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因果机制研究的新时髦:过程追踪法 |【研究方法】专题

编者按

政治学近来兴起了用过程追踪法来探寻因果机制的“时尚”。因果过程追踪法主要采用过程追踪的研究运行机制,通过完善原因和结果的中间变量来形成完整的因果链,进而动态系统解释行为、现象或事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并运用贝叶斯推断来进行因果性验证。在名著《专制与民主的社会起源》中,作者亦是运用的该逻辑来论述皇家和平最终会导致议会的民主:皇家和平(事件A)→农业商业化(事件B)→农民阶级遭打击(事件C)和崛起了强大的资产阶级(事件D)→ 议会民主(结果)。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汪卫华翻译了比奇•佩德森的《过程追踪法:基本原理与指导方针》,并写了这文章试图澄清过程追踪的特点,值得一读。

因果机制研究的新时髦:过程追踪法

(原标题为:《拆解过程追踪》,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作者:

汪卫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引文格式(GB-2015):

汪卫华.拆解过程追踪[J].国际政治学科学.2022,02:156-178. 

内容提要

作为一种定性研究方法,过程追踪通过具体的、历时性的个案研究,试图打开因果关系“黑匣子”,考察原因与结果通过什么样的因果机制连接起来,从而形成完整的因果链。过程追踪展开以“因果机制”为中心的个案内因果推断,有别于以“平均因果效应”和“覆盖律”为中心的定量方法,二者在因果观上大相径庭,在操作套路上各有侧重。过程追踪长于“就事论事”,也就是“由果溯因”,动态地解释具体结果。在操作层面上,过程追踪面临四大考验:选取个案、描摹机制、处境条件、检验证据。一方面要就事论事地解释具体个案中发生的变化,另一方面还要为提炼出来的因果假说留足可推广适用的空间。要让基于个案研究得出的理论解释可推广适用,或在其他个案中得到检验,则必须从过程追踪转向多重方法研究设计,将它与多案例比较、定性比较分析(QCA)或大样本统计分析结合起来。无论做什么样的过程追踪,研究者都需将原因、结果、机制、处境这四个方面统筹起来加以考虑,不要低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高估理论解释可推广性,既在眼前找机制,也往他处觅因果。

关键词

过程追踪;因果机制;个案研究;定性研究;社会科学方法论



过程追踪是一种时髦的个案研究方法,甚至据说是唯一能进行个案内因果推断、澄清因果机制的方法。不过,“因果机制”本身仍是一个存在巨大争议的概念,且过程追踪终归要以自然语言而非算式符号来叙事,有关过程追踪的方法论文献往往给人以“云山雾罩”又“不明觉厉”的感觉。讲方法,应让人学会如何把复杂问题简单化,而不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许多有关过程追踪的讨论,在这方面做得其实并不成功。本文试图做一些拆解,澄清过程追踪的基本特点。



一、为什么要做“过程追踪”


通过具体的、历时性的个案研究,打开因果关系“黑匣子”,考察原因与结果通过什么样的因果机制连接起来,从而形成完整的因果链,是为过程追踪。


若说总结历史经验、由果溯因的思维方式,过程追踪并不新鲜,甚至可以说源远流长。比如汉初贾谊的《过秦论》,尤其是其上篇,就是出色的“过程追踪”政论。贾谊历数自秦孝公迄庄襄王的六世崛起过程,检讨秦始皇从“履至尊而制六合”,到其身后“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的经验教训,进而明确得出了一般性结论“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中国传统史籍里的纪事本末体,以事件为中心展开历史叙事,也可以说是某种就事论事的“过程追踪”。当然,史家叙事自有章法,并不以普适理论为追求,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上讲的过程追踪不能完全画上等号。


至于超越叙事、讲求因果,即所谓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意义上的过程追踪,则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亚历山大·乔治(Alexander L.George)率先把这个说法从心理学移用到外交政策分析领域经过30余年的积累和发展,过程追踪已成为政治学、社会学各领域(特别是公共政策、外交政策等经验研究)中被广泛采用的个案研究方法之一。在最近20余年社会科学“方法论战”中,围绕“因果机制”与“个案内因果推断”这两大话题,定性学者就过程追踪的主要特点与操作规程,给出了更为清晰、更有条理的阐述,澄清了“侧重个案解释”与“侧重理论发展”这两大类型,使得过程追踪实现了所谓“从隐喻到分析工具”的转变,成为社会科学定性研究方法及混合研究方法、多重方法的基础性成分。


过程追踪变得时髦,归根结底是定性学者在面临社会科学各种量化方法与形式方法冲击之际,力图在经验研究范畴内,为定性研究的科学性作“自我辩护”表层上,需要说清楚个案研究、多案例研究何以具有“科学”价值;深层上,则必须讲明白社会科学中的“因果”(因果关系或因果性)到底意味着什么。


