集于一册、全景展示,最大限度地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查找、适用享受。税务总局还通过发布政策问题解答口径,开展在线访谈,参加国务院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享受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解决、第一时间反馈,促进政策实施更加给力。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通过官方网站发布9批近200个税费政策问题解答口径。

以上是我从三个方面介绍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的总体情况。

当前,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呈现持续向好的态势,生产生活秩序正在有序恢复。但与此同时,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复工复产正在加快推进,税务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政治责任,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纳税人缴费人手里,助力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服务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大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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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讲堂”第二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货物劳务税(进出口税收)政策以及优化服务管理措施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疫情发生以来,为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以及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和“非接触式”办税等征管措施。其中,涉及货物劳务税的有4个财税公告共6项政策,分别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我局又配套发布了2个征管服务公告,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了解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的内容,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优惠和便利,今天我分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两大块给大家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部分税收政策讲解

关于进口税收政策

关于疫情防控,出台时间最早的是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是在6号公告明确的,适度扩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符合6号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具《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手续,并用以向海关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税收。

二、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第二项政策是8号公告中的第二条,主要内容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出台这项政策的初衷,是在疫情期间,通过退税缓解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资金压力,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开足马力复工复产,增强其扩大生产、保障供应的信心和动力。下面我将着重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讲解:

第一,关于政策适用主体。此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适用主体仅指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同时,8号公告中也明确规定,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也就是说,这个退税企业名单,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能出,各地省级发改和工信部门也能出。被发改、工信部门确定为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在这里我想提示一下:目前,各地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也发布了适用其他支持政策的企业名单,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请确认自己是否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千万不要与其他名单混淆。

第二,关于退税条件。2019年开始实施的制度性留抵退税,从财政可持续、防范退税风险等方面考虑,设置了一些退税条件,而此次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留抵退税,不受此前退税条件的限制。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自主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发改、工信部门确定的名单办理退税。

第三,关于“增量留抵税额”,与之前的概念有差异。制度性留抵退税是从2019年4月开始实施的,因此,退的是和2019年3月底比新增的留抵税额;而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退的是其疫情发生以后新增加部分,也就是和2019年12月底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第四,关于退税额的计算。前期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中,无论是先进制造业还是其他行业留抵退税,都需要以增量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后计算出退税额。而此次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计算退税额时,不需要考虑进项构成比例的因素,对增量留抵税额全额予以退还。此外,不考虑进项构成比例也进一步简化了核算操作,有利于更高效快速地实现退税。

三、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三项政策是8号公告的第三条,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疫情期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有利于减轻运输企业负担,提高运输企业积极性,调动各方货运能力,保障重点物资运送到位。这里我对两个问题说明一下:

第一,关于政策适用主体。这项政策聚焦于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因此,适用主体是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第二,关于免税范围。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享受免税的货物种类是有范围的,即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8号公告里规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目前,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已经分别在官网上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对所有纳税人都是公开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对照清单,对于清单所列货物范围内的运输服务,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二是对纳税人的运输方式是没有限制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包括了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以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四、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四项政策是8号公告中的第五条,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公共交通服务免税,有利于保障百姓日常出行;对收派服务免税,有利于保障居民“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对生活服务免税,主要是为支持生活服务等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减轻负担,渡过难关。下面,我分项目进行讲解:

(一)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只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自主申报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2里是有明确定义和具体范围的,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大家对照文件执行就可以了。

(二)关于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和上一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一样,也没有任何享受主体和免税条件限制。生活服务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里有明确的定义和范围,涵盖的范围包括了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和其他生活服务等二级目录,而且这些二级目录项下,还有更细的项目划分,可以说这项政策的免税范围是很广泛的。

(三)关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免税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收派服务”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收派服务是有明确定义和范围的,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二,关于“居民必需生活物资”的理解,在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线下采购物资受阻的现实情况下,居民个人所需各类货物均为生活必需,而且让纳税人按照收派的货物种类进行准确拆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为充分反映政策的支持效果,同时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这里的“必需生活物资”是指居民个人所需的所有货物

五、关于物资捐赠政策

第五项政策是9号公告的第三条,主要内容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次新冠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为应对疫情捐赠了大量物资。这项政策也是为了鼓励社会各界贡献力量共同抗击疫情。有两个问题需要给大家讲解一下:

第一,关于捐赠途径。文件规定的享受免税优惠的捐赠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此前关于捐赠的政策,多强调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人民政府捐赠。本次疫情发生后,媒体曾报道,有纳税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以解决医院物资紧张问题。为此,我们结合实际,在文件中明确,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也可享受免税优惠,对多种途径的捐赠行为均予以鼓励。

第二,关于货物范围。文件中所指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品,也包括所有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物资。总局在此前发布的即问即答中有提到,纳税人捐赠的方便食品、建材等,都属于“货物”范畴,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也就是说,只要捐赠的货物是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第六项政策是13号公告,主要内容是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我就几个问题做一讲解。

(一)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

此项政策发布以后,有纳税人提出疑问,是不是只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此项政策?纳税人的哪些业务可以享受此政策?

我想说明两点:一是政策适用主体,是全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区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个体工商户中也会有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不能享受此项政策的,即使一般纳税人中适用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也不行。二是政策适用范围,只有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享受减免政策,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比如出租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等,仍然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与其他政策的衔接问题

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标准以后,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再加上发生疫情以后,又出台了生活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免税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与此次复工复业政策并不矛盾,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依然可以享受其他免税政策。

(三)按季申报纳税人跨属期涉及的一些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阶段性政策的执行期是3-5月,对于大多数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第一、第二季度,按照两种政策核算应纳税额。因此,政策的核心就在于,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的征收率或者免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5月期间的,可以适用免税或者减征政策,纳税义务发生在1-2月或者6月份的,依然适用3%征收率。举一个湖北地区的特殊例子做一个说明:

如果湖北地区的一个小型超市,零售日用百货和食品,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2月销售额20万元,3月销售额18万元。对这个纳税人来说,因为1-3月销售额合计38万元,超过30万元,因此纳税人对1-2月的20万元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享受免税政策,3月的18万元销售额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四)关于预征率调整问题

为避免出现征收率下调后预缴税款大于应缴税款而形成超缴的问题,此次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阶段性政策,同步下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预征率。

对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预征率的下调,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项目。一般纳税人预缴项目的预征率仍维持不变。二是只调整预征率为3%的项目。涉及不动产、预征率为5%等预缴业务,都不在此次预征率调整范围内。

第二部分优化服务管理措施讲解

除上述优惠政策以外,总局还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货物劳务税优化服务的管理措施。下面做一下简要讲解。

一、发票管理方面

(一)4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的8号公告和9号公告中有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4号公告。4号公告中,需要大家关注的发票管理事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按照《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操作。

第二,8号公告和9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第三,关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总局在4号公告中已经进行了明确。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免税文件发布以前,纳税人发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仍无法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

(二)5号公告

5号公告中,明确了调整征收率相应的发票开具及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这方面,总局在设计开发税控开票软件时,采取了弹窗提示和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两项措施。以便利纳税人选择正确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

(一)4号公告

4号公告中明确,适用财税8号公告和9号公告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免税优惠的,不需要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就可以,但需要将相关的证明材料留存,以备查验。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4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按照征税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二)5号公告

5号公告中明确,适用财税13号公告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由于财税13号公告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分别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因此不同地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存在差别,具体如下:

1.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财税13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相应栏次。纳税人不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仍按原申报要求据实申报。

考虑到部分纳税人可能同时适用财税13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合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政策。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将销售额按照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申报要求填写,如果纳税人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财税13号公告规定的减征增值税政策

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时,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三、出口退税方面

在疫情期间,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确保疫情防控和稳外贸工作协同有序推进,税务总局在4号和5号公告中相继明确了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式”办理和恢复退(免)税权等政策措施。在这里,我就几个问题给大家简单讲解。

(一)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式”办理

4号公告明确了疫情期间,纳税人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这里,我主要讲四点。

第一,“非接触式”申报。疫情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开具证明和进行退(免)税申报。在这里提醒一下,疫情期间,临时扩大了网上无纸化申报退税的范围,允许所有出口企业的所有出口退税业务,均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申报退税。也就是说,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所有货物劳务和服务出口的退税时,都可以只提供申报电子数据,暂不报送纸质资料。

