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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是比较政治学的“开山鼻祖”吗?|【比较政治】专题

编者按

学者萨托利曾指出,“对于比较政治学而言,重要的是方法论的自觉,而非研究的技术。比如,一个没有温度计的人同样可以通过冷热、温凉等概念来对温度进行讨论。”正是着眼于这种“方法论自觉”,身处启蒙时代的孟德斯鸠才被视为现代比较政治学的最早开拓者。与前人不同,孟德斯鸠选择直接面对经验的世界,将普遍性的政治思考建立在对广泛的政治现象展开的对比研究的基础之上。当他考察经验世界、探究政治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并不是从普遍的原则出发进行抽象的理论构建,而是以一种比较、归纳进而推论的方式探寻纷繁现象背后的一般性。孟德斯鸠的比较方法和视野与当今比较政治学有许多契合之处,虽然他所采用的比较研究方法还不够精致,但已经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性。


孟德斯鸠是比较政治学的“开山鼻祖”吗?

(原标题为:《孟德斯鸠的比较政治学:视野、方法与议题》,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作者:

张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引文格式(GB-2015):

张旭.孟德斯鸠的比较政治学:视野、方法与议题[J].北大政治学评论,2023,(01):191-211.

内容提要

在追溯自身的学科传统时,比较政治学通常会提及孟德斯鸠,但并未给予其足够重视。与此同时,思想史的学者则更多关注孟德斯鸠的思想内容,而较少讨论他的方法论贡献。本文认为,就像被推崇为社会学的奠基人一样,孟德斯鸠也理应被视作现代比较政治学的最早开拓者。原因在于,当他考察经验世界,探究政治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良善政治的普遍思考时,所采用的比较研究方法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性。在此过程中,政体类型为比较研究提供了框架,历史和现实中的国家都被置于其中。而通过对东西方的统治方式进行平等的比较,孟德斯鸠也使曾经“非政治”的东方统治获得了比较研究的“合法性”。此外,他尤其关注个体的情感和群体的精神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为当今比较政治学的制度研究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

孟德斯鸠;比较政治学;政体类型;自由



作为政治学的分支学科,比较政治学(comparative politics)是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确立起来的。这是一个重视方法论的研究领域,所谓的“比较”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认知和思维方式,而是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与之相伴的是特定的理论范式、概念工具和技术手段。这样看来,“比较政治学”似乎只能在现代学术的语境中被言及。但正如萨托利(Giovanni Satori)所强调的,重要的是方法论的自觉(methodological awareness),而并非研究的技术。方法论所关涉的是逻辑的结构和程式,“比较方法”的逻辑便是通过多案例(或者同一案例的不同时段)之间的对照分析,对假设、归纳或者规律等进行系统的检验。比较意味着对变量(variables)的控制,它是在相似性基础上对差异的考察,以期获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结论,所以科学的比较方法都有着理论的导向。


正是从这种“方法论自觉”着眼,身处启蒙时代的孟德斯鸠(Montesquieu)才被视为现代比较政治学的最早开拓者。与西方思想史上的许多前辈不同,孟德斯鸠选择直接面对经验的世界,将普遍性的政治思考建立在对广泛的政治现象展开对比研究的基础之上。如涂尔干(Durkheim)所言,“他从各个民族的历史中搜集大量材料,其目的就是比较它们,从中得到法则”。诚然,孟德斯鸠的比较方法还不够精致,但仍是科学的,由之做出的分析和判断是可以证伪的。彼时(以及现在)许多人对其理论的批评大都从他的经验性错误出发,就恰恰说明了此种可证伪性。正如孟德斯鸠曾在显微镜下观察冰冻前后的羊舌头一样,他的目的是通过变量控制得出规律,由此认识人体组织在冷热不同环境中的变化。虽然用如今的生物学知识来看实属幼稚,但不能否认,这样的研究属于现代科学的范畴。


通过孔德(Comte)、涂尔干和雷蒙·阿隆(Raymond Aron)等人的努力,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孟德斯鸠对于现代社会学的诞生所做出的贡献。无疑,这些贡献也同样使得作为学科专门化产物的现代比较政治学获益良多,比如现象世界有其确定的秩序、从事物的性质出发确立类型、政治与社会之间的分离(或曰“社会的发现”)等,都是比较政治研究的思想基础。不过,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说明比较政治学如何受惠于孟德斯鸠,而是试图呈现他作为最早的比较政治学家(comparativist)的形象,同时以之为镜鉴,深化人们对比较政治学中那些根本性原则的认识和反思。



一、他者的视野与比较的“科学”