大体而言,社会科学领域通常以一般性的、可通过经验证据加以检验的、对因果关系的系统性解释(即所谓“经验性理论”)作为基本的“科学共识”。无论单一个案研究,还是多案例比较,定性研究面对的主要挑战是其得出的具体解释能否推广适用,即是否具有“一般性”或“外部有效性”。与“基于密尔比较法消元逻辑的多案例比较”和“基于布尔代数与集合论的定性比较分析”(QCA)不同,单一个案之内的过程追踪无法用“跨个案因果推断”来实现研究结论的“一般化”。因此,哪怕不把个案研究彻底归入“非理论性”的描述研究之列,早先的方法论文献也只不过承认单一个案研究具有提出新的研究假说的启发性价值,本身并不能作为检验理论的可靠工具。


最近20年来,通过细致鉴别个案研究对既有理论性解释、假说、推论的确认、削弱及修正意义,定性学者普遍认为,个案研究在建构、检验、修正理论方面自有其功用。尤其是,研究者若采用多重方法研究路数,把展现“因果过程观察结果”(证据)的个案内过程追踪,与形式建模、统计分析、定性比较分析等方法结合(或“嵌套”)起来,个案研究的科学意义也就得以明确了。


相较于为个案研究“正名”,更深层、更有力的定性方法“自我辩护”在于重塑“因果观”。就过程追踪而论,学者们大体达成了以下共识:第一,把因果机制摆在因果关系的中心位置,通过细致深入的个案研究阐明因果机制。第二,因果解释从关注“因之果”转为聚焦“果之因”。第三,强调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异质性。尤其是,相比以“平均因果效应”“覆盖律”为中心、与定量方法的操作套路更为一致的因果观,以“因果机制”为中心的因果观更利于阐明不同的变项组态、不同的机制叠加,都可能生成复杂的因果关系。正如班尼特(Andrew  Bennett)和恰克尔(Jeffrey T.Checkel)在他们给出的“过程追踪十条准则”最后一条所言:“谨记,结论性的过程追踪很好,但并非所有的过程追踪都是结论性的。”这样一来,诸如“分道扬镳”或“殊途同归”之类复杂的社会现象变动,就更容易解释了。并且,在统计分析中不能根据结果(依变项)的取值来选取研究个案(否则会产生个案选取偏差)这样的“硬杠杠”,对于单一个案研究或多案例定性比较来说,也就不再是不可逾越的“陷阱”或“雷池”了。


因此,基于个案内推断的过程追踪,试图通过细致考察变动轨迹,阐明因果机制,把原因与结果连接起来,从而用说清“怎么样”的方式,来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围绕因果机制展开因果推断,就是过程追踪方法的分析内核。



二、过程追踪的因果观


转换“因果观”是理解过程追踪的认识基础。比奇和佩德森通过考察因果性的“本体论假定”(即因果关系是以“规律性”来界定,还是以“机制”来界定;以及因果关系是概率论意义上的,还是决定论意义上的),把不同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了对比,进而将过程追踪的因果观界定为“机制论十决定论”的。与之相对,各类大样本定量统计方法以及KKV的定性研究立场则是“规律性十概率论”的比奇和佩德森基于科学实在论立场,把因果机制定义为“关于‘把因果力量从X传递到Y的’连锁部件组成的一种系统性的理论”,机制的每个部件可以写作(n>),其中n指实体(n),箭头指经由机制传递因果能量以产生结果的活动,*表示逻辑上的“与”,则可以把“与处境无关的”因果机制写为



这种“机制论+决定论”的因果观,无非是把因果关系理解为因果力量的启动与传递过程,从而与休谟式因果观(即表现为“恒常联结”的规律性)相区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了亚里士多德一笛卡尔所言的“动力因”传统。


有意思的是,在说明具体检验机制的构成部件何以成立时,两位作者赶了点“时髦”他们借助贝叶斯统计推断的逻辑,说明了人们如何经由更多的证据来逐步“更新”自己对理论上所假定的因果机制的“信心”。但这样一来,贝叶斯主观概率论验证方法与两位作者设定的因果关系“决定论”立场就出现了矛盾。或许由于这个矛盾过于明显,《过程追踪法》第一版在面世后就受到了批评,因而在2019年的第二版中,两位作者删去了那张重要的对照表(第一版表3.1),并进一步区分了因果关系“本体论意义上的概率论一决定论分歧”与“认识论意义上的概率论一决定论分歧”。坦率地讲,这个改动并不成立。两位作者所言的因果关系“认识论上的概率论”立场,无非是说人们受信息不充分的制约或测量、分析工具的限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全貌,只能做到让自己的“信念”不断地逼近“真相”。至于因果关系,在本体论意义上,还是决定论的。其实,这无非说明人们的“知识”不完备,跟因果关系“本质上是什么”完全是两码事。认识不足,并非“因果观”的特征,而是“人们如何认识因果关系”的问题。就像休谟本人,一方面认为因果即表现为恒常联结的规律性,另一方面又认为人们无从确定地认识到这种规律性,因而他终究是个“怀疑论者”。不过,如今的经验社会科学研究者,无论是秉持规律性因果观,还是秉持机制论因果观,都试图通过方法上的改进来不断“逼近真相”。与定性学者对“决定论”因果关系的本体论辩护相比,对于在“因果关系是什么”的问题上持“规律性一概率论”立场的定量学者来说,社会现象之中各种潜在的因果关系类似于气象学甚或量子力学中的“概率性定律”。这样一来,在为自己用统计方法来呈现因果关系做辩护时,定量学者们自然也就顺畅多了、简单多了。


