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塑与超越:复杂的“欧洲认同”构建 |【政治认同】专题

编者按

本文深入探讨了德国作为欧洲核心国家在构建集体认同过程中面临的民族、政治与欧洲认同的复杂关系,揭示了全球化、移民危机和地缘政治变化对欧洲民族国家认同的深刻影响。作者薛原以德国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分析和理论探讨,展示了德国从二战后的去德国化到欧洲身份认同的转变,以及在民族主义与宪法爱国主义之间的动态平衡。文章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了德国主导文化与宪法爱国主义的冲突与融合,以及欧洲身份认同的构建问题,揭示了集体认同的动态性和多元性。


本文即体现了深厚的历史洞察力,又展示了对当前欧洲政治的敏锐观察。作者提出,德国集体认同的未来可能在于超越单一的民族或政治认同,构建一种包容多元的欧洲认同。这一观点对于理解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政治文化动态具有重要启示,也为解决欧盟内部的认同分歧提供了新的思考角度。


重塑与超越:复杂的“欧洲认同”构建

(原标题为:《当代德国构建集体认同的困境与破局》,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作者:

薛原,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


引文格式(GB-2015):

薛原.当代德国构建集体认同的困境与破局[J].探索与争鸣,2024(02):162-176+180.

内容提要

欧洲民族国家的集体认同是一个难题:它们往往在作为民族国家的坚守、对共同政治文化的接受,还有作为“欧洲人”的共同身份这三种立场之间摇摆不定。在欧洲逐步迈向“超国家”共同体的今天,德国的集体认同对于认识欧洲民族国家与欧洲国家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它深刻影响着德国国内的稳定和团结,主导着其外交和安全政策走向,也构筑着德国未来发展的愿景。二战以后,德国以逐步削弱“德国性”、接近“西方”的方式获得国家集体认同。这就是代表德国民族主义的“主导文化”以及代表政治文化的“宪法爱国主义”的争端之所在。而这一对矛盾,在欧洲层面可以得到疏解和升华。欧洲文化价值共同体与欧洲宪法爱国主义合一的愿景,可以成为德国乃至其他欧洲国家集体认同构建的最高目标。

关键词

集体认同;德国主导文化;欧洲认同



每个国家都依赖于其国家具体存在的重要理念,一旦缺乏这样的理念,从长远来看,这个国家就丧失了集体认同。欧洲国家的集体身份是地缘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人类文明在区域层面的关键环节,集体身份认同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在区域层面,都对欧洲局势和世界局势有着决定性意义。


今天对欧洲民族国家的集体认同造成威胁的因素很多。我们很难在欧洲看到静态的、一成不变的民族国家,由于地缘政治事件(如地区冲突或战争)、移民与难民、全球化或反全球化以及自身人口结构的演变,欧洲民族国家经历着迅速而深刻的变化,迫使这些国家不断做出调整,并催生具有共识性的新的集体身份定位。当然,这样的定位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在不同政治派系、利益团体和不同阶层共同作用下,经历角力、斗争和妥协后逐步成形的。集体认同的构建和维护是民族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公民不相信自己归属于某一个政体,那么它将无法发挥作用。”集体身份的构建与社会制度维护的相关性在于,社会成员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就共同的价值基础达成共识,允许这些价值取向被制度化和符号化,从而共同构成忠诚和团结。福山认为,集体身份羸弱会损害政治制度的稳固性,对内可能导致三种结果,第一是社会成员丧失安全感,从而导致分离主义甚至国家崩溃;第二是政府行政能力下降,直接表现是腐败和公共服务效率低下;第三是社会成员专注于个人利益的获取,忽视重要的共同利益取向,也因此对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对外,集体认同对于一个民族国家来说至关重要:集体认同承载着维系国家政治的团结和统一的重任,尤其在国家面临挑战和危险的时候。在一段时间之内,它可能成为起决定性作用的意识形态,之后又逐步被新的集体认同挑战、重构或取代。在今天的欧洲共同体中,种族、国家、宗教和阶级之间不断产生裂痕。面对危机,欧洲民族国家提出了国家身份时代归属感的命题。


德国作为欧盟核心国家之一,其集体认同建构路径既有欧洲国家的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如果对德国自二战以来的集体身份构建路线简要回顾,大致可以归纳为五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东、西德用不同方式接受并处理民族社会主义的负面遗产问题;第二阶段是西德试图通过融入西方或欧洲,以重新定义德国的集体认同;第三阶段,欧共体在新一体化的框架下遏制日益强大的德国,德国民族自我形象逐步复兴,成为德国统一的驱动力;第四阶段是在两德统一之后,德国拒绝专制文化,在“主导文化”框架内承认种族文化差异;第五阶段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框架下,在让渡和坚守国家主权之间找寻中间道路,在欧洲“霸权”和“半霸权”的位置中权衡,其集体认同也随之变化。欧洲民族国家的集体认同可以大体定位为三个层次:民族文化认同、共同政治认同和欧洲认同。这三个层次并不标志着集体认同发展的历史阶段,而可能在同一段时间内交织,或是某一时期其中一两种占据上风,抑或在不同社会群体中有截然不同的接受度。


在这些不同历史阶段,德国各个政治派别分别提出自己的集体认同方略。德国“宪法爱国主义”(Verfassungspatriotismus)自1970年代进入政治讨论以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担着截然不同的任务。从1990年代末到今天,德国逐步走出历史阴霾,开始倡导回归正常的“爱国主义”,而“主导文化”(Leitkultur)作为一种民族主义的变体,过去二十年间在面临移民和难民危机时频频现身,有其合理性。“主导文化”其实是德国民族主义在面临外来“入侵”时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德国民族主义显然有着比“宪法爱国主义”更长的历史以及更加深远的影响。只要德国民族国家存在,民族主义在各个时代将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内与“宪法爱国主义”这样更“西方”的价值观念形成对峙。二战结束后,超国家的欧洲一体化理念帮助德国逐步摆脱历史包袱,重建更加适应全球化时代需求的集体认同。德国的亲欧派作为欧盟的积极构建者之一,主张欧盟应该通过欧洲宪法获得部分主权,成为倡导后民族共同体的典范,致力于构建一个超国家的“共和国”。以上三种集体认同的方式诞生于不同时期、旨在解决不同问题、关涉不尽相同的群体,三者之间既有冲突、对话和对抗,也有互补、重叠和融合,在德国集体认同中扮演着截然不同的角色。可以说,这三种集体认同的方式在相互碰撞和对话中构成了德国对于集体认同命题讨论的主流。



