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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先开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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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所谓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实际交易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买卖双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且开具发票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所以,提前先开发票也是允许的。不能因为提前开具了发票就否定业务的真实性。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先开票先发生纳税义务!如果说提前开票属于虚开,那税法又明目张胆规定先开票先纳税,如此立法岂不是矛盾!所以,提前开票不能一棒子打死,都算虚开,那企业经营业务很多没有办法开展,很多预收款,预收款开票都算虚开!只要将来有业务发生,或者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开具发票时证明有业务会发生,不属于虚开发票。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作者: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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