其实,如果不去纠结“本体论”认识论”上的哲学辩护,仅就经验研究的操作层面讲,定性学者与定量学者在因果关系的本体论预设上的差别,只不过是把因果解释的注意力集中在“果之因”上还是“因之果”上的问题罢了。所谓“决定论”因果关系,无非体现为结果是给定的,“有果必有因”,研究者应该把注意力放在解释为什么会产生这些结果上,即追问“果之因”。所谓“概率论”因果关系,无非是想在揭示规律的同时,自洽地说明为何“有因未必出现果”,结果出现与否、程度如何,呈现为一定的概率分布。在命题逻辑意义上,所谓“决定论”,无非是把原因理解为(逼近)充分条件;而所谓“概率论”,无非是把原因等同为必要条件罢了。因此,与其在“因果观”问题上纠结“本体论”与“认识论”,不妨只追问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各自追究的是“果之因”还是“因之果”,是逼近“充分条件”、提炼INUS(非必要但充分条件的不充分但必要的成分,比如酿成一场火灾的原因是电器短路,就是典型的INUS表述)或SUIN(不充分但必要条件的充分但非必要的成分),还是只满足于认识“必要条件”。


但是,就单一个案内推断而言,“充分条件”也罢,“必要条件”也罢,其实都无法得到最终的检验结果,除非结合多案例比较或者大样本统计分析,把个案研究发展为多重方法的多案例研究。过程追踪所秉持的因果观,归根结底就是两条:第一,因果关系的核心是因果机制;第二,聚焦“果之因”。前者意味着,过程追踪要通过历时性的分析来揭示因果机制的构成部件,打开因果关系“黑匣子”;后者则意味着,从所研究个案既定的结果,回溯潜在的原因,从而为进一步的多案例比较、大样本统计检验提供貌似合理、讲得通的因果假说。



三、过程追踪的四大考验


作为聚焦个案内推断的研究方法,过程追踪在操作层面有四大考验,即选取个案、描摹机制、处境条件、检验证据。四大考验指向同一个目的:一方面就事论事地解释具体个案中发生的变化,另一方面还要为提炼出来的因果假说留足可推广适用的空间。


第一,过程追踪考验选取个案的逻辑。当然,对于就事论事的“解释结果型过程追踪”而言,研究者对什么个案感兴趣,进而投入时间与精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它说清楚、讲明白,研究目的也就实现了。这种情况下,个案选取标准没那么多条条框框,无非是学者感兴趣、读者乐意看。尤其对于具体的历史事件解释(比如为什么会发生第一次世界大战),或具体的政策评估(比如“枫桥经验”原生地枫桥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为何显著),就事论事地讨论个案、解释结果,无论在历史学中还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都是寻常操作。个案选取标准成为一大考验,是因为研究者不满足于就事论事,而希望把从具体个案分析中得出的因果理论假说加以“一般化”,推广适用到同类个案或其他场景之中。因此,单一个案内的过程追踪能否提炼出一般性因果理论假说,必定要求研究者把自己讨论的个案放在一个更大的范畴内,从潜在比较中对自己讨论的到底是关于什么问题的、什么类型的个案有相对清醒的认识。


如果简化一下,通过既有理论总结或前期归纳,我们给出了某个因果机制(M)解释,试图把它放在待研究的个案中做进一步检验。若只考虑原因(X)和结果(Y)是否出现(出现记为“1”、缺失记为“0”),逻辑上讲,会出现四种(X,Y)情形:(1,1)有因有果的“典型个案”,(1,0)有因无果的“未覆盖”异常个案,(0,1)无因有果的“不一致”异常个案,以及(0,0)无因无果的“不相干个案”。


很明显,无论是就事论事的解释结果,还是理论检验或理论建构,最适合进行过程追踪的是第一类“典型个案”。而无因无果的“不相干个案”,无论多么有趣,都不适合既有的研究问题。


