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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办税厅代开3%的普通发票已交客户,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必须追回发票吗?

山东税务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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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办税

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

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3%征

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3%征收率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

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

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往期链接

(02).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免税发票?
(01).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1月预计销售货物收入20万元,能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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