宪法爱国主义与国家政治认同


宪法爱国主义在德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其内涵不断扩充,拥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二战结束后,很多德国人将纳粹的过往视为使国家及其历史变得可鄙的理由,并因此下意识地远离而并非直面德国历史。德国被迫成为“没有历史的民族”(Geschichtslose Nation),在“欧洲化”和“自我认可”间摇摆不定。在欧洲委员会旨在遏制逐渐强大的西德所倡导的“一体化”背景下,西德战后首任总理阿登纳(Konrad Adenauer)希望通过联合一些西欧国家来恢复联邦德国的平等伙伴地位,最终实现国家统一。此时德国并没有正式宪法,只有为了建立过渡时期国家生活的新秩序而制定的《基本法》。


早在1947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还未成立,多尔夫·斯腾伯格(Dolf Sternberger)就试图通过将“祖国”(Vaterland)的概念与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联系起来,赋予“祖国”新的积极意义。他在《改变》(Die Wandlung)杂志上指出:“祖国的概念只有在自由宪法中才能实现。”1959年9月16日,斯滕伯格在《法兰克福汇报》上以“祖国”为题发表了一篇文章,也将祖国与宪法相联系:“祖国是我们为自己创造的‘共和国’,祖国是我们制定的宪法。”1968年民权运动以后,西德政坛的左派势力崛起并逐渐获得认同,德国政治讨论日渐意识形态化,西德各党派和社会政治阵营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关于是否允许堕胎、是否可以拒服兵役、“新东方政策”等诸多话题都涉及对《基本法》的诠释。联邦宪法法院审理并裁决了左右两派的诸多争议。各方都参考《基本法》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并以此融合冲突的各派势力——这一系列判例使得德国人成为现实的“宪法爱国者”。1970年1月27日,斯腾伯格在《法兰克福汇报》上的一篇文章中首次使用了“宪法爱国主义”一词。1979年5月23日,在《基本法》颁布30周年之际,斯腾伯格在《法兰克福汇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宪法爱国主义”的社论。鉴于德国仍在分裂的现实,斯腾伯格写道:“民族感情仍然受到伤害,我们并非生活在完整的德国,但是我们生活在完整的宪法中,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宪政国家,这本身就是一种祖国的概念。”斯腾伯格在1982年政治教育学院成立25周年庆典上发表演讲后,引发了大规模的讨论。在演讲中他描述了“宪法爱国主义”一词的内涵:“对国家秩序的认可不能只建立在历史发展的命运和经验共同体的基础上。相反,只有对自由和参与权的共同认知才能产生真正的认同感。像联邦共和国这样的现代社区主要是由公民归属和参与的理性意志维系在一起的。因此,国家统一主要基于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宪法的象征性权力。奥托·德彭豪尔(Otto Depenheuer)认为宪法爱国主义是德国战后“第一个被重复的集体认同理论概念”。在德意志民族经历了民族社会主义的灾难之后,“承诺建立(基于宪法爱国主义的)政治团结,并让世界人民再次看到德国人”。


在1986到1987年间发生的“历史学家之争”中,哈贝马斯重提“宪法爱国主义”这个概念并使其真正流行起来。保守派历史学家恩斯特·诺尔特(Ernst Nolte)将德国发起大屠杀的罪责相对化,声称德国人发起的大屠杀不是20世纪唯一的大屠杀,因此德国人无须承受任何特殊负担。这遭到了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左派知识分子的批判。哈贝马斯重新将宪法爱国主义置于讨论中心,并坚称:“唯一不会使我们与西方疏远的爱国主义是宪法爱国主义。而只有在奥斯威辛集中营之后以及通过奥斯威辛集中营,才能在德国文化民族中发展以信念为基础的、对普遍主义宪法原则的承诺。任何想要让德国人回归传统形式的民族身份的人,都是在破坏我们与西方联系的唯一可靠的基础。”哈贝马斯当时将所谓“西方”奉为圭臬,旨在以西方普遍主义的宪法原则对抗德国当时的极右民族主义冒头的倾向,他认为德国对宪法爱国主义的追寻是德国近代历史的结果,这也就是说在民族社会主义的阴影下,民族意识和身份连续性面临巨大中断,国家统一还悬而未决。这时除了将政治身份建立在普遍主义的公民身份之上,德国似乎别无他选。德国人也被迫以自我批判的方式接受其民族身份。同时,哈贝马斯将宪法爱国主义视为西方民主国家集体认同形式发生根本变化的重要标志。对他来说,宪法爱国主义不再指向一个民族的整体,而是抽象的程序和原则。哈贝马斯认为与旧式民族国家相比,民族文化和国家政治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而这恰是构建宪法爱国主义的先决条件。哈贝马斯因此赋予了宪法爱国主义一种后国家和后民族特征,并从中看到了新的集体认同的来源,即“欧洲身份”。哈贝马斯的批评者指责他企图用“宪法”偷换“国家”这个概念。保守派和民族爱国主义者认为没有国家认同就不可能有共同的法律秩序,宪法爱国主义和后民族主义这些左派观点在消解德国的集体认同。