关键在于鉴别“有因无果”无因有果”这两类不同的异常个案。有因无果,说明既有的理论假说覆盖不到,这时妥当的做法是另辟蹊径,提出新的理论假说,要么引入新的解释原因、处境条件,要么进一步补充未尝注意到的机制。这样一来,“未覆盖”异常个案就可能转而成为寻求新理论解释的出发点。无因有果,并不必然说明既有理论假说不成立,这时妥当的做法往往是尝试补充新的原因或机制,或注意到处境条件的作用,对既有理论解释进行修正,从而弄清楚,到底是遗漏了“不同原因导致同一结果”的可能性,还是另一些机制引致了“殊途同归”?正是在明确鉴别“不一致”异常个案的基础上,比奇(Derek Beach)和佩德森(Rasmus Brun Pedersen)在《过程追踪法》第一版中区分的“三种类型”过程追踪(理论检验、理论建构、解释结果)之外,在第二版又增加了“理论修正型过程追踪”的新类型。


所以,理论导向的过程追踪所研究的个案,首先就要求结果是出现的、既定的,再来考虑在原因出现与否的不同情况下,斟酌进行理论检验、理论建构还是理论修正。结果既定,等同于跳出了大样本统计分析学者质疑的“选取偏差”难题,进而聚焦于因果机制如何把原因和结果连接起来。如果结果不定,也就谈不上过程追踪了。因此,过程追踪个案选取的逻辑服务于聚焦“果之因”。


第二,过程追踪考验描摹机制的本事,也就是拆开那些呈现为规律性的因果关系“黑匣子”。比奇和佩德森用机器来类比机制,认为因果机制是由一系列类似齿轮环环相扣的“部件”所构成的。所谓描摹机制、阐明因果链,就是要把这些部件拆清楚、串起来,而不是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干预变项”。更重要的是,在他们看来,因果机制要么出现,要么不出现,并不是一个“变”项取值问题。至于因果机制到底只是理论上的构念,还是经验上可观察的对象,比奇和佩德森秉持了实用主义的立场。在他们看来,因果机制是“谁干了什么”,它当然是理论上的精简和抽象,在表述上体现为把原因和结果连接起来的一连串“动词”;但这些“动作、活动”毕竟得由经验上可观察的“实体”做出来,从而,因果机制是由一连串“实体参与活动”的部件组成的理论化表述;而在经验层面,人们可以观察到相应的“实体参与活动”的机制证据(观察结果)。所以,讲清楚因果机制,就是把一连串的“部件”按照一定“次序”串联起来。


遗憾的是,对于因果机制的层次和类型,比奇和佩德森僵硬地照搬了赫斯特洛姆(Peter Hedstrom)和斯威德伯格(Richard Swedberg)对“宏观一微观”分析层次相互联系的图示,以及帕森斯概括的社会科学“四类解释”框架,在“宏观层机制”“结构性因果机制”上给出了与自己的机制界定并不相容的归类。事实上,按照比奇和佩德森的机制定义,因果机制只应是“能动者”层面的一连串活动的抽象概括,并不是“结构”层面的现象,他们所言的“宏观层机制”“结构性因果机制”既与自己的定义不一致,更混淆了“结构性解释”和“机制性解释”。而所谓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型机制”,其实更准确地讲应是“涌现机制”,即微观层面的活动加总呈现为宏观层面的特性。至于所谓从宏观到微观的“情境机制”,其实无非是“处境条件”罢了,顶多可以说成“结构压力”,它与起到“启动”“传动”“制动”作用的“因果机制”在功能上不是一回事。按照比奇和佩德森的因果机制定义,因果机制理应只存在于“能动者”(微观)层面,既不存在什么宏观层机制,也不应把从能动者到结构的“涌现机制”和从结构到能动者的“处境条件”(结构压力)都视同为“因果机制”。因果机制表述为能动者及其活动,从功能上讲,有启动、有传动、有制动。把能动者层面(微观层面)的因果机制与涌现机制(从能动者到结构)、结构压力(即处境条件的约束)区分开,才能更有针对性地提出区别于结构解释的因果机制解释。


经过上述澄清,我们可以意识到,《过程追踪法》只不过是在形式上采用了有关因果关系本质问题的(亚里士多德一笛卡尔传统上的)“动力因”理解。所谓打开因果关系的“黑匣子”,还是在承认呈现为规律性的“因果效应”因果观立场上更进一步,探究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恒常联结是由什么样的内在因果机制支撑起来的。因此,也可以说,两位作者刻意区分的“规律性”和“机制论”两种因果观相互间并没有根本冲突,它们更像是表里互补的——都以承认因果规律为基石,只不过在认识和把握因果关系的方式方法上,到底我们满足于揭示平均因果效应即可,还是要打开“黑匣子”探索因果机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打开“黑匣子”一窥究竟,就意味着在探讨因果机制了,这与其说是因果关系的本体论问题,不如说是研究者的不同偏好、不同选择罢了。