比较研究的前提是把自身的经验当作“之一”(而非唯一)来对待,从他者的视野出发,考察现实世界中的相似(similarities)与差异(differences)。基于此,稳定而普遍的因果关系才有可能得到呈现,人们也才有可能超越自身的特殊性,反思那些因熟悉而显得理所当然的生活方式。所以,理论是从比较中产生的,科学的“真实”(truth)是在陌生世界所提供的想象中获得的。在《波斯人信札》中,孟德斯鸠为我们生动展示了这样的陌生世界。他的展示是双重的:对于信札的主人公即两位波斯贵族来说,欧洲的社会和政治生活是完全陌生的,所以他们初来乍到时表现得“无知”和大胆;而对于此书的欧洲读者来说,郁斯贝克(Uzbek)后房的情景以及波斯人感知事物的方式同样是陌生的。但在双重陌生感的背后,却有“理性”这条线索贯穿。其中,郁斯贝克从故国出走是为了求知,他声言:“国界并非我们知识的边界,不应只用东方的智慧来启迪我们”。在旅行开始的途中(第17封信),理性的精神便已显露,因为他竟与毛拉讨论起判断食物是否洁净的依据问题。远去的家乡生活受到了怀疑,而异域的“司空见惯”又如此奇怪,这使得黎加(Rica)不禁向友人感叹,“承载你我的是同一个地球,但是,我所在的这个国家里的人,与你所在的那个国家里的人,却迥然有异”随着理性能力的增长,两个波斯人进一步探寻之所以“迥然有异”的原因,他们的方法是比较不同国家的宗教、政体和习俗。这期间我们感受到了郁斯贝克的“挣扎”,因为他通过理性认识到自由是良善政治生活的条件,但作为后房的主人,他却无法抵御情欲的困扰,终而在猜忌和绝望中选择了残忍的屠杀。在他的身上,我们看到的是理论与行动之间的断裂。相反,黎加在脱下波斯的服饰后便融人了巴黎的生活,他从被审视的对象变成了主动的观察者,在完成自我的启蒙和对人类政治社会的科学理解后,他以拒绝返乡的方式实现了对旧有生活的反叛。


与此同时,信札的现实读者们那些因经历启蒙而开始有勇气使用自己理智的欧洲人,仿佛也在孟德斯鸠的笔端经历了一次东方社会的旅行。他们看到了专制政治下压抑和苦闷的生活,这似乎让他们有理由对周遭的世界感到满足。但是,在波斯“他者”的视野中,欧洲(特别是法国)社会也被重新审视,其中的种种丑态显露了出来。在理性的目光下,法国与波斯被放在平等的位置来看待,法国人虽然意识到他们生活方式的“优越”,但这种优越是在比较之后彰显的。《波斯人信札》远不止是对东方事物的猎奇,它所秉持的是一种超越国家和地方界限的普遍主义理念,曾经(比如中世纪)那种坚持神圣的唯一真理,以西方世界为绝对标准,从而排斥比较的做法成了过往。在抵达普遍性政治理解的道路上,东方的国家和社会变成了需要观察和思考的对象。当我们联想到18世纪法国文化界对中国开明专制的赞赏时,这一点就显得更为清晰了。尽管孟德斯鸠终其一生都对东方统治方式抱有敌意,但是这并不妨碍他进行跨文化的全球比较研究,也正是着眼于此,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才称他为“第一个现代比较政治学家”。


如果说《波斯人信札》是在虚构的场域中设定了文明的他者,那么《罗马盛衰原因论》呈现的则是历史中的他者,孟德斯鸠通过对罗马人从兴盛到衰亡的过程展开比较历史的个案分析,不仅为时人思考政治现实提供了警示,而且从中阐发了政治生活领域的普遍哲理。在孟德斯鸠之前,让博丹(Jean Bodin)曾经做过系统的比较历史研究,他考察不同民族的习俗,探索他们的公共事务的起源、发展、变迁和衰落。博丹指出,这些客观的事实是历史方法的研究对象,而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则是“国家政体形式的史料”。