两德统一之后,不仅仅是经济优势,自由主义的宪政国家的吸引力在前民主德国迅速加入联邦德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彼得·莫尔特(Peter Molt)总结,宪法爱国主义“尽管名称烦琐、需要解释,但仍然适合继续为统一的德国以及未来的内部和平与凝聚力提供方向,并成为德国人服务的民族自我形象的指导方针”。另一些评论家则认为宪法爱国主义的“妥协性”和“权宜之计”已经过时。似乎终于到了用植根于德国历史和传统的、更感性的民族意识取代理性建构的时刻。格尔德·赫普(Gerd Hepp)认为宪法爱国主义是一种“纯粹的学术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实践,没有情感基础”。他认为左派用它取代了意义丰富的爱国主义。他批评左派的“宪法爱国者”试图摆脱“德国性”。基民盟的政治家沃尔夫冈·朔布尔(Wolfgang Schauble)在2004年表示,如今是德国摆脱历史包袱,恢复“爱国主义”,倡导健康、客观和公平的公民意识的时候了。这种对爱国主义的呼唤可以归因于以下事件:1998年至2005年执政的中左翼的红绿联盟政府修改《公民法》;左派民主阵营逐步放开对国家概念的限制;2006年成功主办夏季世界杯使得德国民族自豪感回归。德国人有意识地重新引入了斯腾伯格对宪法爱国主义的原始诠释,即宪法爱国主义代表了一种实现“祖国”认同的方式。对“祖国”的挚爱和信任是宪法爱国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爱国主义因此逐渐成为民族保守派和左翼民主派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并被构造成两德统一后的集体认同的核心。


自1989年统一以来,德国成为欧洲主要移民目的地之一。移民和难民潮使德国的人口构成愈加多元,融合的任务越发复杂艰巨,宪法爱国主义成为弥合社会分裂的重要途径。正因为德国不是一个民族共同体,而是一个多元民族的共和国,所以《基本法》是构建两德统一之后的集体认同的重要基础,它考虑到了人们的多样性,不质疑某人来自那里、以何种方式生活、有怎样的宗教信仰,而只考量其是否接受民主自由的宪法价值观。至于宪法爱国主义能否被成分多元的德国社会广泛接受并成为最核心的社会共识,对其最有力的质疑是:《基本法》是冷漠而缺乏情感的普世原则,真正维系人的是他们的民族属性和情感。《基本法》缺乏实质内容、空洞抽象的程序很难产生归属感和相互的责任感。这种抽象性与归属感格格不入。斯腾伯格认为宪法爱国主义不反对民族爱国主义,不应取而代之;哈贝马斯则认为宪法爱国主义应克服民族爱国主义,为多元文化社会提供后民族认同。


综上所述,宪法爱国主义旨在让人们在多元的德国依靠共同的公民概念获得共生的基础和归属感,但它在遭遇复杂的移民和难民的融合问题时是不够有效的。移民问题加剧了立宪民主的普遍主义原则与保护现有生活方式的特殊主义要求之间的紧张关系。“主导文化”在2000年以后的二十年内逐渐成为与宪法爱国主义针锋相对的关键词。两者根本的争议就在于,究竟哪一种共识才能整合德国的老公民和已经、正在或即将成为新公民的外来移民/难民,从而形成一种新的集体认同,以弥合社会群体的分裂。那么,是否可以用一种基于民族文化的德国主导文化来实现社会共识、构建集体身份?



民族文化认同与“德国”主导文化


对宪法爱国主义形成最大挑战的是民族文化认同,而这种挑战在德国自2000年以来面临的两次移民和难民危机的冲击下显得尤为尖锐。德国在2000年修订《公民法》,成为一个事实上的移民国家。从1990年代至今,地缘政治冲突和国际劳动力流动将一批批难民和移民推向德国,同时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隐患和矛盾,德国的社会共识和集体认同遭遇巨大挑战。民族文化认同是一个宏大的概念,在不同时代有截然不同的表现形式。两德统一之后,德国民族主义先是逐渐以“爱国主义”,2000年以后则以“德国主导文化”等形式回归。出生于叙利亚大马士革的德国政治学家巴萨姆·蒂比(Bassam Tibi)敏锐地意识到,解决德国移民难民融入问题的核心在于接受国或地区的身份认同和核心价值的构建。蒂比在1998年出版的《没有身份的欧洲》(Europa ohneIdentität? Die Krise der multikulturellen Gesellschaft)一书中创造了“欧洲主导文化”一词:“我试图塑造欧洲(显然不是德国)主导文化的概念,旨在实现德国人和移民之间基于欧洲文明认同的民主、世俗共识。”


蒂比谴责德国政界对他的“欧洲主导文化”一词的滥用。德国政界将“主导文化”冠以“德国”之名,并非一场误会,而是有意为之。从1990年代末至今德国主要有两次关于主导文化的大讨论。第一次讨论发生在红绿联盟政府修改《公民法》之际,该法律以属地原则补充了血统原则。时任保守党基民盟和基社盟议会党团主席的弗里德里希·梅尔兹(Friedrich Merz)就2000年1月生效的德国《公民法》改革表达了反对意见。梅尔兹在接受采访时要求希望永久居住在德国的移民适应“德国主导文化”,即适应这个国家的基本文化价值观。他认为以文化相对主义为特征的多元文化主义与以绝对主义为特征的德国主导文化的冲突,导致社会共识和集体认同面临严峻的挑战。第二次关于“主导文化”的大讨论始于2015年欧洲难民危机。大量难民涌入导致欧洲爆发严重的财政、社会和人道主义危机,英国决定退出欧盟,极端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在许多欧洲国家兴起。如何在德国的新老公民之间寻求共识,确保社会凝聚力、达成集体认同?将讨论推向高峰的是2017年联邦内政部长托马斯·德梅齐埃(Thomas de Maizière)提出十项原则作为“共存准则”,从而发起了关于“德国主导文化”(eine Leitkultur für Deutschland)的新讨论。与第一轮讨论不同的是,德梅齐埃试图清晰界定为什么“德国主导文化”使得德国人“与众不同”,并具体到融合实践应该包含哪些“不成文”的准则和理念,而这些绝不仅仅包含德语和《基本法》。社民党、绿党、左翼党和自民党等中左翼政党认为德梅齐埃的观点传达了十足的文化优越感,愤怒的声浪将他推上风口浪尖。针对德国主导文化问题,德国政治精英分裂为左右两派。这种对峙在2017年巴伐利亚的《融合法》争议中被推到顶点。这部被中右翼主导、以高票通过的法律要求移民尊重主导文化。主导文化被定义为“构建身份的基本共识”和“社会的基本文化秩序”,其中除了人的尊严、平等和自由等基本内容外,还包含了尊重巴伐利亚的风俗和基督教传统。2017年,中左翼的社民党和绿党联合向巴伐利亚宪法法院提起了违法诉讼,使得该法中的一些条款被判定为违宪。然而,并不是反对派的所有指控都得到支持。法院裁定,基督教文化在巴伐利亚州可以通过法律在幼儿教育中得到保护。


