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缓缴政策实施时,已缴4月社保费能否退还?

山东税务
2024-08-2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新一批“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解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担任主讲人,对公众关注的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问题进行讲解。


  某企业负责人反映,缓缴政策实施时,他所在企业已经缴纳了4月份费款,这种情况下,已缴纳的费款能否退还?点击视频了解↓


  按照缓缴政策规定,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以申请退回4月份已缴的费款。当然,这个企业也可以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提示:

特困行业缓缴企业社保费的政策出台后,地方政府或部门可能会出台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所以有关操作请以当地政府或部门的规定为准。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解读》全文

往期回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   军编审:刘后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山东税务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