在进行罗马盛衰的原因分析时,孟德斯鸠承袭了博丹对政体的关注。他明确强调“支配世界的并不是命运”,对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有一些“一般的原因”(cause générale)在发生着作用。而作为总的基础,这些原因是会“把所有特殊的事件带动起来的”。对罗马来说,政体便属于这一般的原因:塔克文被驱逐后,罗马从君主政体变为共和政体,这是罗马人兴盛的起点;在屋大维的治下从共和变为帝制,则是他们走向衰亡的开始。不过,政体腐化作为罗马共同体走向衰亡的自变量,又是众多因素彼此作用的结果。其中,公民精神的改变、统治疆域的扩大以及政治纷争(divisions)的状况尤其重要。在共和国的早期,罗马公民英勇坚强,他们“只有一种同样的精神、一种同样对自由的热爱、一种同样对暴政的憎恨”,这成就了国家的强盛。而强盛使罗马获得广阔的疆域,加之其政策是给予所有被征服者以公民的身份,所以就造成了公民权的过度扩大,由此反而损害了精神的同质性。与此同时,原来保持共和国活力与团结的内部纷争,也因为“新公民和老公民不再把对方视为同一个共和国的成员”,而演变成了“对外战争”的性质。苏拉、庞培、凯撒以及后来的屋大维,正是在国家分裂的背景下攫取了专断的权力,导致了共和政体的倾覆。孟德斯鸠曾道出其中的困境:“共和国若是足够明智,那就不应进行结局吉凶不明的冒险,它唯一应该追求的便是国祚永续。”但罗马又是为了扩张而建立的,“共和时期人们的原则就是不停地打仗”。在战争中节俭和美德得以维持,而战争的胜利却带来了财富和奢侈,罗马后来的所有成功或不幸在立国之初就埋下了伏笔。


孟德斯鸠描绘了一幅罗马人从兴盛到衰亡的图画,我们从中可以辨识出一些因果关联,甚至某种因果机制。他强调那些基础的力量和一般的原因,但它们又与细节的要素交织在一起。孟德斯鸠不曾显白地做出假设、罗列事实、归纳概括、得出结论,但这些“科学”的要素都体现在了他对罗马历史的案例研究之中。而且,以历史的轨迹展示政治的动态变化,其间的价值不只是解释特定的政治现象本身,更在于加深对人类的政治生活规律的认知。


除了从异域文明和历史著述中寻找“他者的视野”外,那些相邻的社会同样是孟德斯鸠进行比较政治研究的经验来源。他曾经在1728-1731年间做了一次欧洲范围内的旅行,去到了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等地。其中在英国的日子更是被罗伯特·夏克尔顿(Robert Shackleton)称作孟德斯鸠“最为重要的时期”,因为后者关于英国政制(la Constitution d’Angleterre)的影响深远的文字正是在这次旅行后写就的,它构成了《论法的精神》中最为引人注目的部分。同时,在这部博学的作品中,孟德斯鸠对众多的欧洲国家展开了比较,主题涉及法律、商业、宗教、习俗等广泛的领域。而他的言辞之间也透露着对英国的赞赏,比如英国分权制衡的政治安排维持了法治、保障了自由,它的节俭性贸易方式实现了国家的繁荣,而且它还有着强大的对外力量和富于活力的社会生活。相较之下,西班牙则是一个负面的例子,它崇尚征服的精神,并且错把金银当作财富,故而虽据有美洲但日益衰落。


不过鉴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环境和传统,对待任何已经建立的东西都应保持审慎,所以孟德斯鸠并不曾在比较时推崇某种特定的统治模式。他的工作是通过丰富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来探索“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即“法”),进而提供普遍性的政治教益。就像他在《论法的精神》的序言中所说,“我的原则绝非出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本性推演出来的”,“我们研究一切的原因,不过是为了观察一切的后果”。法律与人类世界诸多的存在物之间的关系综合构成了“法的精神”,因此孟德斯鸠力图做到包罗万象,并且在逻辑分析中展示这“精神”的脉络。对他来说,比较那些具有相似性的不同事物是获得知识的方式,甚至科学本身的用处都是在比较历史中体现的:“伟大国家和蛮族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前者致力于艺术和科学,而后者完全忽略。”在孟德斯鸠看来,他对科学的探索是为了启迪人民和立法者,纠正人们的破坏性偏见,使之趋向于宽和的政治生活。



二、政体 “类型”:比较的基础


在比较政治研究中,普遍性的概念发挥着基础的作用,它使得源自不同国家的经验材料具有了相互之间进行检验以达至一般化的可能性。单一的概念所涉及的是单个的变量,而若“包含两个或可能更多变量之间的互动问题,这些互动会产生一个有关政治体系的新变量或分类方法”,这就构成了类型学。今天比较政治学中广泛使用的“民主-威权”之分,便是类型学的表现。如果排除其中的价值色彩,这种利用有限的要素对复杂现象进行简化分类的方式,无疑有助于人们从宏观层面把握不同国家之间的基本区别,并且为进一步的因果关系推论提供理论工具。