第二,“非接触式”审核反馈。疫情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办结退税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反馈纳税人。纳税人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可联系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第三,逾期业务办理。因疫情影响,纳税人2019年的出口业务,可能无法在2020年4月征期结束前申报退(免)税或者完成收汇,不少纳税人担心逾期不能办理退税。对此,4号公告明确,过了4月征期,纳税人只要退(免)税凭证信息齐全、完成收汇,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第四,事后补报资料。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复核补报资料。如果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如果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恢复退(免)税权的规定

5公告发布了允许纳税人恢复退(免)税权的新规定。这里主要说明两点:

第一,关于政策内容。对于已放弃退(免)税权至今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如果今后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声明,自税率或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于曾经放弃退(免)税权的纳税人,不论现阶段是否已恢复退(免)税,都可以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第二,关于办理手续。纳税人无需先到税务机关单独办理声明恢复退(免)税权的手续,只要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就行了。如果是从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退(免)税权,在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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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讲堂”第三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

自2月6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围绕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复工复产、鼓励公益捐赠、支持防护救治等重点工作,紧急出台了5项所得税支持政策。现对这5项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和总结,方便纳税人理解和适用。

一、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条有两个关键词。

关键词1:一次性扣除。疫情发生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不允许采取一次性扣除的方式在税前扣除。疫情发生后,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有可能超过500万元,因而无法适用现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为切实调动企业扩大产能、支持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税部门出台了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在500万元以下,还是超过了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该项政策的出台,有效发挥了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有利于增加企业现金流,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产能,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及供应。

关键词2: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主体是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的纳税人会问,怎么知道是不是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呢?8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另外,此项政策是一项针对疫情的临时性政策,按照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此项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截止时间需要根据疫情防控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二)申报规定

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无需提交材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考虑到此次出台的政策可能为一项短期的、暂时性的政策,涉及的纳税人数量相对较少且实行清单管理方式,为了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在纳税申报表中不再为该项政策设置专门填报行次。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即可。

二、困难行业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

(一)政策规定

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一条有三个关键词。

关键词1:困难行业企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如何判别,可以按照现行2017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定。

关键词2: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关键词3: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这里的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准确核算。

(二)申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填写《声明》时,应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鼓励捐赠的所得税政策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防疫资金和防护物资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企业、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这项政策既包括企业所得税,也包括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一条有四个关键词。

关键词1:捐赠途径。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关键词2:捐赠用途。捐赠的用途仅限于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关键词3:捐赠物的形态。既包括物品也包括现金。

关键词4:扣除比例。扣除比例是税前全额扣除。

与现行政策相比,9号公告在比例上有所放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国务院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放宽了上述比例限制,体现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支持。

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这一条有四个关键词。

关键词1:捐赠途径。捐赠途径是指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关键词2:捐赠用途。捐赠的用途仅限于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关键词3:捐赠物的形态。直接向医院的捐赠只能是物品,不包括现金。

关键词4:扣除比例。扣除比例是税前全额扣除。

这条规定,在所得税捐赠程序上有所照顾。主要考虑到疫情情况紧急,有些企业和个人将物资直接捐赠给了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特殊时期税收政策应予支持。在理解本条时,需要掌握两点,一是接受捐赠的对象,只能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不包括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二是捐赠品只能是物品,不包括现金,物品本身不限制具体种类和范围,只强调用途是用于应对疫情防控。

3.关于捐赠用途的禁止性规定。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4.关于政策截止时间。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该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申报规定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为便于个人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建议捐赠人拿到捐赠票据后,及时将捐赠票据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税款时扣除。同时,留存好相关捐赠票据。扣缴义务人在为个人办理捐赠扣除时,除正常扣缴申报外,还需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如果纳税人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资的,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凭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三)有关捐赠其他政策

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一系列问答口径,大家可以参照执行。这里讲解一下几个纳税人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

1.关于单位组织员工统一捐赠的问题。如果单位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单位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关于个人未能及时取得公益捐赠票据能否扣除的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如果个人在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

3.关于个人捐赠支出如何扣除的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且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还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因此,个人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可以先在当月计算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可以继续在当年剩余月份的工薪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如果还有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那么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四、支持防护救治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主要针对参加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以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有两个关键词。

