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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市长帮老同学要回了工程款,纪委却找上门

2017-08-21 三湘风纪

校园承载着我们青葱的岁月,

珍惜同窗友情本无可厚非,

但作为领导干部,

有些忙却帮不得。

比如这位李副市长,

帮了老同学一个忙,

自己却违了纪。

案情简介

李某,党员,某市主管文教卫生工作副市长。2016年3月,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建该市国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开发的高层住宅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争执,致使B公司未对A公司结付100万元工程款。

A公司经理江某系李某大学同学。江某认为到法院诉讼胜诉的预期不大,于是找李某帮助要工程款。李某找到B公司经理胡某,胡某碍于李某职权和职务上影响,将争议的工程款付给江某。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建议

李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李某违犯工作纪律,构成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违纪行为。


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违纪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采取各种方式影响经济纠纷各方利益及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的干预和插手行为。


“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经济合同纠纷、经济侵权纠纷。


李某作为主管文教卫生工作的副市长,并不主管城建工作,但其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要准确区分把握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及行为要素。根据违纪构成四要件的规定,一是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不构成本违纪行为。二是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必须造成不良影响的,才构成本违纪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构成本违纪行为。三是干预和插手的是经济纠纷,如果干预和插手的不存在经济纠纷,不构成该违纪行为。四是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要素,即包括经济纠纷管理活动和非管理活动,须是司法诉讼前的活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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