孟德斯鸠正是将政体的类型学(typology)作为比较政治研究的基础的,在这一点上他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做法。但不同之处是,孟德斯鸠并未从正义与否(是否旨在实现公共利益)这一变量出发区分政体的正宗和变态。他先是根据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区分了一人统治的政体和共和政体,后者包括由一部分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由全体人民统治的民主政体。在此基础上,由一人统治的政体又根据是否遵照固定的法律而区分为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此外,除了政体性质(也即政体的结构),孟德斯鸠还提出了“政体原则”(le principe du gouvernement)的概念,意指“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情感”。在他看来,有三种主要的情感,即美德、荣誉和恐惧,分别与共和、君主和专制这三种政体相对应。而这些情感,也成为孟德斯鸠在解释不同国家的统治方式和特殊政治现象时的重要变量。


在《论法的精神》的第一章,孟德斯鸠指出,“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同样与法律“有关系”的还包括自然状况、习俗风尚、贸易财富、宗教等。这样看来,似乎政体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它只是对法律产生影响的因素之一罢了。但是实际上,孟德斯鸠是将之作为比较政治研究(以及比较法研究)的基础来看待的。当他在第二至第八章完成了对政体类型学的构建之后,人类世界中纷繁的法律以及与法律相联的诸多存在物,便都被置于政体划分的框架之下来进行考察了。


通过中国的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按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八章中的澄清,中华帝国并不像传教士所声称的那样值得称赞,它的原则也并非恐惧、荣誉和美德兼而有之。相反,“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惧”。但在第十九章中,这个判断却遇到了中国礼仪的挑战。因为中国的立法者们把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都混合在了一起,与之相关的箴规便是礼仪,而“所有这些都是伦理,都是美德”。此间我们看到了一些龃龉之处。孟德斯鸠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才有了第八章末尾对政体类型学的严词捍卫。三种政体的划分贯穿整部《论法的精神》,是他阐释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政治生活时所依赖的概念基础,故此不容挑战。但是,这样弱化中国的特殊性而将之放人专制主义行列的处理方式,也造成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孟德斯鸠是反对殖民征服的,但“专制中国”的讨论却为之后一个世纪的侵略战争提供了道义和理论的支持。


在政体类型学的视角之下,国家被作为一个总体来对待。而且根据阿尔都塞(Althusser)的理解,与柏拉图(Plato)或者霍布斯(Hobbes)不同,孟德斯鸠的这一“总体”观念并不涉及“一个理想的国家的构成”,而是“降低身段,用于理解具体的历史”。他进一步指出:


由于孟德斯鸠,这种总体,原本是一种观念,如今则成为科学的假设,被用于解释种种事实。它变成了一个基本的范畴,使得有可能不再去思考一个理想的国家的现实性,而是思考人类历史上各种制度的具体的、直到当时还难以理解的多样性。历史不再是那个限的空间……这个空间有了一个结构。其中有一些具体的中心,与各种事实和制度所构成的整全性的地方视野相关联,这些中心便是国家正如活生生的个体一样,在这些总体的核心处,有一种内在的理性、一种内部的统一和一个本原的中心:性质与原则的统一。


围绕着不同的中心,也即性质和原则相统一的不同类型的政体,各个国家的多样性变得可以被认识。在这个涵括世界范围和历史维度的分析框架中,孟德斯鸠试图厘清“不同社会的政治方面与其他方面之间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我们看到政体与社会生活诸领域的相互契合。比如在专制国家里,奴隶制更能够被人们所接受,那里的“每个人有得吃,能够活着,就应该很满足了”;在君主政体下,人性却不应该受到摧残或贬抑,故而不应有奴隶;对共和政体来说,人与人是(或者应该是)平等的,而奴隶制与平等相违背,所以也不应存在。同样地,贸易和政体也有关系:“在君主统治的政体下,贸易通常建立在奢侈的基础上”;而“在多人统治的政体下,贸易通常建立在节俭的基础上”;至于在专制国家里,“人们劳动为的是保持所有,而不在取得所没有的”,所以贸易是不发达的。我们还可以列举许多其他的方面,诸如教育、宗教、妇女地位等。而不同的政体与相应社会的生活状态之间的契合,体现的便是基于现实和历史的比较分析所做出的因果关系推论,类型的划分使这样的普遍性推论成为可能。


除了政体类型学外,在孟德斯鸠那里另有一种关于政治统治方式的类型区分,即彼此对立的宽和政体(gouvernement modéré)与专制政体。宽和政体并非从权力结构着眼来界定的,它更多体现的是良善的政体所应具有的一些品质,包括“权力得到制约,法律得到尊重与服从,公民个体享有比较稳定的财产权”。相比之下,专制政体中的君主权力却不受限制,“在那里,的命运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惩罚”。