弄清楚因果机制到底在哪个层次上存在,如何拆解因果机制的构成部件就成了关键问题。具体个案不同,因果机制的构成部件要拆解到什么程度,很难说有统一标准。大体而言,“合理安排次序、尽量精简部件、避免无限回溯”是三条基本准则。《过程追踪法》中列举的“超国家创业机制”“门户开放机制”分别拆解了四个部件,“官僚政治机制”拆解了五个部件。拆解的基本原则就是每个部件都应是“该机制单个不充分但必要的部件”。换言之,通过过程追踪描摹因果机制,就意味着澄清INUS(非必要但充分条件的不充分但必要的成分)。


不过,仅按照次序串联机制部件,并不能解决另外两个与“结论可推广与否”相关的问题:(1)具体个案结果往往是多重机制叠加作用所致,如何把叠加的机制分辨清楚?(2)哪些是可推广适用的系统性机制,哪些是就事论事的特设机制?我们不妨想一想红军长征中著名的“四渡赤水”,这是运动战的典型个案,无论从材料的丰富程度还是从个案涉及的时间长度上,都是一个绝佳的进行过程追踪研究的例子既可以进行解释结果型过程追踪,也可以发展为理论检验或理论建构型过程追踪。在解释红军“四渡赤水”、胜利跳出国民党40万大军围追堵截这一确定结果时,我们得考虑:敌我双方互动中有哪些机制叠加,最终才产生了上述结果?并且,“四渡赤水”作为运动战典型范例,其中哪些机制又是适合推而广之,适用于运动战乃至战争的系统性因果机制?再比如,1948年11月毛泽东明确提出了“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著名口号,我们也不妨将前三句视为机制,最后一句视为结果。那么前三句所概括的是否就是任何革命取得胜利的系统性机制呢?显然,相比《过程追踪法》中列举的一些西方学者的研究工作,这两个中共党史上的知名事件,其实是更适合中国学者拿来操练过程追踪研究方法的有益实例。


第三,过程追踪要求对处境条件高度敏感。尽管因果机制本身“与处境无关”(context-free),但处境条件(或曰范围条件、处境特殊性/特异性)对于给定结果有显著影响。“机制的处境特殊性程度,定义为给定机制发挥作用所必需的范围条件”,时空与社会处境不仅界定了机制运作的范围,也赋予结果特定的意义。同样的因果机制,在不同处境条件下,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相对于定量研究操作程式中,把不予考虑的变项假定为不变,或将可能的干扰因素、混淆项“控制”起来,“由果溯因”的过程追踪必须要同时考虑原因、机制、处境这三者对结果造成的影响,并且,“传动过程”往往很难加以形式化,却需要用叙事来澄清。


对处境条件高度敏感,首先意味着厘清机制发生作用的“范围”,就像数学中确定函数的定义域、值域一样,这其实也是中程理论的必然要求,但大样本统计研究在进行理论推广时却往往疏于说明。在就事论事的解释结果型过程追踪中,处境条件本身是给定研究个案的时空背景与社会环境,既不能、也无需加以抽象、明确澄清;但在以理论为中心的过程追踪中,研究者必须将处境条件加以明确,从而确保个案之间是“可比”的,换言之,它们是同一范畴的不同个案。例如,许田波把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秦国通过自强改革崛起,进而兼并六国一统天下,与18世纪末19世纪初拿破仑战争前后的欧洲多国体系作比较,试图检验“制衡”与“追随”(其实对应了“合纵”与“连横”)两种策略(机制)为何在公元前3世纪的中国与19世纪早期的欧洲造成了不同结果(大一统相对于多国体系)。这项研究在处境条件的处理上就存在着可能招致批评的明显疏漏尤其当把具体的个案内过程追踪与多案例比较历史分析相结合,以检验一般性理论假说时,细致地澄清处境条件就成了研究者必须加以重视的问题。


对处境条件高度敏感,也意味着要交待启动因果机制的初始条件(场景)。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生长机制一样,结果大相径庭,这是处境条件在自然现象中起关键作用的直观例子。处境条件外在于因果机制,而内嵌于研究个案,既影响原因,也影响机制,进而决定了结果。尤其是在跨国比较研究中,处境条件的差异往往决定了在一国适用的因果机制能否在他国起作用。例如,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经验中,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年代和建政时期形成的、以党的群众路线为依托、建立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基础上的“动员”机制,明显区别于“诱之以利”基础上的“交换”机制和“绳之以法”基础上的“强制”机制,进而被发展为行之有效且区别于“科层化管理”和“市场化处理”的“动员式治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强有力的全方位社区基层动员式治理发挥了关键作用,展现了当代中国“举国体制”的核心特质。而无论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广大发展中世界,“动员”机制仅止于解释集体行动,从未成为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究其根源,则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年代缺少物质资源的情况下,锻炼出了发动群众的工作方法,形成了以点带面的基层组织体系,确立了群众路线的指导思想;更久远而言,则是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蕴涵的“民本”与简约治理的历史传承。这些要件都并非动员机制本身,而是动员机制赖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处境条件,也是其他国家公共治理中动员机制难以复现的关键差异。


