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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问答(第三期)|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一期:个人是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由某位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
第二期:纳税人与配偶共同赡养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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