对“德国主导文化”的讨论在德国始终处于主流。这个概念之所以一问世就引起了各方关注和争议,是因为它并没有脱离民族主义的范畴,在德国天然具有争议性,是左右各派政治势力交锋的重要战场。将主导文化冠以“德国”之名的中右翼和右翼政党,代表的是德国社会中较为保守的一派。右翼的德国选择党尤为强调德国民族主义,所以其将欧元、移民和绿色经济都视为对民族文化认同的破坏。总之,在面临外来威胁的时刻,德国社会内部总有这样一股民族主义的力量集结,对抗着对于民族集体共识和身份的消解。这样一股力量即便不以德国主导文化的形式出现,也将在德国社会中以其他面目长期存在,并与“多元文化主义”“宪法爱国主义”或“后民族主义”等概念形成对峙。如果这种对峙很难在欧洲民族国家内部被调和,甚至在危机时会加剧,使得社会意识撕裂,阻碍集体认同的成形并发挥作用,那么它是否可能被一种更加开放和包容的认同形式所取代,比如欧洲身份认同?



欧洲身份与“德国问题”


在欧洲大陆,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德国一样高度认同欧洲身份。德国精英通过对欧洲的认同也就是加入欧盟,来表达对曾经的种族主义和军国主义的拒绝。构建新的集体认同的最佳途径——接受欧洲一体化之后的“欧洲身份”,意味着在民族社会主义之后恢复德国的名誉。如果没有欧洲一体化的深化,两德统一不会进行得如此顺利。构建集体认同,是否可以将德国民族文化中的“主导文化”和德国政治文化中的“宪法爱国主义”提升到“欧洲”层次,使这两个概念在摆脱族裔禁锢的同时,又获得欧洲人民的情感认同?这是否是一种更加理想的集体认同模式?诚然,在后民族语境下,文化与政治都已跨越了国家的范畴,分别指向超越民族的欧洲价值(文化)共同体(europäische Wertegemeinschaft)和欧洲宪法爱国主义(europäischer Verfassungspatriotismus)的概念。托马斯·瑞斯(Thomas Risse)认为,欧洲(集体)认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欧洲集体认同的政治层面,它指的是欧洲拥抱现代、民主和人文主义价值观,反对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产生的政治文化。二是欧洲集体认同的文化层面,它是指“以白人基督教徒为主导的欧洲视自己的文明为独特的文明”。后二种基于“欧洲文化”的认同强调种族和宗教的特殊性,这是与欧洲政治文化重申的普遍性格格不入的。如此定义的欧洲文化有很强的排他性,与其他宗教、民族和文化划清了界限,也因此被右翼和持欧洲怀疑论的民粹主义者所滥用。


德国历史学家海因里希·奥古斯特·温克勒(Heinrich August Winkler)则描述了德国逐渐背离民族文化、融入欧洲(西方)政治文化的漫长而艰难的历程。温克勒认为其实并没有一个欧洲的文化价值观,而只有一个“西方”的价值观。德国逐步接近西方价值观,成为西方的一部分,这一历程是曲折的。西方的民主思想从未像在德国那样遇到顽固的抵抗。德国资产阶级精英一直拒绝从启蒙运动中得出类似于西方古典民主国家的政治结论。温克勒认为德国精英用“1914年的思想”回应“1789年的思想”,即用“秩序、纪律和内在美”来回应(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他们用优越的、理想主义和深思熟虑的德国“文化”对抗肤浅的、唯物主义的西方“文明”,用强权国家与多元民主相抗衡。德国人对“西方”的怨恨在一次次爆发中得以疏解,又在落败中回归理性。1945年后,美国、英国和法国之所以能成功帮助西德建成民主国家,是因为德国承诺无条件向西方政治文化开放。1989年11月10日,在柏林墙倒塌后的第二天,威利·勃兰特说:“属于一起的东西”现在可以“共同成长”。这指的不仅仅是德国的统一,同时可以视作“西方的统一”。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德国亲欧派坚定地主张推动从德国宪法爱国主义到欧洲宪法爱国主义的升级,来实现欧洲意识形态统一,同时成就更具普适性的集体认同形式。统一后的德国不再对欧洲安全构成威胁,这无疑是极具地缘政治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这也意味着,德国在欧盟框架下将逐步弥合民族文化和政治文化之间的差距,使特殊的民族文化消弭于普遍的西方政治文化。而欧洲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的核心最终都可归结到自由和民主,这种欧洲/西方共同价值成为欧盟衡量其成员国和所有希望加入欧盟的国家的标准。而德国也因此重新书写了国家历史,一步步成为欧洲大陆的主导者。


