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秦县长纵容妻子谋取私利,该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基本案情
秦某,党员,某县县长。刘某系秦某之妻(2015年8月病退)。2016年7月,刘某在家对秦某表示,自己朋友小孩初中择校不够条件,想去找县教委主任张某说情,秦某默许。之后,刘某找张某将此事办成。2016年1月,刘某利用秦某的职务影响,到该县某央企公司财务部挂名做出纳,每月领取2600元薪酬,秦某默许。2017年1月,秦某上述问题被举报,秦某也未予以纠正。
处理意见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认定秦某纵容、默许妻子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构成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违纪行为,构成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挂名领取薪酬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合并处理。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挂名领取的薪酬,属于违纪款,追缴后,返还该县某央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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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意见
秦某构成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违纪行为
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违纪行为,是指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此违纪行为中的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则是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是暗示已经许可。如果党员干部不知情,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找县教委主任张某,为朋友孩子上初中违规择校。秦某纵容、默许妻子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违纪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秦某的党纪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如果是党员干部授意的,党员干部则是共犯。对该党员干部就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党纪责任。
秦某构成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挂名领取薪酬违纪行为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挂名领取薪酬违纪行为,是指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情节较轻的行为。党员干部不知情,或者知道后及时纠正的,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结合本案而言,刘某利用秦某职务影响,到该县某央企公司财务部挂名做出纳,并按月领取薪酬。对此,秦某纵容、默许,并在该问题被举报后也未予以纠正。因此,秦某构成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挂名领取薪酬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秦某的党纪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违纪行为,其人员范畴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挂名领取薪酬违纪行为,其人员范畴是指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后者的范畴不包括“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所以,我们在执纪审查中,应准确把握两者的区别,以便对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给予准确界定。
秦某的上述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
综上,秦某纵容、默许妻子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构成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违纪行为,构成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挂名领取薪酬违纪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追究秦某的党纪责任,合并处理。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挂名领取的一年薪酬31200元,属于违纪款,应当追缴后,返还该县某央企公司。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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