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金融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若干问题与建议

专题导图
2024-08-27

近年来,加大金融科技业务投入,用科技赋能金融,已成为金融企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抓手,并愈发受到重视。然而,从实践看,金融企业也普遍存在研发费用管理不合规的现象。建议重视研发投入的金融企业,应及时评核技术创新性,做好项目全路程税务风险管理,并加强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有效化解研发方面的税务风险。

  

  如今,“金融+科技”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加大研发投入自然成为很多金融企业的共识。据公开数据统计,2020年上半年,邮储银行信息科技投入51.64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3.53%;招商银行信息科技投入39.22亿元,同比增长7.95%,占营业收入的2.86%;民生银行信息科技项目投入19.01亿元。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做好研发活动的管理,更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值得金融企业高度关注。

  

要点一:及时评核技术创新性

  

◎案例◎

  近期,专业服务机构在对某金融企业已经立项的研发项目进行审核时发现,在该金融企业立项的项目中,虽然大部分取得了软件著作权,使用效用说明书中也充分说明了项目的创新性和实质改进性,但有些项目依旧无法证明其创新性,也未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经与技术人员的反复沟通和讨论,最后确认,部分项目实质上是对现有软件的应用升级,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分析和建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由此,企业开展的诸如常规性升级,商品化的技术支持,对现存产品、服务等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活动,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近年来,金融企业为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每年都会有数百个研发项目立项,有些金融企业还专门设立了科技部,对研发活动进行系统管理。从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许多金融企业开展的众多研发项目中,大部分都属于服务产品的软件开发和信息化系统的研发、设计和改造。如何判断这些项目是否具有创新性和创造性,是金融企业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金融企业应制定内部的技术规范或评审规则,由专业的技术人员对项目前期及最后成果的技术先进性或实质改进性进行分析。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完成。同时,对于具有实质性创新的产品,企业要有充足的技术和效用说明,涵盖关键技术指标、技术含量、创新点,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等内容。对于具备条件的技术,企业要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申报或申请。

  

要点二:研发中做好项目管理

  

◎案例◎

  某金融企业2017年研发项目的主要形式为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两种。其中,委托研发涉及金额500多万元,并由技术部门与受托方签订了委托研发合同。在此过程中,技术部门对企业开展委托研发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不够了解,受托方也没有将委托研发合同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最终,该金融企业委托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无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分析及建议◎

  

  一般来说,研发项目的管理,大致包括研发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研发项目实施管理;研发项目预算、经费管理;研发项目人员、设备管理;研发项目变更管理;研发项目验收管理;研发项目成果管理;研发项目考核管理等。每项管理要以制度形式明确下来,各参与部门和人员须严格执行,以确保项目管理的合规性。

  

  在立项过程中,企业要对研发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研发形式。目前,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可采用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研发四种形式。实务中,金融企业常用的形式主要是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这两种。不同的研发形式,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要求不同,企业要进行分类管理。

  

  例如,企业开展委托研发,须分清是委托境内还是委托境外开展研发;对于委托境内研发的,还要区分是委托境内机构还是个人进行研发。委托境内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但必须提供由受托方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开发项目合同。金融企业在与受托方签订研发合同后,须及时要求受托方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持续跟进登记进度和情况。此外,企业委托境内个人开展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金融企业要关注相关票据的取得。

  

  在立项和具体研发过程中,金融企业还要关注资料的完整性和工作记录的全面性。具体来说,立项要经过管理层审批,并形成审批意见;不同的研发项目,可按立项时间进行编号管理;在研发过程中,要实时对项目的进度和进展进行考核,还要有完整的记录,形成全面的研发过程资料,做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设备、进度等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进行变更记录;对于研发与经营共用、不同项目之间共用的人员、设备,要进行工时合理记录和分配;对于跨年的项目,要对当年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还要合理安排次年的进度,并按照研发项目阶段性考核,提交研发项目阶段性进展报告等。

  

要点三:准确核算须贯穿始终

  

◎案例◎

  某金融企业A项目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其中包括:人工费用120万元,设备折旧费50万元,其他费用30万元。由于未达到技术标准,研发项目宣告失败。尽管如此,由于该金融企业从前期开始就注意项目管理,并准确进行了会计核算、完整归集了A项目的所有开支,即使项目失败,A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仍顺畅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

  

◎分析及建议◎

  

  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允许进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主要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随着金融科技浪潮的兴起,金融企业纷纷开始数字化、科技化转型,每年都会开展大量的研发活动,数十甚至上百个研发项目同时进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并不是每个项目都会成功。因此,金融企业必须意识到:只有从前期开始做好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在项目面临失败时,才更能有效挽回损失,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在此过程中,企业财务部门不仅要配合研发部门进行研发预算管理、调拨研发资金、审批并监督研发经费的使用,还要详细、准确地进行账簿记录,审核研发费用的相关凭据,合理分配各项费用,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区分研究阶段、开发阶段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1月20日B3版,转自福建税务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专题导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