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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鲁课堂 | 印花税法划重点——实际结算

山东税务
2024-08-28


没有列明具体金额的合同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的计税金额中填0,等到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将实际结算金额填入计税金额,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和实际结算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简单来说就是未列明金额的应税凭证,先0申报,实际结算后再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再需要先按定额贴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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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方合同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09).书面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08).印花税税目与子目该如何正确填写?
(07).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应该如何办理?
(06).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应税凭证,书立各方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05).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增值税税款?
(04).印花税法对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03).印花税申报缴纳地点
(02).境外纳税人的缴纳方式
(01).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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