与宽和和专制的类型划分相应的,首先是自由这一核心价值的不同处境。孟德斯鸠强调,“政治自由只在宽和的政体中存在”。而当一个人握有绝对权力的时候,“臣民的自由是不被关心的”。具体的表现有很多,比如刑罚的内容和方式、赋税的征收、妇女的地位和宗教的情况等。而在这些表现的背后,孟德斯鸠试图探索因果的关联:为什么在一些国家里有宽和与自由的政治,而在另一些国家里却只有主奴式的专制统治呢他将目光投向了气候和土壤这些物理的因素。关于气候,孟德斯鸠的讨论起点是不同的温度对于人体纤维和神经的不同影响,进而推论寒冷和炎热之下人的不同精神状态。他指出,寒冷造就勇敢的人民,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而炎热则使人软弱萎靡、精神懒惰,甘于成为奴隶。至于土壤,孟德斯鸠认为:“土地贫瘠,使人勤奋、俭朴、耐劳、勇敢和适宜于战争;土地所不给予的东西,他们不得不以人力去获得。土地膏腴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怠惰、贪生怕死。”所以相较于平原和大陆,山地和岛屿更能保有自由。而且平原造成的障碍较少,更容易通过征服建立大的帝国,随之而来的是严酷的统治,以避免割据局面的出现。反之,那些在天然的区域之上建立的不大不小的国家,却能够以法治和自由来保卫国家、免于征服。


在探讨以上两种统治方式及其原因的过程中,孟德斯鸠展现出的是“欧洲的自由”和“亚洲(或曰东方)的奴役”之间的对立。但是如前文所言,此种跨文明的比较视野透露出启蒙的普遍理念。而且,通过将研究的范围从欧洲扩展到世界各地,类型和概念也获得了超越特定地域的意涵,其中最突出的便是“专制主义”。在孟德斯鸠之后,它被越来越多的西方人用来批评自己国家的统治,特别是这个概念在法国知识界的广泛使用,对于之后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产生了影响。



三、制度主义研究的旧范式?


通常认为,在行为主义革命之前,人们对于政治生活的经验思考(包括比较研究)所采取的是“旧”制度主义的范式。相较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新”制度主义而言,旧的范式所主要关注的是静态的、正式的法律和制度,尤其是宪法/宪制,而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政体理论的传统便是此一范式的集中表现。至于孟德斯鸠,他被理所当然地归人其中:“孟德斯鸠发现政治结构需要均衡,这成为美国所建立的以削弱潜在独裁专制政府为目的的分权学说的基础。”


如B.盖伊·彼得斯(B. Guy Peters)所言:“旧制度主义者常常是比较主义者,至少是某种比较主义者。”然而,孟德斯鸠的比较政治学却远不能用这个旧制度主义的范式来一言蔽之。尽管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的核心关切是不同社会中所制定的法律,而且如前文所言,政体在他的比较研究中居于基础的地位。但是同样地,他强调那些微观的因素,特别是公民个体的精神和行动对于政府结构和法律制度的影响,这与旧制度主义关于“结构决定行为”“个人内嵌于国家”的观点是不甚相同的。


我们已经谈到,孟德斯鸠的政体类型学由性质和原则两个变量构成,前者是权力的结构,后者是推动政体运行的情感(les passions)。在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看来,这样的“情感”并非某种心理动机,而是评价和激励政治行动的准则。孟德斯鸠眼中的政体不是单纯由法律(或权力)所确立起来的一套制度安排,它更加关联着人们的特定生活和行动方式。在共和政体(特别是其中的民主政体)之下,人们热爱法律和祖国,这种爱要求他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它表现为人们局限于一种愿望和快乐,那就是“使自己对国家的服务超过其他公民”。而在君主政体中,野心则指向个人的荣誉,它推动并联结着政治机体的各个部分,使君主政体活跃而有生命力。其间的机制就像宇宙的体系一样:“有一种离心力,不断地使众天体远离中心,同时又有一种向心力,把它们吸向中心。”相比而言,生活在专制统治中的个人既不寻求美德也不追逐荣誉,他们的勇气和野心在恐惧中窒息。


