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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快餐店提供充电宝如何交税?收到拆迁补偿费要交税吗?房地产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需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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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问题一:信息技术公司向快餐店提供充电宝等移动充电设备应如何交税?

答:首先要确定纳税主体。信息技术公司提供充电宝等移动充电设备,实务中一共有三种经营方式:第一种,快餐店向信息公司租赁充电宝设备,后续收入归快餐店,信息技术公司取得租赁费收入,开具税率13%的发票,品名为经营租赁*设备租赁 。快餐店将充电宝租给顾客,也按经营租赁*设备租赁缴纳增值税(为何不按供电,因为租赁和供电的混合,租赁从主,且电费不好计量。为何不按不动产租赁,因为业务实质不是租赁场地,不是按面积收费)。

第二种,信息技术公司与快餐店采取业务分成的合作方式,顾客使用充电宝,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一元、两元金额不等,信息技术公司直接收取款项,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交税并向顾客开票(为何不按按有形动产租赁,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这项充电技术,是以充电宝为载体,实质仍是提供技术服务)。快餐店提供了店的流量和品牌影响力给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做充电技术业务推广工作,按现代服务业交税,发票品名栏填写*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税率为6%。


第三种,信息技术公司利用充电宝提供广告服务,确认广告收入。


第四种,信息技术公司销售共享充电设备给快餐店,顾客租用充电宝,信息技术公司按销售货物征税,快餐店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问题二:某房地产公司与政府签了土地出让合同,但地块有一家国企的办公楼,房地产公司又与国企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了实物补偿(新房),交房前过渡期货币补偿。即房地产公司取得该地块上国企的土地及房屋,付出对价是:支付政府土地出让金,支付国企货币和房屋。请问该国企对取得的房屋补偿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应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由于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营改增后,即使符合免税规定,也需要以普通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问题三:房地产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需要交税吗?
一、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留作自用,产权未发生转移,则不用缴纳契税。若该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系通过受让其他开发企业转让房产或者在建工程而取得所有权的,则存在产权转移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转为自用,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四、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十一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时,不开具发票,且不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疑仅是提供一种思路,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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