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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31)出纳挪用大额公款,这样处分党委书记冤不冤
2015年12月,X市纪委给予肖XX党内警告处分。
按照2003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重要领导责任者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肖XX属于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范围,应当按规定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
对上述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更高要求。
肖XX的违纪行为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和当时的其他相关规定。
本案中,下属违纪,领导受到处分,在于领导没有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在于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负责、不担当,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长此以往,党内不坚持原则的不正之风就会盛行,必须坚决制止,因此,对肖XX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点都不冤枉。
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对从严管理干部的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只注重抓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而忽视抓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致使干部管理失之于宽松软。
有的领导干部怕得罪人,对下属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为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就没有问题。
肖XX作为X乡党委书记,在当地是从严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对反映其下属涉嫌挪用大额公款的情况,既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也不向有关部门报案,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