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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执法人员收“好处费”受处分

2016-06-13 三湘风纪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履行的是公职,行使的是公权。“公职”、“公权”都姓“公”,公道是天道,必须秉公办事,不容谋私。收了“好处费”,就要受处分。
1、娄底市车辆超限超载和家检测站二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颜铸、工作人员周琼、匡传石和娄星区农路局路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彭建军等人在执法过程中收受“好处费”问题。2015年4月,在娄星区组织的联合治超过程中,颜铸、周琼、匡传石、彭建军等四人未对超载车辆过磅检测就直接放行,收受货车司机所送现金2000元,各分得500元。颜铸、彭建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周琼因属再次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匡传石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新化县人民法院城东法庭庭长罗旭星和工作人员吴燕燕违规收取案件当事人费用问题。2014年,罗旭星、吴燕燕在办案过程中,两次收受案件当事人差旅费4000元,实际用于差旅费支出3200元。罗旭星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吴燕燕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来源:娄底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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