在面临移民和难民危机时,一些德国精英主张强调德国文化与欧洲文化中的宗教共同性。承袭约瑟夫·拉辛格(Josef Ratzinger)倡导的“基督教欧洲”理念,基社盟总书记亚历山大·多布林特(Alexander Dobrindt)将德国主导文化定义为“具有犹太根源的,受古典、人文主义和启蒙运动的影响的基督教文化”。将基督教表述为欧洲文化的中心是试图将欧洲文化与欧洲政治切割,重新聚焦宗教问题,即如何秉持基督教文化价值观以对抗伊斯兰教对欧洲文化的侵蚀。而蒂比则认为欧洲不应再强调基督教的主导性,而应倡导“理性优先于宗教启示”,进一步推动欧洲的世俗化。他通过定义欧洲文化和共同价值,强调德国民族身份与欧洲历史、启蒙运动和世俗现代化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蒂比警告说,缺乏具有约束力的主导文化的欧洲有可能成为带有宗教色彩的政治社会争端的舞台,因为一些伊斯兰主义者认为他们可以将欧洲伊斯兰化。但蒂比并不认为阻挡伊斯兰化的关键在于基督教,而强调在具有约束性的共同文化价值——理性、民主、政教分离和多元——的保护伞下展示欧洲文化的包容性和丰富性。正如社会学家达伦多夫(Ralf G. Dahrendorf)所说:“只要市民社会仍然局限在民族的边界之内,它就必然与排他的态度、措施和规则相结合,而排他的态度、措施和规则是违背市民地位和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的社会本身的原则的。只有当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建立公民社会的历史任务才算完成。”蒂比用欧洲主导文化概念对文化共识进行“消族化”和“世俗化”,在德国语境下,就是去“德国化”和去基督教中心。这样宪法爱国主义才能有一个更为广泛、开明、普遍主义的文化认同基础。


今天,对于古老的欧洲文明来说,文化不只是空洞的字眼。欧盟始终没有在任何官方文件中对“文化”一词进行严格而狭隘的定义。人们可以从国家、地方和个人的角度来界定什么是文化。各成员国对自己的文化政策负责,欧盟在文化领域的权限是“采取行动支持、协调或补充成员国的行动”,来应对日益复杂的挑战。这些挑战包括旧制度和基督教的衰落、数字技术的影响、经济下行的压力,以及地缘政治冲突的加剧。改变文化治理模式也就是要让欧洲人在复杂多变的局势下重新获得情感归属和集体认同。文化是较有可能产生集体归属感的因素之一。然而,欧盟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超过三分之一的欧洲人根本不参加文化活动。2017年,在《罗马条约》签署60周年之际,27个成员国和欧盟机构的领导人重申了他们的雄心壮志,即“建立一个公民在文化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增长方面拥有新机会的联盟……一个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联盟”。2018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欧洲文化议程》(New European Agenda for Culture),将文化发展与社会、经济、外交发展紧密相连。该议程旨在将身处欧洲的包括难民和移民的新老居民聚集在一起,让他们感到归属同一个社区。计划有着非常切实的目标,那就是改善生活、改造社区、创造就业和增长以及充分利用其他经济部门的溢出效应。尤其重要的是坚信文化的内在价值和经济价值,为文化和创意产业提供有利的环境,即鼓励创造力的社会环境、更好的融资渠道以及使文化更加国际化的机会。更加长远的目标则包括加强欧洲的身份认同感,创造归属感;甚至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积极公民意识、共同价值观、包容性和文化间对话。这无疑是欧盟的文化发展战略中极具创意、远见和雄心的举措。


综上所述,德国在战后不断接近“西方”,渐进地推进“去德国化”。德国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以决绝的方式与纳粹过往告别,以削减“德国性”作为成为欧洲盟主的代价。德国主导文化可以被视为这个漫长历程中的一段插曲,其时不时提醒人们,不仅在德国,而且在欧洲的很多地方仍然有这样一群人以“文化”为名维持“自身”和“他者”之间的界限。这种界限时而被表达为社会规范、共存的准则或自身独特身份的标志。德国左派精英在鼓励加强欧洲公民文化参与的同时,也持续推动共同政治身份的形成,这样的身份将不再依赖历史形成的文化边界,如“共同祖先”或“共同宗教”。



构建欧洲政治认同面临的问题


今天欧洲政治身份的构建始终围绕欧洲制宪、政治一体化、共同欧洲政策(例如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和政治价值观(例如民主和法治)而展开。欧洲宪法可以被视为欧洲政治认同的最高层次,而欧洲宪法爱国主义可以被视为欧洲身份政治的一次重大飞跃。“欧洲宪法爱国主义”由道德原则和民主程序定义构建,是一种以欧洲民主宪政形式为核心而形成集体认同的政治文化形式。围绕制宪形成的欧洲宪法爱国主义,至少可以支持对欧盟进行渐进的民主化。哈贝马斯认为(欧洲)各国民众应借此扩大他们的民族认同,提升至“欧洲”这一维度,构建一种共同政治命运的意识和对共同未来的信心,以实现最大程度的政治共识,阻止政治少数派干扰多数派的意志。但时至今日,还没有一部足以实现欧洲政治认同的“宪法”。《里斯本条约》是欧洲制宪一度失败后又一次制定欧洲公约的努力。德国作为欧盟的主导国,却未从国家层面助力欧洲政治一体化进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主张基于德国《基本法》对欧盟活动展开审查,对《里斯本条约》中具有突破性的条款进行了多项限制性的解释,同时也加大了德国联邦议院在涉欧事务上的权限。2009年12月1日,作为“代宪法”的《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近十多年来,欧盟条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尽管不管是欧洲议会还是各国政府中的许多参与者都认为迫切需要改革,但欧盟未来会议和欧洲选举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2024年,新一轮关于欧洲公约的博弈已在酝酿之中。如何围绕制宪精神,在疑欧派和亲欧派的角力中,继续推进欧洲政治一体化?德国作为欧盟的主导国家,需要直面和攻克以下一系列内外矛盾。

 

(一)德国“霸权”与欧盟平等主义之间的矛盾


加入欧盟使德国作为地缘政治隐患的风险被根除,但德国仍然处在欧洲霸权与半霸权的尴尬状态中,正如德国马歇尔基金会高级研究员汉斯·昆德纳尼(Hans Kundnani)2016年在其著作《德国力量——德国实力的悖论》(German Power—Das Paradox der deutschen Stärke)中所提出的自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以来的“德国问题”:在欧洲赢得包括冷战在内的三场战争之后,统一的德国对于欧洲的力量平衡来说太大了,对于建立霸权来说则太小了。德国对欧盟事务缺乏绝对支配力,又无法独善其身,这就是“德国问题”的精髓。这种对自身能力的悲观自省使得德国对美国始终有一种既依赖又抗拒的复杂情绪。2010年的希腊债务危机中多国谴责德国利用其经济实力对欧洲其他国家实施经济霸权,这不仅是一种经济民族主义,也是一种新的强权政治。有人认为,即使希腊1欧元债务都不偿还,德国也可以从希腊危机中获益。各方舆论谴责德国并未展现一个“欧洲霸主”应有的担当,即尊重希腊人民反对紧缩的民主投票,并给予更多的财政支持。


