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加计抵减全攻略,政策和操作都在这张表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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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怎么享受?10%还是15%?如何计算?一张表就能看清楚,快来学习一下吧!
进项税额加计10% | 进项税额加计15% | |
政策 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
政策 期限 |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 12月31日 |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 12月31日 |
温馨提示: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连续抵减的。 但是,2021年底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
享受 条件 |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
温馨提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
适用 范围 | 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符合条件,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只有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抵减其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温馨提示: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参与计算。 | |
计算 公式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温馨提示: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 | ||
提交 声明 |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温馨提示: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 对于2019年已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按年度提交《声明》,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 | ||
申报 填写 |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