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如何发福利,我来教教你
看发放的主体是否特定
违规发放过节福利的主体都属于党内法规和国家行政纪律明确的特定范围,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这一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经费来源由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都可以成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违纪主体。
其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领班子成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其中,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同时补贴集体福利;而工会经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规定,可以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逢年过节向干部职工发放一定的节日福利是有依据的,也是应该的,但前提是资金必须从单位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
《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国纠办发电[2001]2号),早对单位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给职工发放福利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而全国总工会也对“使用工会经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也作了进一步解释: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河南省总工会明确的标准为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且以实物为主。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2016年1月1日以前处理违规发放过节福利,一般情况下依据2003年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规定的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定性处理;2016年1月1日以后,就要依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97条规定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纪处理。(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