相对于德国难以获得的绝对“霸权”,欧盟成员国之间仍奉行平等主义。所有成员国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参与欧洲统一进程。这种理想化的制度设计,导致欧盟迅速失去行动力。立场不同、利益相异的国家使得欧盟决策机构左右为难。特别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国家否决权,使得欧盟在重大问题上根本无法形成决议。它允许一个成员国阻止一项得到欧盟其他国家广泛认可的决定,或将自身做法强加给多数其他国家,从而助长了政治博弈。2015年难民危机时,整个欧元区都把目光投向了德国,期望其发挥领导作用。德国试图说服其他成员国根据条约的相关规定采用具有约束力的配额制度,但徒劳无功。不少成员国推诿责任,造成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这是欧盟成员国对具有约束力的欧洲权威价值观的拒绝和颠覆;欧盟的共同行动原则并未被贯彻;对人权和人的尊严的尊重等原则被漠视。欧盟危机的最直接表现是执行危机,即欧盟联合决定的约束力受到公开质疑。信任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基础和本质。欧盟各国之间需要建立一种基于同理心的信任机制,即相信其他国家面对相同问题时会勇于承担责任,这是全欧洲团结的必要条件。而欧元和难民危机使得成员国之间陷入难以克服的利益冲突。对德国来说的确没有任何政治机构能像欧盟那样产生如此多的社会(福利)回报。已然从经济一体化中获得巨大利益的德国,其媒体话语倾向于从道德角度谈论欧盟。德国支持基于道德规范的欧洲一体化,并多次尝试改变一些在成员国间产生制约的模式。德国强调欧盟的制度设计,将欧洲宪法描绘成确保和平与民主的重要工具,在经济危机中将欧盟表述为“共同命运的集体”。这些说辞未必能唤起欧洲的较小国家如瑞典、波兰、拉脱维亚等国的共鸣,它们的媒体倾向于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评估欧盟。但如果欧洲国家之间的依存仅仅是出于利益的相关性,那么它们将普遍缺乏在财政、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积极承担责任的意愿,则欧盟作为一个“团结共同体”的凝聚力就会不断丧失。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随时都可以体验到与他人相互依存的意识,要构建这样的类同性,除了考虑欧盟各个利益团体的诉求,扩大合作的基础,也需要深化成员国内部对欧洲的认同。


(二)德国民主与欧盟民主之间的矛盾


欧洲民族国家与欧盟民主标准的差异是产生所谓“民主赤字”的最重要原因。欧盟存在民主赤字的核心假设是,欧盟的政治制度无法民主化,因为欧盟缺乏公民,即国家的人民。因此民主只存在于民族国家层面,欧盟政治民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国家议会。随着其每一次向欧盟转移权限,民主赤字都会加剧,因为国家政治机构的决策权被欧洲一级的参与权所取代。欧洲议会选举的二阶性质使公民缺乏对欧洲问题的参与。欧洲政治需要“令人信服和透明的政治(而不是官僚)领导”。在国家层面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德国民众越是缺乏民主参与,越是对欧洲决策的合理性的认知处在相对低下的水平,就越容易将国内问题归咎于欧盟政策,把欧盟当替罪羊。这无疑会催生左右两派的民粹主义情绪,造成一般民众与精英的认知差距,使得各个社会派别之间的对抗加剧,最终导致社会意识撕裂,极右民粹主义泛滥,使亲欧政党在选举中失败。让民众最大程度认同亲欧派的抉择,需要扩大欧洲的公共领域。比如,欧洲媒体的构建和国家公共领域的欧洲化被认为是两条相辅相成的通向欧洲公共领域的发展道路。


德国和欧盟的民主可以在不同层次上产生。德国《基本法》并没有对“结构性一致”(strukturelle Kongruenz)作出规定,即没有要求欧盟的民主必须与德国民主保持同样的方式和水平。欧盟为了提高其政治决策的民主程度即透明度和参与度,可以按照自身条件匹配实现民主的途径。也就是说如果将民族国家的民主复刻到欧盟层面将很难被贯彻。欧盟应该有属于自己的民主内涵、民主方式和民主权能。而坚定亲欧派则认为深化欧盟民主的策略很多,最重要的包括通过机构改革扩大欧洲议会的权能,强化问责制度,让欧洲政治更加透明;为公民提供新的数字化技术途径使其深度参与欧盟政治;推动国家政党的欧洲化和欧洲政党的专门化,以及最终设立一个欧洲主席职位,将欧盟委员会变成一个欧洲议会民主国家的政府。


(三)欧洲与美国之间的矛盾


欧洲需要在不断变化的国际局势中,重新定义其在多极化世界中的角色。为了加强欧洲共同的安全和防务政策,需要泛欧民主的意见和意志的形成。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种世界性的普遍主义的认同类型,将赋予一个能在全球范围内采取行动的欧洲以合法性,也可以培养跨越国界的政治共同体的归属感。如果欧洲想要保证自身权益、追求国际和平秩序,并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军事超级大国美国提出主张,这种由宪法构筑的集体身份至关重要。2003年伊拉克战争期间,对许多德国人和法国人来说,欧盟发挥了在全球政治上与美国抗衡的作用,通过抗议美国对伊拉克的军事入侵来建立全欧洲的和平阵线。哈贝马斯和德里达(Jacques Derrida)当时认为这简直是“欧洲的重生”。在俄乌冲突中,欧盟也被认为是介于美国和俄罗斯之间的经济和政治制衡力量。欧盟的团结无疑会影响美国对欧洲的控制力。通过逐步构筑无限接近欧洲宪法的欧洲公约,获得外交和防务的自主权,最终可能使得欧盟整体以及个别民族国家在事关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上获得自主行动的能力。虽然拥有一个由欧洲最高统帅部管辖的永久性部队似乎仍然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但可以将其视为欧洲政治和军事一体化的至高目标。