如果放宽处境条件发挥作用的范围,对处境条件高度敏感,还意味着把经验研究中往往存而不论的“意义”问题带回来,认真鉴别社会研究中客观存在的那些“意义建构机制”在特定的研究问题中起到的关键作用。尤其对于政治学研究中大量有关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当性等承载着价值判断且无法回避的经验性研究问题来说,专注个案内细节变动的过程追踪(以及若干案例比较),更有利于处理那些在简化为测量操作的大样本定量比较中被有意无意忽略掉的“意义”上的分歧。无论从跨国(跨个案)比较的概念是否等价、测量手段是否等效的角度来讲,还是从考察意义、符号、象征系统对能动者之间互动方式的制度性约束效应来讲,对处境条件高度敏感,提醒着研究者要慎重地界定概念与范畴,慎重地选取待比较的个案,有限度地推广其因果假说。


第四,过程追踪要求通过缜密的证据来确证因果机制,但未必需要贝叶斯统计的逻辑加以说明。伴随着社会科学对因果推断问题的重视,贝叶斯统计在近30年间流行开来。《过程追踪法》也大量借重贝叶斯统计逻辑,来说明过程追踪的个案内因果推断如何展开(特别是该书第5、6章)。其实,贝叶斯方法在这里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化的时髦“类比”罢了,并没有实质上的检验意义。对于个案研究来说,确定先验概率和似然比,基本上靠“瞎猜”或盲估,更谈不上通过贝叶斯公式“算”出实际的后验概率是多少。并且,正如前文所述,借用贝叶斯主观概率逻辑,来说明如何“更新”研究者对假设因果机制的信心,与两位作者所宣示的因果关系“决定论”立场原本就是矛盾的。


因此,对于在过程追踪中“玩弄”贝叶斯把戏,大可不用在意,那不过是“纸老虎”,拿来显得“高大上”罢了。要澄清因果关系或因果机制构成部件的次序,简单的示意图就可以派上用场。而在利用各种证据进行因果推断检验上,一般的集合论思维尤其是注意鉴别INUS(非必要但充分条件的不充分但必要部分)——也足以帮助我们不断“更新”对因果假说的信心,且更为符合我们直觉上的归因习惯。贝叶斯统计的操作逻辑,用集合论思维也完全可以刻画清楚。多画一画机制流程图与集合维恩图,要比冗杂的贝叶斯统计论证更贴近于我们做个案内推断时的思维方式,也更贴近因果关系“决定论”的预设立场。


值得一提的是,在《过程追踪法》中,两位作者沿用了大卫·科利尔(David Collier)最早拿来教授过程追踪技巧的福尔摩斯探案故事《银色烈火》,用贝叶斯逻辑改写,说明对因果机制的经验检验和对证据的评估是如何展开的。当然,对于熟悉贝叶斯统计的学者而言,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类比说明,但对于初学者来说,感觉如坠云雾恐怕更为真切。其实正如书中反复展现的那样,所谓“更新”信心,无非是在可靠证据的支持下“排除掉”每一个推理环节中潜在的备择假说(尤其是相反假说);相应证据的推断力度与权重,也无非是它对于排除相反假说起多大作用。两位作者也承认,“评估预测证据与实际发现之间的相似性,以及给定的理论化机制根据似然比说明这些结果的能力”只是工具性的目标。因此,用证据来排除相反假说,就是过程追踪在个案内推断上要做的事情。


排除掉不可能的情况,剩下的即便看上去再不靠谱,那也定是真相”,过程追踪所做的因果推断,好比侦探小说里的推理技巧,并不要求用形式化的算式加以表述。相较于贝叶斯方法的“底层逻辑”,研究者审慎地鉴别手头的证据属于什么类型、起到什么样的检验作用是更为值得重视的问题。对于过程追踪来说,最关键的无非是一系列独立的环箍检验,以此排除相反假说。



四、从过程追踪转向多重方法


过程追踪通过个案内分析把因果机制讲清楚、说明白,给出明确的机制解释;但单一个案无法确定其因果假说的外部有效性,因而无法确证一般性理论。要让理论解释可推广适用,或在其他个案中得到检验,必须从过程追踪转向多重方法研究设计。具体的转化方式大致有三类:(1)与多案例比较相结合;(2)与QCA相结合;(3)与大样本统计分析相结合。


需要注意的是,博弈论等形式模型或基于能动者的仿真模拟模型(Agent-based Model)本身并不涉及经验检验,它们与过程追踪的结合应用,往往体现为以演绎方式刻画因果机制,或以模拟结果来呈现机制是不是讲得通(即所谓似真性、合理性),以此进一步提升个案内推断的连贯自洽或内部有效性,所以它们并非假说检验的工具。因此,过程追踪与形式模型、仿真模拟的结合,尽管也可以说是“多重方法”,但并不在此处讨论范围之内。


