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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书记遭举报后,给“怀疑对象”寄恐吓信

2017-09-15 三湘风纪

知道自己被群众举报后,

柴书记不写检讨书自我反省,

却给疑似检举对象

写起了“规劝信”……


案情简介

柴某,某市环保局党组书记。近年来,柴某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占、挥霍等违纪违法问题不断被群众揭发举报。

柴某怀疑本局工程师李某、文某对其进行告发,便安排他人给李某和文某家人写“规劝信”。李某、文某家中收到多封匿名恐吓信,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处理建议

柴某构成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等民主权利行为,违犯党的组织纪律,并构成其他违法行为。



评析意见

柴某对李某、文某进行威胁恐吓,其目的是阻扰、压制对其的检举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行为。


本案的焦点是柴某对李某、文某进行威胁恐吓的行为是否构成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


本案中,柴某并未证明李某、文某就是批评人、检举人或控告人,仅仅是怀疑而已,这就与侵犯的直接对象不符,不构成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是柴某随意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在追究柴某党纪责任的同时,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条文链接: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对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申辩、申诉等民主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具体包括五种情形: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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