今天,虽然对欧盟各项条约的修改中并没有言及宪法,但其实欧洲的政治一体化始终受到制宪精神的指引,亲欧派从来没有放弃将欧盟构建成一个超国家、“准国家”政治体的宏大目标。围绕欧洲制宪所形成的欧盟决策机制、欧洲民主以及共同外交和防务等几个重要领域,始终是各成员国亲欧派和疑欧派政治外交博弈的修罗场。而最终能否推动欧盟向着超国家价值主义取向发展,并实现欧盟宪法的构建,是一个将决定欧洲究竟何去何从的核心问题。



德国集体认同的坚守与挑战:民族、政治与欧洲


欧洲民族国家的集体认同这个问题始终是复杂而多元的。德国作为欧洲大陆的主要主导国家,其集体认同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德国的自我形象发展与三个关键词紧密相关:文化、政治与欧洲。德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和充满历史创伤的德国民族意识使得德国人在新的欧洲身份中寻求超脱和距离。德国人的身份从单一逐渐走向多元,这三重身份是分离的、交叉的、嵌套的、混合的,越来越多的可能性使得欧洲民族国家的集体认同既丰富多元,又遵循一定的共同趋势。


(一)民族认同与宪法认同——欧洲的多元民主


今天超过1900万具有所谓移民背景的人生活在德国,其中一半以上拥有德国公民身份,三分之一的儿童具有移民背景。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德国的民族结构始终处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其民族主体将逐步发生深刻变化,德国将逐渐失去传统的以白人基督徒为主导的民族主义的存在基础。这使得德国集体认同的构建也处在发展变化中,其内涵将不断拓展,不再桎梏于狭隘的、单一的族裔文化,而是包容文化多元又不丧失文化核心共识的新民族主义。奈卡·福鲁坦(Naika Foroutan)说:“无论是土生土长的德国人、血缘德国人、移民德国人、东德人还是西德人,无论有没有背景:我们民族认同的有规范性、有意义的终点是多元民主。”从民族国家角度来看,追求理性宪法的政治要求不能成为无视人民感情、民族身份和民族认同需求的借口。理性的制宪可以补充、规训、修改和驯服“国家现实的非理性因素”,但不能取代它。建立德国新民族主义的核心是让新老居民拥有对德国历史的清醒和真实的反思,并使其成为民族共同成长的资源。今天,德国主导文化与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两种不同融合方式两分天下,各自拥有作为支持者的社会群体和派别。代表民族文化的主导文化和代表政治文化的宪法爱国主义天然存在矛盾和摩擦。作为公共共存基础的宪法,以及彰显民族情感和认同的德国主导文化,在融合实践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构建德国民族国家的集体认同,应该在现实的文化多元的社会中建立新民族主义与宪法爱国主义的相关性。实现多元民主的前提首先是承认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恒久存在。奥利弗·伊达尔戈(Oliver Hidalgo)认为构建一种民主身份首先必须承认左右翼身份政治之间存在合法但冲突的张力,这对包容和排斥、多元性和同质性提出了不同要求。这种矛盾对立的政治身份就是构建自由民主社会中集体身份的关键:对德国来说,达到多元民主愿景的最有效途径也许是在普遍和特殊、包容和排斥、左翼和右翼中寻求一种动态平衡,并区分和界定两者在获得集体共识和构建集体身份中的不同作用,使其实现辩证统一。


这种对于多元民主的共识也可推演到欧洲层面。正如威勒(J. H. H. Weiler)所说:“欧盟仍旧是一个不同民族、不同政治认同、不同政治共同体构成的联盟……将自我与他者在一个日益紧密的联盟中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个人与社会都需要经历一个以高度包容为特征的内化过程。”欧洲集体身份的构想也应与“单一民族身份”或“欧洲公民的共同集体身份”保持距离,并转向“跨民族或多民族的欧洲身份”。欧洲从推崇一种“同质性”的集体身份转向构建一种包容“差异性”的集体身份,本身就意味着承认文化他者的特殊性和合理性。这是欧盟政治和小国主权的妥协,也是政治普遍性与民族特殊性的和解。这种具有高度包容性的集体身份形式将构筑欧洲认同的最大公约数。无论是“差异性一体化”还是“差异性去一体化”的原则,都是在理解、接受和尊重“差异性”的精神指引下,杜绝绝对“平等主义”,降低“民主赤字”,提高欧盟民主质量的努力。这将使大多数成员国能够在单一国家否决权威胁下推进欧洲民主。当然过度强调“差异化”也可能使成员国偏离或漠视法律和公约,甚至退出欧盟。


(二)欧洲文化认同与欧洲宪法认同——构建欧洲价值观共同体


库尔特·比登科普夫(Kurt Biedenkopf)曾这样说:“宪法问题也是价值观问题;但是任何为共同体(community)赋予宪法的尝试都事先假定共同体已经存在。而宪法本身不能创造这种(共同)身份。”人们开始谈论欧洲公民对欧洲的情感、文化和价值认同。在推动欧洲政治一体化的伟大战略中,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如果将共同历史、种族和宗教(基督教)作为文化认同的核心,那必然是排他的,这使得欧洲文化和欧洲政治的一致性面临分裂,绝非推动欧洲政治一体化的良方。那么欧洲究竟应该秉持怎样的核心文化理念,以实现着眼于欧洲多元民主现状的强调团结和规则的政治一体化?


