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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捞金” 该怎么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既违反廉洁纪律,又违反组织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获取额外利益,既违背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又影响社会公平竞争,还损害了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决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或者基本生活保障是由党组织来确定,不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自己想兼职获取额外利益就可以兼职获取额外利益的。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获取额外利益的问题,是我们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面临的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党章和国家法律,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方面的党内法规。2003年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2010年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新修订的准则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获取额外利益的,作出了严厉的处分规定。 XX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党的纪律,把自己所学的技术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但他违反有关规定,不仅兼职还领取报酬。从表面看是党员干部个人的事情,是一种本事和能力的体现,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兼职取酬,就是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XX同志的教训,告诉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时刻牢记个人服从组织这个原则,不要谋求法律和政策范围之外的利益。否则,就要受到党的纪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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