需要看到,孟德斯鸠对政体原则的理解并非当今所谓的政治文化,后者更多关注的是人们对政治生活所抱持的态度与观念,以及它们对政治参与和政治忠诚等的影响。即使涉及私人生活方式(比如家庭中的权威模式),政治文化研究也只是为了探知个人在进人公共政治生活时的行为取向和价值选择问题。而孟德斯鸠的“原则”却关涉人的情感及相应行为与政治运行之间的直接关联。就像马南(Pierre Manent)在阐释英国政制的“动力学”(dynamics)时所看到的那样,“静力学”(statics)意义上的权力结构若要运转,就需要党派行为的推动,而这背后则是其国内所有的情感(僧恨、羡慕、对发财致富和出人头地的热望等)都因不受约束而得到广泛表现。孟德斯鸠直言:“要不是这样的话,这个国家就要像一个被疾病折磨的人,因为没有力气,终于没有任何情感。”同样地,如果共和政体中的公民没有了美德,不再坚持平等和俭朴;如果君主政体中的贵族以从奴颜婢膝中获致显贵为荣,由维护法律和对国家负有义务转变为对君主负有无限义务;如果专制政体中的臣民不再畏惧君主举起的手臂,反而拥有了知识和独立的品格:那么原有的制度和法律便将无法发挥作用了,甚至政体的结构也将发生改变。以孟德斯鸠用了颇多笔墨来强调立法与政体原则的相适应,而且他强调道:“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但是在原则健全的时候,就是坏的法律也会发生好的法律的效果;原则的力量带动一切。”


人类的情感/精神是不断变化的,政体原则的腐化危险始终存在。鉴于它与政体结构之间的支持关系,为了抵御政治变迁的压力,国家的立法者需要采取各种法律措施来防止政体原则的腐化。其间体现的是制度维续的动态过程,人与制度的互动得到了孟德斯鸠的特别关注。前文提到,罗马人精神的腐化是其政体从共和堕为帝制的基础因素。在《论法的精神》中谈及人民的腐化时,孟德斯鸠写道:“极端平等的精神使一个民主国走向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这背后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即国家的巨大成功使人民骄傲自满而不能接受领导,进而他们嫉视官吏和执政者,并最终变成了政治制度的敌人。在此情况下,“除了铲除腐化,恢复已经失掉了的原则而外,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补救所滋生的任何弊害的”。可见,与特定情感/精神相契合的是特定的行动方式以及政治行动者之间的特定关系,法律制度一方面规定与调节这些行动和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它们作用的结果。故而当君主与贵族的精神改变了,他们各自的行为方式和相应的关系结构就改变了,其中原有的“固定的法律”就不再具有效力,君主政体也就发生了腐化。


由此我们看到,孟德斯鸠在政体类型基础上形成的比较视野,不只是聚焦于法律和制度的正式安排。他希望洞察的是维持这些政治结构的深层要素,以及结构发生变迁的动态机制。他的方法当然不如今天的新制度主义那般精细化后者毕竟融合了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等分析工具,但是在时间中呈现政治制度与人的存在方式之间的内在关联,却是孟德斯鸠一贯的思想取向。除了从微观层面审视人的情感和行为与政治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外,孟德斯鸠还着重展现了集体的精神或观念与政治统治方式的关系问题。对此做出最详尽讨论的是《论法的精神》的第九章,其中有一个突出的概念“普遍精神”(ésprit générale)。这一概念的内涵颇为复杂,它是“人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支配”而形成的结果。孟德斯鸠曾用两种暴政的对比来说明普遍精神的影响,他写道:“暴政有两种,一种是真正的暴政,是以暴力统治人民;另一种是见解上的暴政,即当统治者建立的一些设施和人民的想法相抵触时让人感觉到的那种暴政。”因而,所谓“最好的法律”未必能产生最好的统治效果,因为“对于那些从未习惯于享受自由的人,甚至连自由也好像是不可容忍的。同样,新鲜的空气有时候对那些居住在沼泽地带的人们而言,是不愉快的东西”。


国家的法律由立法者制定,后者要秉持宽和的精神,在极端之间寻求实现政治的“善”。然而,法律的实施却可能与立法者的意图相背驰,看起来相同的法律实则是不同的。原因既在于不同政体中的个体情感是不同的,也在于不同的自然和社会环境造就了迥然有异的群体性情,正式的法律制度只有契合于这些背景要素,才不至于在运行中发生扭曲。正如孟德斯鸠所强调的,“法律不是一种纯粹的‘权力作用’”,它需要采取的是“自然的方法”。所以,在进行比较政治分析的时候,孟德斯鸠注重那些形塑了普遍精神的非正式的“一般制度”,也即风俗和习惯。比如,他会对比西班牙人和中国人的性格,考察不同民族虚荣和骄傲的状况,认为不应该改变专制国家的风俗(因为这样会引起革命),并关注法律对不同民族的精神所产生的影响,等等。这不同于比较政治学中旧制度主义所惯常采取的“物理学范式”,而是与那种将国家及其政体视作有机系统的“生物学范式”较为符合。在此我们应该回想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理解在他看来,法律是与诸多存在物联系在一起的。他所比较的不只是外在的法律制度,更是不同国家/政治体所处的不同的“关系”。