首先,欧洲集体认同的政治性与文化性不可分割。欧洲制宪理性同样无法替代情感和价值认同,公民的情感和价值认同是成就宪法的巨大推动力。在国家层面,代表民族文化的主导文化和代表政治文化的宪法爱国主义天然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摩擦;而在欧洲层面,欧洲文化认同和欧洲宪法认同则有很大的共通之处,无论是文化认同还是政治认同都指向欧洲核心价值。今天欧盟对于欧洲核心价值观的定义是“自由、民主、平等、法制和人权”。在此价值的指引下,欧洲文化和政治的同一性不会改变。对于欧洲集体认同来说,欧洲文化维系情感纽带、欧洲政治带来制宪理性,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诚然,欧洲社会已经存在一个共同文化空间,虽然这本身并不能创造宪法高度上的政治统一,但它为亲欧派提供了利用“欧洲力量”的机会,深化欧洲的价值认同。构建一个具有政治效力的“欧洲的共同文化”不仅是形成有效集体认同的“新源泉”,也是发展欧洲集体认同的任务和过程。欧盟认为新时代文化战略的核心在于将文化转化为社会生产力,让更多的社会群体、欧洲公民参与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文化共建,使文化发展不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文化将不再囿于国界,而是打破限制、推动多元协作、鼓励更多人参与的共同事业。这样才能将古老欧洲的文化精髓和当今欧洲文化的新鲜血液灌注到共同文化的构建中去,重塑基于欧洲价值观共同体的欧洲集体认同。


(三)民族认同与欧洲认同——对立统一的整体


2005年欧盟宪法议案失败之后,尊重成员国的宪法特性与实现欧洲政治统一的愿景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紧张。瑞斯坚信“欧洲身份和国家身份并不是零和命题”。围绕制宪所产生的欧洲认同和民族国家宪法认同不是相互排斥的,它们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欧洲认同应该是成员国认同的发酵。只有通过它们的国家身份,欧盟才能获得自己的身份。民族国家是欧洲一体化的主要执行者,是欧盟民众利益的主要保护者;代表成员国利益的民族认同决定了欧洲统一进程的成败。换句话说,只有尊重这些民族认同的逻辑,欧洲一体化项目才能成功。欧洲认同不应该通过克服民族认同来实现。相反,成员国的民族认同才是欧洲认同的源泉。必须尊重、吸纳民族认同并让其慢慢发展,才能够以更“欧洲”的方式渗入民族认同,并塑造有着更广泛基础的欧洲认同。今天,已经使得民族认同逐步消退的全球化和数字化并没有均匀地渗透到各个领域。虽然由共同语言和媒体构筑的欧洲公共领域已经在精英圈扎根,欧盟成员国中很大一部分民众却继续认同他们的民族社区,拒绝这种发展。因此,宪法爱国主义难以脱离民主国家的界域,这尤其体现在对国家的理解、组织方式、行政结构、公共生活的制度设计以及公民的相应行为和期望上。这些实践和表达无疑与民族国家密不可分。在这里,深刻的民族文化或民族国家特征在短期内很难改变。当国家像欧盟成员国那样紧密联系时,过度强调国家主权就是与欧盟民主对立。只要欧洲内部还存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只要成员国之间还存在着利益和主权之争,那么民族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主流。包括德国在内的很多民族国家的政党、国家议会和国家宪法法院拒绝在政治上整合自身,拒绝将部分政治权限转移到欧洲组织层面,甚至挫败使公民更容易参与欧盟政治的努力,以此拒绝欧盟民主化进程。这样的发展当然大大偏离了欧洲政治统一的终极愿景。


不过,德、法等欧盟核心国家的亲欧派推动欧洲一体化的意志不可低估。在超国家层面上加强欧盟民主合法性是2024年欧洲新公约的目标:无论是一个强大的、联合选举的欧洲议会,还是被赋予独立于民族国家的欧洲使命的泛欧政党,或是一个统领欧洲政府(目前为欧盟委员会)的欧洲总统,还是一个具有广泛政治连接和情感交流的欧洲公民社会以及共同的欧洲外交与防务政策,都将推动欧洲政治一体化的进步。虽然欧盟很难改变欧盟法与成员国宪法之间的现有关系,放弃超国家领域与政府间领域的权限划分,但可以预期,在坚定亲欧派的主导下,欧盟将以曲折的、渐进的方式实现欧洲的民主化和超国家化,在内部摆脱民族国家对其发展的束缚,在外部则可能逐渐明晰“自我”与“西方”整体概念之间的距离,逐渐生成独立于老“西方”的新“欧洲意识”。对于德国来说,随着旧德国身份在内部因国家族群和人口结构变化被解构,从外部被逐渐强大的欧洲身份所挤压和覆盖,构建新的德国集体认同意味着依托民族国家的现状,在民族主义的固守和世界主义的开阔格局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构建一种跨越族裔、宗教和历史的认同方式。



结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许多知识分子和领导人认为民族国家本质上是暴力的,因此需要建立基于相互依存和合作的新政治秩序。民族、宪法还是欧洲?这些概念的对峙、碰撞和融合从根本上关系到德国的集体认同再次受到挑战和威胁时究竟应该秉承何种原则。如果把这场讨论放在历史的坐标之中,那不难看出集体认同这个恒久的话题总是在德国面临重要转型、严重危机和重大考验时被重新激活。时至今日,德国人从未在左右之中、在“自我”和“西化”之中发展出一种全然笃定的集体认同感,没有一个国家如此孜孜不倦地试图向自己和他人解释它到底是什么,并做着不断打破自我又重建自我的尝试。如今德国面临对集体认同的一次次重大挑战——无论是全球化、难民潮还是地缘政治危机,建立新的集体认同意味着在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现实中找寻新的动态平衡点:无论是“右翼”与“左翼”,“文化”与“宪法”,“民族”与“欧洲”,都应该随着德国社会现实的变化而考虑其合理因素,发挥其在种族、文化和宗教多元社会中对于集体认同的构建作用。而古老的欧洲应以更开放的心态邀请新的欧洲公民参与欧洲历史、价值理念和政治一体化的构建,这样包含着巨大多元性的欧洲才能逐步建立起一个有着强大内核、能够共同应对未来复杂挑战的集体认同。而德国在逐步放弃自身民族身份、追寻共同的欧洲梦的历程中,也能获得更加广阔的政治空间和更强大的全球治理能力。


(因篇幅限制,参考文献从略)


〇 荐稿:程徽阳

〇 排版:彭攀宇

〇 审校:杨晔 大兰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比较中的政治研究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