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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爱女心切大闹课堂,结果公安、纪委都找上门……

2017-08-08 三湘风纪


父母疼爱子女,

本无可厚非。

但如果因为“护犊”心切,

做了出格的事,

就会在孩子面前

丢了遵纪守法的表率形象。


案情简介

王某,党员,某县环保局局长,其女系该县某中学学生。因王某女儿化学成绩不好而被化学教师李某责备,2016年4月,王某来到该中学找李某理论,说李某对其女态度不好,不尽教师义务,后又出言不逊辱骂李某,致使李某两节化学课程不能正常进行,李某报警。之后,王某被当地派出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罚款200元



处理建议

案例中,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学校上课时间找相关教师理论,并出言不逊辱骂老师,致使学生不能正常上课。其行为属于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并被派出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纪检机关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根据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王某党纪责任。

链接:《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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