四、自由、法律与分权:比较政治的议题


比较政治学的核心任务是“在相似和差异中寻找规律”,但是在此之前,需要面对的是“什么样的相似和差异是值得研究的”。关于“比较什么”的问题,当今的比较政治既涵盖国家构建、政体、革命与改革等宏观层面的议题,也涉及政党制度、族群冲突、选举与投票等中观甚或微观的议题。孟德斯鸠的比较政治学所关心的主题无疑是广阔的,不过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核心的关切,尤为突出的是自由、法律与分权。而这三者是紧密相联的,它们共同指向孟德斯鸠对于“政治”的根本理解,以及对于良善政治生活的普遍想象。


最早在《波斯人信札》中,孟德斯鸠就对比了法国与波斯的政治社会生活,彰显出的区别不只在于政治制度,更在于制度所处的社会生活状况。法国社会中轻松欢快和时尚浮华的纷繁景象与郁斯贝克后房的沉闷压抑和威严驯服形成了巨大的视觉反差,而此一反差所牵系着的主题在小说结尾处得到了揭示。曾获郁斯贝克盛赞的罗克萨娜(Roxane)在自杀的“壮举”中宣告:“我确实生活在奴役中,但我始终是自由的;我依照自然法则改造了你的法律,我的精神一直保持着独立。”对孟德斯鸠而言,自由始终处于他的比较视野的中心位置,而生活在“有法律的社会”(国家)中的人们,因为其所面对的法律环境不同,故而拥有的自由空间也是不同的。《波斯人信札》以戏剧化的方式对比呈现了不同政治社会中自由的状况,而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成为孟德斯鸠思想中一直延续的主题。


孟德斯鸠对“自由”的著名定义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虽然他也曾指出,“风俗、习惯和先例都能够产生自由”,但法治是实现自由的根本条件,它保护被统治者免遭统治者的侵犯,使所有人获得一种“免于恐惧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这与专制统治下人人恐惧的状态正相对立,因为在专制政体中并无“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有的只是“单独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故此,在把不同国家的自由作为关切对象之时,法律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维持着自由,便成为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比较研究的重点。


首先是与公民的自由直接相关的那些法律,即包括刑法、民法以及相应的程序法等在内的“公民法”(les lois civiles)。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当无辜得不到保证时,自由也就没了保证。正因如此,那些在刑事审判的稳妥规则方面获得的知识,“比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使人类感到亲切”。而人们是通过不同的国家来获得这些知识并基于此展开实践的,这才有可能建立起自由。正是在广泛考察了众多国家关于各种罪行的规定情况后,孟德斯鸠为立法者提供了具有普遍性的知识。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努力,是因为他坚称,有着最好刑法的国家中的一个将被绞决之人,都要比一个土耳其高官还要自由。至于民法,在保障自由的问题上虽不及刑法那般关键,但从波斯和中国等的案例可以看到,即使是在专制政体之下,某些民事法规也可以给予人们少许的自由。而就程序法来看,“我们司法上的麻烦、费用、迟延,甚至危险性,都是每一个公民为着他的自由所付出的代价”,无论在共和国还是君主国中,“对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越重视,诉讼程序也就越多”。而专制国家的国民正是因为没有繁复的法律可以缓冲、保护,卑躬屈膝才成为他们获得安全的唯一保障。


其次是与防御和征服相关的国际法。在对比研究了他所处时代的荷兰、德意志和瑞士联盟,以及古希腊(比如吕底亚联盟)和古罗马的诸多联盟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指出,联邦共和国是既能够拥有强大的对外力量,又能够避免一人统治弊端的杰出创造。这些文字成为后来美国人为他们的自由制度做辩护时的重要依据。而在论及征服问题时,他表现出启蒙思想家的开明姿态,被征服者的自由、安全甚至领土的完整都受到了强调。孟德斯鸠反对古人那种将一个社会中的成员分散到其他社会,甚至将它的公民全体灭绝的做法。相反,他认为“我们时代”所遵行的国际法是值得赞美的,在它之下,征服国按照原有的法律继续治理被征服国。在孟德斯鸠看来,“应该经常保留一些使被征服的人民得以恢复自由的方法”,由此着眼,他激烈批评西班牙人在墨西哥的所作所为,却对亚历山大大帝的征服之举极尽溢美之词。


