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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惠小微 | 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主体有哪些?

山东税务
2024-08-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把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主体,在原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基础上,扩展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属于本次优惠的主体。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   军
编审:刘后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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