关键词1:两类人群。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这条规定了两类人群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第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这类人员范围指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的范围。需要提醒的是,财社〔2020〕2号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适用补助标准分为两种,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将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发放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3月11日,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的发放范围和计算标准,符合上述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第二类是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指的是,在第一类人员范围之外,其他参与了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一些参与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维持疫情地区生产生活秩序的警察、公务人员等,对于他们取得的按照省级及省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述两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只看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关规定,而不看取得的补贴和奖金的资金来源。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此外,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关键词2:预防物品发放免税。1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免税规定。

此外,10号公告执行时间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除湖北之外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预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由1.5%暂降至0.5%。以此,大幅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减少了对上述主体经营资金的占压,有利于缓解其资金周转困难,集中精力复工复产。

(责任编辑: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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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讲堂”第四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副司长王发运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出台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优惠政策,简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出台背景

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要求针对疫情带来的影响,“继续研究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2月下旬,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提出要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提出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六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随后,相关部门印发政策解读文件,对企业三项社保费减免、职工医保减征政策的相关口径和征管操作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

根据以上文件,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本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实施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报备。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援企惠企的“及时雨”,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前所未有,如此大的减免规模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第一次,超出社会预期;是在非常时期出台的非常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大力支持,对稳就业的高度重视。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

汇总各地实施办法,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主要包括免、减、缓三方面措施。

,就是在2020年2月到6月共5个月期间,免征湖北省各类参保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省份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就是在2020年2月到4月共3个月期间,对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以及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不在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之内。

,就是在实施减免政策的同时,允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经营压力。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总体看,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有四个特点:一是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政策有所不同。湖北省疫情最严重,企业受影响最大,其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均享受免征政策,政策力度更大。湖北以外的省份,参保单位规模类型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对中小微企业等实施免征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实施减半征收政策。二是各地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都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免征政策执行期5个月,减征政策执行期3个月。考虑到减免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所以免征政策执行到6月,减征政策执行到4月。三是减免政策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此次出台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因此,只对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减免,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四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可以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一是地方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

二是阶段性减征的幅度和时限有规定。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三是原有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是明确政策衔接。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三部门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但是,减半征收政策和地方出台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不得同时执行。

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具体的减征政策由统筹地区确定。由于职工医保统筹层次较低,国家只是明确基本思路,不对各地的减征提统一要求,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制定具体政策,包括是否出台减征政策、减征的期限和适用范围等。二是减征政策的执行期限有上限。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地区,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由于减征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所以减征政策最长可执行到6月。三是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减征。与企业三项社保的减免政策出台的初衷一样,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才适用减征政策,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四是缓缴政策适用各地区。各统筹地区缓缴政策均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关注的若干问题

第一个问题:政策执行期限

1.费款属期。因为参保单位是按月缴费,所以要明确减免的是哪个月的费。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政策的时间界限严格按照费款所属的时间界定,并不是在政策执行期内缴纳的社保费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只有属于政策执行期内正常缴纳范围的社保费才可以享受。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经批准缓缴后补缴减免政策实施期间的费用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2.执行期限的起止时间。从各地实施办法看,各地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是一致的,即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到6月,减半征收期限为2020年2月到4月。各地职工医保减半征收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相同,即2020年2月起连续执行,不得延后执行,但终止月份需要按照各地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地区之间不完全一致。

第二个问题:政策适用范围

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适用范围全国基本统一,即适用于各类参保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等,但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各省份根据受疫情影响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职工医保减半征收政策适用对象不统一,大多数地区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减征政策,但北京等7个地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疫情期间新设企业需要先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然后才能享受减免政策。

第三个问题:企业规模划型需要企业做什么

1.为什么要对企业划型?由于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力度不同,需要先对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但划型无需企业申请和提供材料,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2.如何划型?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的具体方法分两类:第一类是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即在当地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第二类是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即针对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情况,由核定缴费的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选用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二是实行告知承诺制。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3.划型结果要公示。各地企业划型的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如果企业有异议怎么处理?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的类型一旦划定,在政策执行期间不再做变动。

5.新办企业如何办?在政策执行期间新设立的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划型工作。

第四个问题:社保费减免流程

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即可。目前,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模式分为两类:

1.在社保(医保)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区。税务部门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确定跨部门的业务规则和信息的交互标准,视情况升级业务系统。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享受的减免政策,核定应缴费额、减免(减征)费额和实际缴费额,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参保单位在税务部门对实际应缴费额进行确认并缴费。存在异议的,提请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税务部门将参保单位的缴费信息反馈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2.在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地区。税务部门优化申报表单,提供“免填单”服务。参保单位对其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划型结果进行确认(采取缴费人自行承诺方式的地区,提供相关告知承诺表单及操作功能)。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根据系统配置的参数,直接计算出应缴费额、减免(减征)费额和实际缴费额。参保单位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完成申报缴费。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保费地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以及对应的减免政策,以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减征)费额后进行征缴。

综上,企业只要和往常一样进行社保费申报,就可以自动、准确地享受减免政策,不会额外增加申报负担。享受减免政策是直接享受,不需要先缴后返。而且,在办理渠道方面,税务部门还完善了电子税务局、单位申报客户端等线上申报功能,方便企业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第五个问题: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社保费可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即缓缴的社保费应于2020年内补缴完毕。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六个问题: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减免

2020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开工日期在减免三项保险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内,可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相关企业的划型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具体计算时,按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第七个问题:参保单位已缴2月份社保费的处理

对参保单位已缴纳的2月份的社保费,区分单位类型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对适用免征政策的费款,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将分别依照职权批量发起退费,参保单位无需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对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费款,优先办理退费,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充分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第八个问题:参保人员要按规定缴费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只覆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4个险种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和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该继续按规定缴费。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

第九个问题: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保权益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情况。我国各项社保基金总体上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保证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各项社保待遇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或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医保机构将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个问题:关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部分地区是地市级统筹,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税务征收和社保(医保)机构征收并存。各地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关注了解本地实施办法,依规操作。

税务总局对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要求

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党委会多次研究,召开视频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做到宣传辅导到位、操作准备到位、核算分析到位、监督考核到位。各级税务部门要刻不容缓抓好政策落实,非常措施抓好政策落实,尽责肃纪抓好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准确、全面、不折不扣地落到每一户企业,最大化用好政策,最大限度为企业纾困解难。

如有问题,缴费人可随时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竭诚做好服务,也欢迎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工作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徐荪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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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讲堂”第五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服务举措——纳税服务“十问”

纳税服务司韩国荣

各位纳税人、缴费人: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为做好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税务总局推出“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今天由我来介绍税务部门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而推出的税费服务措施。下面,我将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由何而来、办税缴费服务如何开展、税费优惠政策如何知晓、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如何保障、纳税信用红利如何享受等5个维度10个问题来解读。

维度一:便民春风何处来

1.为何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每年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每年的春风行动都会集成推出一批创新服务举措。春风行动的“春风”并非自然之风,它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服务,让纳税人、缴费人有如沐春风之感。

2020年是税务部门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春风行动的推出正值全国人民戮力同心抗击疫情,奋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与此同时,今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因此,我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发展,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开展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春风亮点有哪些?

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眼于落实落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4个方面推出了24项76条措施。这些措施将支持抗击疫情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将增进办税便利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将回应社会关切与服务国家大局相结合。比如,拓展升级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4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的试点,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又如,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将发票领用非接触式比例提升到70%。还如,我们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再如,我们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维度二:办税缴费哪里去

3.何谓“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办税服务厅是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以前我们很多纳税人、缴费人习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面对面办税的方式会增加人员接触的风险,也不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为此,我们转变方式,提出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通过“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

“网上办”就是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的范围,税务总局梳理发布了185个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自助办”就是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首先引导纳税人到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业务。去年税务总局制发了《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和《自助办税终端业务规范》,规范自助办税终端的管理和使用,为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提供便利。

“邮寄送”就是对实物类的单证,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获取,如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邮寄配送”的方式领用发票。

“线上答”就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纳税人、缴费人耐心及时准确的解答。

需要说明的是,“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仅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我们仍将再巩固、再完善、再提升,推出更多的实招硬招。

4.现场办税缴费安全便捷否?

