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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察官到封疆大吏,这个“官”会越做越大吗?

湘纪君 三湘风纪 2021-10-14
【湘纪话廉⑩】刺史是个什么官?

 说起刺史,很多人会立即想到三国时期和唐代的州刺史,好像权力都不小,不但能镇守一方、安抚百姓,还动辄能调动军队。刺史到底是个什么官职?有何历史渊源?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古代“刺史”的由来。

刺史是在两汉时期代表中央承担地方监察任务的主要官员。刺史,“刺”,是核检、揭发不法的意思,“史”为“御史”之意,表示是天子所派遣的官员。刺史制度初设于汉文帝时期,成熟于汉武帝时期,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中央集权,澄清吏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对地方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监督百官,加强中央集权,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设立了监御史制度。“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即监御史,又称监郡御史、郡监等,其地位与郡守、郡尉并列,负责监察郡守等地方官的不法行为。

西汉的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汉承秦制,汉高祖在中央继续设立了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等中央监察官,但考虑到恢复经济以及调动地方自主权等政治原因,汉高祖在地方取消了监御史制度。到汉惠帝、吕后执政时期,才重新设置了监御史。但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监御史玩忽职守,有的甚至与郡守包庇纵容、相互勾结的情况。于是,在汉文帝时期,在监御史制度之外设置了一套新的地方监察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与监御史制度并行,这便是刺史制度的雏形。“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文帝时期的“刺史”,一则监察郡国、太守,同时监督监御史;二则不常驻州郡,而是每年在固定的时间到所辖的州郡去巡视,相当于现在的“中央巡视组”。

西汉十三州部刺史辖区示意图

汉武帝即位后,针对“天下郡太守多为奸利”“二千石莫能制”的腐败现状,于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废除了监御史的设置,并对刺史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重新划分监察州部,将州部由九个增至十三个,将除京畿附近七郡以外的地区划分为十三个州部,每个州部为一个大的监察区,分别设十三部刺史,刺史有专门的印绶,有常驻的治所,代表皇帝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他们隶属于御史府,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统领,以《刺史六条》为法律依据刺举地方不法行为,刺察吏治。刺史监察的对象不仅有两千石官员(西汉郡守的俸禄为两千石,即月俸百二十斛,故用来代称郡守一级的地方官),还包括诸侯王。根据《汉官典职仪式选用》的总结,刺史的主要职权包括:“周行郡国,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断理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刺史六条》授予刺史的职权:一是抑制地方豪强的不法行为;二是纠核两千石官员不奉诏,以权谋利、鱼肉百姓的行为;三是平冤狱,打击地方官执法不公;四是打击选人不公,打击地方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五是打击两千石官员子弟不法行为;六是打击阿附豪强,防止地方官与豪强勾结。“六条”以外,刺史不得干预地方政事,违者依法惩处。

西汉时期,刺史的权职很大,但品秩却很低,仅六百石,位下大夫,仅相当于县令。但作为中央派遣到地方的监察官,代表中央行使监察权,不受郡国控制,其地位和权力远在郡守之上。这典型地反映了中国古代监察官的特点:位卑而权重。西汉时期刺史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地方郡守和郡国的监察,汉武帝对刺史制度进行改革,是为了既防止郡守专权坐大,又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政务。

西汉后期,虽然刺史的主要职权还是监察,但是在执行公务时,刺史作出了一些超出监察权之外的事情。比如:镇压诸侯谋反、镇压盗贼、安置流民、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等。到王莽称帝时期,将州刺史改称州牧,授予州牧爵位,为便于镇压各地反王莽武装暴动,给予州牧统军作战的权力,且加将军称号,州牧成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王莽还设置牧副监,其主要职权是监察,起到刺史的作用。

到东汉时期,刺史或州牧的权力不断扩大,地位也不断提高,已成为兼有监察、行政和军事权力的地方长官,且其监察官的身份不断淡化,其职权日趋行政化。东汉末年,为镇压各地的黄巾军起义,汉灵帝将益州、豫州、幽州等地改置牧伯,以九卿重臣出领州牧,集行政、军事、财政多项职权于一身,他们有的被封侯,有的被封大将军,甚至可以自行任命所辖诸州的官吏。这直接导致了中央对地方的失控,州牧很快彻底成为拥兵自重、割据一方的军阀势力。由此,开启了汉末军阀割据的序幕,加剧了国家的分裂。《三国演义》中,刘备做过徐州牧,后来攻占益州,在正式称帝前,仍然自称益州牧;袁绍是冀州牧,被封邺侯,拜“大将军”,兼督冀、青、幽、并四州;刘表为荆州牧,被封成武侯,为“镇南大将军”,拥兵十万。

到唐代,刺史已不再具有监察职责,这一时期的刺史又常常称太守,是州一级的地方官。直至宋代,刺史成为武官的一种虚衔,为从五品,任者无需赴任,无职掌,无定员。元代以后,刺史一职被彻底废除。

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是汉代维护皇权和中央集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刺史制度实现了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与中国古代后来的监察御史制度一脉相承,是我国古代国家政治体制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到东汉末年,行政权、军事权逐渐超越和取代了监察权,沦为拥兵割据的地方军阀,直接导致了这一监察制度的消亡。(蒋伟)

编辑:尹骁  

校对: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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