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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三十一)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山东税务 2022-03-26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6月19日公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以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为蓝本,拍摄制作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系列视频,用更直观的形式,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用足用好政策,为企业发展聚力加油。

本期我们制作了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中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讲解视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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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4.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更多解读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五)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六)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七)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八)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九)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十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十四)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十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六)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七)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八)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十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十一)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十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二十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五)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二十七)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九)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三十)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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