过程追踪与基于密尔比较法消元逻辑的多案例比较相结合,是定性研究常见的理论发展方式。特别是在有关“制度变迁”的大量研究中,用单一个案的过程追踪描摹因果机制,用若干案例的定性比较展现因果效应,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尤其是过程追踪与比较历史分析,都高度重视“历时性变动”和“处境条件”,相得益彰,结合起来更为顺畅。


过程追踪长于描摹因果机制,特别是在解释不同原因为何导致“殊途同归”的结果时,有无可替代的解释优势。但多案例比较,包括多案例的比较历史分析,还需处理大量呈现为结果“分道扬镳”的情况,而原因、机制、处境皆有可能造就不同个案结果上的差异。多案例定性比较往往依照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和图恩(Henry Teune)早期提出的“最相似系统设计”、“最不同系统设计”两种比较框架,通过有意识地选取研究案例作对比,实现以变项为中心的“可控比较”。


所谓“最相似系统”,放在个案研究语境中,等同于选择处境条件类似的研究个案,从而突出某个自变项上的关键差异对结果的影响(例如像科利尔伉俪那样,只比较拉美国家)。而“最不同系统”则意味着在承认处境条件差异甚大的情况下,要选取结果相同的研究个案作比较,这与说明“殊途同归”的思路貌似,但却强调以相同的自变项(原因)来解释结果上的一致,并不寻求拆开因果关系的“黑匣子”。因此,无论“最相似系统”还是“最不同系统”的多案例比较,都有与过程追踪相结合的潜力,只不过它们的结合只能在原因和机制对结果的影响上尽可能推而广之,仍无法有效地检验处境特殊性对结果的影响。最近十余年间,一批比较政治领域的研究者提出了“比较区域研究”的新思路,试图精细化跨区域比较的方法论标准。姑且不论对上述研究思路的“创新空间”作何评价,至少相对于传统区域内多国比较(也就是“最相似系统设计”)而言,比较区域研究已经把处理处境特殊性的问题摆在了突出位置。


过程追踪与定性比较分析(QCA)都是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定性方法,都立足“决定论因果观”,都可以在集合论基础上构建更为严谨的概念范畴、因果条件。但定性比较分析(包括在清晰集、模糊集、多值集基础上的QCA)是通过在若干案例中精简“因果条件组态”逼近对结果的充分解释,这与过程追踪追求的INUS和机制解释不完全一致。


过程追踪揭示的因果机制,很可能在QCA中被处理为必要条件;反过来,也可以用QCA中可变的或可消减的条件,来核验过程追踪描摹的因果机制是否具有一般性。正如前文所述,过程追踪的因果推断逻辑完全可以在集合论基础上重新改写,而无需借重贝叶斯方法的逻辑,这也为过程追踪与QCA的进一步深入结合提供了共享的分析基础。相较于密尔比较法消元逻辑基础上的多案例比较,过程追踪与QCA结合,尤其擅长处理“殊途同归”的复杂因果关系,这也是这种结合思路最核心的竞争力。


过程追踪与统计分析相结合,通常是有主次的,往往要以大样本统计分析为出发点,然后根据回归结果来选择适当的少量“回归线上”或“离群值/异常”个案,作进一步补充因果推断或理论检验。如果统计分析结果呈现了X与Y之间的相关性,但无法确定其间是否是因果关系,那么对着落在“回归线上”的、如图1坐标系右上角“典型个案”作过程追踪(参见图1个案5),就有助于澄清原因如何导致了结果,从而检验或建构理论。但“回归线上”的图1坐标系左下角部分的个案(如图1个案1、2),尽管它们在统计分析中是必须加以考虑的对象,但由于预期的结果并未出现,所以是过程追踪的“不相干个案”。若对右下角的离群值或“不一致”异常个案(有因无果,如图1个案8)作过程追踪,则我们有可能发现统计模型中遗漏的关键变项,为修正理论提供启发。至于坐标系左上角的“未覆盖”异常个案(有果无因,如图1个案7),恐怕就不适宜在既有理论框架下作个案内过程追踪,而需要采用多案例比较来寻找新的解释了。




总之,从大样本统计分析的视角出发,过程追踪最适用于对“典型个案”作进一步的个案内推断,以图发现明确的因果机制,来补充和完善因果解释。至于远离回归线的异常个案,只有结果未出现(Y值低)的“不一致”异常个案才有补充变项、修正理论的价值;而结果出现、原因未明的“未覆盖”异常个案,则不适宜作为补足既有理论解释的过程追踪对象,反而提示我们要寻找新原因、提出新的理论解释。就以经济发展(X)与民主(Y)关系的经典问题来说(姑且不论形形色色基于西方政治价值观的各种民主指数是否存在争议),同属亚洲的新加坡(“不一致”个案)和印度(“未覆盖”个案)就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异常个案,印度的民主无法用“经济发展导致民主”加以有效解释。不过,一旦把假设的因果关系颠倒过来,考察民主(X)对经济发展(Y)的影响,那么新加坡就成了“未覆盖”异常个案,印度则是“不一致”异常个案,新加坡经济发展的奇迹就成了发展型国家理论的重要参照。


