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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捞金”  该怎么处分?

2016-06-02 湘纪君 三湘风纪


案例
XX同志,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任X市规划局调研员期间,在该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兼职取酬,获利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该同志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违纪所得。2015年11月,X市纪委给予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对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条文对比
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2010年准则第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的规定。按照2003年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XX同志相应的党纪处分。依照2003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收缴该同志的违纪所得。     对于上述“违规兼职取酬”的行为,新条例的处分规定更加明确。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该同志的违纪所得,新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与2003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应当收缴。本案发生时间和查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按照2003年条例及当时的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既违反廉洁纪律,又违反组织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获取额外利益,既违背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又影响社会公平竞争,还损害了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决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或者基本生活保障是由党组织来确定,不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自己想兼职获取额外利益就可以兼职获取额外利益的。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获取额外利益的问题,是我们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面临的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党章和国家法律,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方面的党内法规。2003年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2010年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新修订的准则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获取额外利益的,作出了严厉的处分规定。     XX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党的纪律,把自己所学的技术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但他违反有关规定,不仅兼职还领取报酬。从表面看是党员干部个人的事情,是一种本事和能力的体现,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兼职取酬,就是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XX同志的教训,告诉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时刻牢记个人服从组织这个原则,不要谋求法律和政策范围之外的利益。否则,就要受到党的纪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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