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身保险企业做完“税务体检”,我列了共性问题清单······
【《大企业税收评论》精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主要保险标的的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等。由于行业特殊性,随着国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人身保险企业税务风险也日益受到重视。最近,受多家人身保险企业的委托,笔者分别对其税务风险进行了“体检”,发现人身保险企业在收入确认、享受税收优惠和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晚计、少计保费收入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5000万元的保费收入,并在取得代理公司开具的合规发票后,相应确认150万元佣金支出。假设不考虑其他问题,在取得合规票据的情况下,A公司直接冲减收入还是将佣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对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并没有实质影响。但由于A公司没有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而是直接将支付的150万元代理费冲减了保费收入。从业务实质上看,这其实是变相地减少了保费收入,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一般而言,大中型人身保险企业都有比较强大的核心业务及会计核算系统,通过系统直接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比较小。不过,保险行业具有一定行业特性,那就是业务主要分布在各地分公司。这种情况下,人身保险企业应关注,分公司是否存在延迟确认保费收入、少计保费收入等问题。
投资收益不满足免税条件
享受加计扣除不合规
随着科技金融的兴起,人身保险企业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也在逐年上升。根据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才能享受加计扣除。但有的保险企业不注重研发项目的管理,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手续费未并入佣金支出
戊人身保险公司2020年发生佣金支出1.2亿元,扣除退保金后,实际取得保费收入12亿元。同时,戊公司还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代理人的培训费、商业保险费以及实物奖励1000万元。对这部分成本费用,戊公司没有并入佣金支出,也未取得相关的增值税发票。按照税法规定,戊公司应纳税调增1000万元。
人身保险企业与其他保险企业一样,普遍会通过独立的经纪代理人(主要为个人)出售保险,并向经纪代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在实务工作中,保险企业除支付佣金外,还可能会为经纪代理人承担各项费用,比如承担经纪代理人员的培训费、商业保险,给经纪代理人发放各类实物奖励等。
预提费用未纳税调增
人身保险企业每年年底会有一些预提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尤其是一些特殊的预提性质费用,不能忽略。以分红型人身保险为例,这类保险每年需要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红利分配,人身保险企业一般会按年计提“保单红利支出”。但是,在实际执行时,保单红利的实际发放日与计提日可能不在同一年度,这就会产生当年计提的“保单红利支出”并未实际支出的情况。此时,企业已计提的应付保单红利,不能在计提当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