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2020年8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2020年8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上述规定执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进行公告。《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对以下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做出规定,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免税的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以及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明确了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等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并发布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和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预约定价安排是特别纳税调整六项措施中,纳税人获取税收确定性的主要政策工具。在我国20多年的实践中,有效降低了跨国企业税收遵从成本,促进了跨境投资经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以进一步提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效率。
· 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
2021年已实施的税费政策小编也整理好了
赶紧收藏学习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