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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接受非公款旅游能行吗?

2016-04-27 湘纪君 三湘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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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原文】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刘某,某市工商局副局长,中共党员。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结识了当地的一名个体经营户王某。此后,两人经常通电话,互致问候。有时,王某还会去刘某家中坐坐,并随身带去一些礼金礼品,但“‘底线’意识较强”的刘某每次都婉言拒绝。一年国庆假期,王某和妻子打算到厦门旅游,就约刘某及其妻子同去,并言明费用由王某承担,刘某欣然答应。


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只要自己不收钱收物,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饭局或者旅游等其他服务,就只是小事,没啥大不了的。从本案看,自认为“‘底线’意识较强”、多次婉言拒绝王某礼金礼品的刘某就是如此。殊不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只要情节较重,同样触犯纪律“底线”。



“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河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田淑静表示,刘某是市工商局副局长,王某作为个体经营户属于刘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与刘某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刘某接受王某安排的旅游并由王某承担费用,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摒弃送钱送物的传统模式,开始通过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拉拢腐蚀党员干部。这种类似的安排,不论形式如何多变,本质上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是对党员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影响和干扰,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打开方便之门。对此,党员干部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被利益和欲望迷失了双眼,着了道,违了纪。


田淑静表示,党员干部像刘某这样违纪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对纪律条款一知半解,有的是误解或曲解,有的则是心存侥幸。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围绕纪律要求,开列了负面清单。广大党员干部只有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把党的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洁身自好、严格自律,才能真正守住纪律“底线”。(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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