我们总的考虑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尽可能让纳税人、缴费人“不到大厅来、来了马上办”。前面我们说了尽可能采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对确需到现场的,通过“安全办、预约办、引导办、直通办、容缺办”等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场所的停留时间。

“安全办”就是各地办税服务厅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等区域)的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科学地规划办税服务厅的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的设置,保持在厅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我们会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请大家安心放心地办税缴费,并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照要求佩戴口罩、登记信息、测量体温。

“预约办”就是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我们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确保纳税人急需办理涉税事项有人受理、有人答复、有人跟进。同时,办税服务厅会科学设置最大人流量,出现进厅纳税人超过预设最大人流量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先收后办、启用备用办税场所、引导同城通办等措施,分流聚集的人群。

“引导办”就是我们进一步增强了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直通办”就是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

“容缺办”就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如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维度三:优惠政策如何晓

5.如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知晓税费优惠政策?

我们通过“出指引、强解读、广宣传”等方式,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出指引”就是发布优惠政策指引。我们全面梳理了各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及相关征管服务措施,对各项政策的适用主体、优惠内容、操作流程进行“全景式”介绍,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全面了解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强解读”就是加强优惠政策解读。税务总局针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中增值税、社保费、小微企业等主题,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组织开展系列在线访谈活动;对于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及时加以解答并通过网站予以发布,梳理形成系列《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并通过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两微一端”、12366平台防疫专栏等渠道推出。

“广宣传”就是扩大优惠政策宣传面。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开通“小微企业服务专线”,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开辟了“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专栏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集成防控疫情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服务措施。与此同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显示屏等展示相关的优惠政策,通过导税岗、咨询岗面对面宣传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等,确保纳税人、缴费人能看到、能问到、能知道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维度四:正当权益如何享

6.如何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税费业务过程中的正当权益?

我们通过“范围广”、“渠道多”、“响应快”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机制全力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税费业务过程中的正当权益。

“范围广”就是纳税人、缴费人可以投诉的事项范围广。纳税人、缴费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能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都可以投诉。

“渠道多”就是纳税人、缴费人可以投诉的途径多。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局长信箱等多种渠道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同时,税务部门还通过主动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纳税人需求调查等及时获取纳税人、缴费人的诉求。

“响应快”就是对纳税人、缴费人投诉的问题处理快。我们严格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并通过对疑难问题建立快速解决机制,实实在在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征纳争议,努力确保投诉按时办结率能达到100%。

维度五:纳税信用有何用

7.纳税信用有哪些管理措施?

我们通过“年评价、奖守信、惩失信”等方式促进纳税诚信自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年评价”就是税务部门每年4月份会对企业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作出信用级别的评价。建立以纳税人日常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为基础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百项评价指标,对纳税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将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

“奖守信”就是对守信纳税人给予更多的便利和支持。如在领用发票方面,A级纳税人可以单次领用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实行按需领用;B级纳税人可单次领用2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守信企业不仅可以享受税务领域的便利措施,还能够凭借良好的纳税信用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为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实惠。

“惩失信”就是对失信纳税人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如对纳入税务“黑名单”的纳税人,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降为D级。D级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每次领用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8.“2月份申报期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的规定是怎么落实的?

今年的“春风行动”中推出了“四不”,就是对于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近期有纳税人关心,如果逾期申报了,如何能够知道自身的纳税信用是否受到了影响。

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不用着急,按照纳税信用评价的制度,2020年2月之后的逾期申报记录到2021年才会对纳税信用级别产生影响。疫情解除后,税务机关会提醒广大纳税人对自身的纳税信用记录进行核实,有问题的可以及时调整,万一没能在2021年发布新的评价结果前及时调整到位,纳税人也可以在2021年底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复评,进而消除疫情防控对自身纳税信用的影响。

9.何谓“银税互动”?

“银税互动”是税务和银保监部门于2015年联合推出的一项工作,即税务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部分纳税信息,银行利用这些信息,优化信贷模型,为守信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10.“银税互动”能解决什么问题?

通过深化“银税互动”,能够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在2019年以前,能够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为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在今年,我们进一步将范围拓展至了M级企业,使得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了一倍。与此同时,很多省也建起了线上的“银税互动”平台,并实现了贷款申请、受理、审批、放贷的“一站式”完成,不仅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申请贷款,贷款的审批时间也大大缩短,有的甚至只需要几分钟。因此,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可以及时向各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咨询,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谢谢大家!

END


转载自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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