最后则是组成政体/政制的政治法,其中涉及孟德斯鸠思想中最被重视的部分,即他有关分权的比较研究。前文已经提到,自由只存在于宽和政体之中。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唯有宽和国家中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有自由,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系统地比较了英国政制、君主政体以及罗马共和国的权力分立和彼此制约的情况。因为英国政制的直接目的便是自由,所以尽管可能“这个国家有朝一日会失掉自由,也会陷于灭亡”,但是却仍然被作为经典案例来研究,毕竟其中最充分地展现了“自由所赖以建立基础的原则”。而这个被后人概括为“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原则,在现代的政治实践中几乎成为某种普遍性的法则。


如他所述,在英国政制中,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分别掌握在国王、贵族和平民团体,以及选自人民阶层的人员的手中。它们之间并非相互静止或对立的状态,事物的必然运动迫使它们协调地前进。相较之下,其他宽和的国家也都有自己划分三权的方式,并因其不同的分法而或多或少地接近政治自由。通过详尽描绘现实中和历史上形式各异的分权制度,孟德斯鸠意在表明他并未将英国的政制确立为模范。正如他所说明的:“我愿意研究我所知道的一切宽和政体中三权分布的情况,并根据它来计算其中每一种政体所能够享有的自由的程度。”


然而毫无疑问,在这种针对多样性现象的探究之下,透露出关于如何实现和维持自由的普遍理解,它最生动地体现在英国的政治法为其民众所确立的“政治”空间中:立法机构中的平民院代表的是平民的力量;贵族院代表的是贵族的力量;而国王既是具体的个人也是职能/机构,更是一种政治力量。与麦迪逊(James Madison)所发展出的全然依赖于机构之间“以野心对抗野心”的分权制衡不同,孟德斯鸠未曾脱离古典混合政体的传统,也即是说,在他那里不只有机构之间的制约和监督,更有着不同社会集团甚至阶级之间的平衡。在关于罗马盛衰的研究中,孟德斯鸠便早有相似的论述。在他看来,正是罗马城中一直未曾平息的纷争使所有滥权行为得到了矫正。一个自由的政府应该始终是充满政治活力的政府,“真正的团结是和谐的联合,其中的各个方面无论表面上多么对立,却都有助社会的普遍福祉,犹如音乐中的不协和音有助于整体协和一样”。相反,在专制政体中之所以没有法治、分权和自由,正是因为缺少了富于活力的“政治”:人与人之间彼此分裂,仅有的联系也“只不过是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而被压迫的人并不反抗”,其中不存在团结的公民,而仅有“埋在地下一个挨一个的尸体”。


孟德斯鸠曾经强调,他是以“政治著作家的身份”来写作《论法的精神》的,而他眼中的政治是“一把磨钝了的锉刀,它锉着锉着,慢慢地达到了它的目的”。暴政在开始时缓慢而软弱,但最终却迅速而猛烈;维持自由的法治与分权制度是在历史演进中确立的,就像英国人的优良制度是从日耳曼森林走出来的,而欧洲的宽和君主制也恰是征服民族政体败坏的结果。身处商业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孟德斯鸠肯定了人们对于利益和安全的追求,他所期许的宽和政治有着平实的人性基础。在此基础上,人的激情获得自由的释放,无论是相互攻击还是彼此结好,人们之间的竞争都可谓是“高尚”的,因为在此过程中,政体获得了动力,而国家更趋于繁荣。



五、结语


在孟德斯鸠看来,比较的能力在人类思维中尤其重要。与之前的许多哲学家不同,他不是从普遍的原则出发进行抽象的理论建构,而是以一种比较、归纳进而推论的方式去探寻纷繁现象背后的一般性。这种注重经验材料和特殊情境,并试图从中发现科学性的因果关联的思想取向,使得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称他为“反潮流”的启蒙思想家,并为他赢得了社会学奠基者(或者说先驱)的声名。在本文中,我们则探讨了孟德斯鸠的比较方法和视野与当今比较政治学的契合之处,通过回到这位最早的“现代比较政治学家”,考察那些最深层的逻辑和最基本的原则,以此对这一学科日益专门化和技术化的研究取向做出回应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在孟德斯鸠那里始终存在着描述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虽然与前辈们相比,他的思想理路已足够“科学”,但是许多学者依然会指摘他对于比较案例的选择是主观性的,他的类型学带有很强的抽象划分的色彩,特别是在他的研究背后有着“欧洲中心主义”的偏见。然而,孟德斯鸠所受到的这些质疑并非独属于他自己,现代政治科学(包括比较政治学)依然在面临着相似的困扰。


(因篇幅限制,参考文献从略)


〇 荐稿:贾可盈

〇 编辑:陈兰西

〇 审校:杨晔 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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