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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对抗组织审查,情节严重,后果更严重!

2016-05-18 湘纪君 三湘风纪

案例
罗XX,2011年12月至2015年4月任X市公安局后勤装备部政委期间,挪用公款977.24万元。2015年8月,罗XX接受市纪委调查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指使有关人员串供,并指使其妻行贿陪护人员,多次通过陪护人员传递纸条与其妻互通信息,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情节严重。2016年3月,罗XX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文对比
罗XX在组织审查期间,指使与其违纪行为相关的人员串供,并指使其妻通过行贿陪护人员的方式达到其与外界互通信息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及第(五)项“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对上述“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更加严格。新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这条规定是由2003年条例第二十四条发展而来的。2003年条例只把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作为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种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新条例则将其中的内容充实后单独作为一条,规定在违反政治纪律的章节中。另外,新条例还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变化说明党组织对每一位党员“对组织忠诚度”的高度重视,弥补了2003年条例中对一些明显违反党章的错误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纪律处分规定的不足。
本案中,罗XX的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和当时的相关规定。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三条把“对党忠诚老实”规定为党员的义务。入党誓词中也明确要求党员要“对党忠诚”。这说明,无论时代怎样变化,党员对党要忠诚老实的要求是不变的,并且越是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越应当予以突出强调。对党忠诚老实,就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这是每一名党员为人为政的基本准则。同时要求党员在接受组织审查时能够对组织忠诚坦白,正视自己的错误,勇于担责,改过自新,而不是采取对抗的手段对待组织审查。本案中,罗XX本应认真对待组织审查,老老实实地向组织交待违纪违法问题,但他无视党章规定、无视党的纪律,采取串供等手段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以期逃脱罪责,这就是典型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事实证明,只有主动接受组织审查,对组织忠诚坦白,才能求得组织的宽大处理,采取对抗的手段,不仅串不了供、封不了口,还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有关专家表示,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越往后执纪只会越严,那些妄图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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