故而,大样本统计分析的框架提醒我们注意,所谓两类异常个案,其实取决于研究者设定孰为原因、孰为结果。由于过程追踪终归是要“由果溯因”的,统计分析中呈现的“未覆盖”异常个案,往往会成为“大破大立”的理论创新起点,而“不一致”异常个案,则可以通过“小修小补”来修正、完善既有理论的解释框架。由于过程追踪要在个案内同时考虑原因、结果、机制、处境,它与统计分析结合,针对不同个案,作用也不一样:“典型个案”的过程追踪,可以为我们要检验或建构的理论解释“锦上添花”;“不一致”异常个案的过程追踪,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遗漏变项,对既有理论解释进行“小修小补”;“未覆盖”异常个案的过程追踪,则可能成为促使我们放弃既有理论框架“大破大立”展开理论创新的出发点。


至于那些在大样本统计分析中着落在回归线附近,因而对统计因果推断必不可少,但对过程追踪而言其实“不相干”的个案(原因、结果皆未出现或取值不高),它们反倒展现了个案研究与统计分析的一个关键认识分歧,即不同的因果观基础。


大样本统计分析的因果观以“潜在结果框架”或“反事实框架”为基础,因此尽管其分析数据基于观察所得,但大样本统计分析的推断逻辑与实验法是一致的。而个案研究则讲究“由果溯因”,并不在“潜在结果”或“反事实”的语境下理解因果关系——要么把休谟式的规律性因果观略作深挖,考察恒常联结背后的“因果机制”如何所以然;要么如《过程追踪法》两位作者所宣示的那样,在规律性因果效应之外,添加些“动力因”的机制论成色。姑且不论我们是否必须把机制论因果观和规律性因果观截然两分——就如前文所述,它们之间更像是“表里互补”的——但在与“潜在结果”或“反事实”的因果观不一致上,似乎定性学者们完全可以持调和立场。


所以,从过程追踪与统计分析相结合的问题深入下去,我们其实可以领会到三种不同的因果观(规律性、动力因、反事实)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对话空间。如图2所示,社会科学中,学者们通常秉持的因果观未必是清晰的“鼎足三分”,反而是在三者加持下,形成了某种类似“卡尼萨三角”的认识框架(即图中实际并不存在的白色三角形)。社会科学领域对因果关系的本体论认知,与其说是建立在清晰的“规律性、动力因、反事实”三者之一的基础上,不如说是三种观念加持下形成的模模糊糊的认知幻觉。与《过程追踪法》两位作者的因果本体论界定相反,笔者认为,实际研究中的过程追踪,如图2中的黑色三角形区域所示,恰恰是以这种以“规律性”和“动力因”为表里、距离“反事实”更远些的因果观为根基的。图2中每一个灰色的圆,代表了一种轮廓清晰的、理想的因果本体论立场;而事实上,人们的日常因果推断,尤其是不借重形式化推导的定性叙事表述,往往是由三者加持而成的、轮廓模糊的因果观支撑起来的。相较于前述三种可结合的研究方法伙伴(多案例比较、QCA、统计分析),过程追踪当然更贴近人们的日常因果推断习惯,这既是它不够清晰化、正规化的根源,也是它更具探索精神、启发价值的地方。正因为它不那么严谨,反而显得更加有趣和灵活,遗憾的是,《过程追踪法》这本书或许把它说得太无聊了。




五、结语


《过程追踪法》原书名之所以用复数(methods),是要表明过程追踪分为理论建构、理论检验、解释结果三种类型。2019年该书第二版又增加了一种,即理论修正型,总共也就成了四种类型。其实,从研究目的上讲,过程追踪只有两类:一是以一般理论为研究目的的过程追踪,二是以具体结果为研究目的的过程追踪。在通过个案内推断揭示因果机制上,它们是一致的;但在与一般理论(因果假说)的关系上,它们又各有侧重,甚至“就事论事”的因果解释到底算不算过程追踪的自足目标,也大可以争论下去。


通过前文的梳理,笔者的体会是,无论运用哪种过程追踪,研究者都需将原因、结果、机制、处境这四个方面统筹起来考虑,以描摹因果机制为中心,致力于揭示从原因导致结果的一系列INUS条件如何串联起来,同时对处境条件高度敏感。过程追踪长于“就事论事”,也就是“由果溯因”、动态地解释具体结果。因此,不要低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它往往可以成为提出新因果假说的前提;也不要高估“理论解释可推广性”也就是说,要把过程追踪作为多重方法的有机成分,善于把过程追踪与多案例比较、QCA、统计分析结合起来,“既在眼前找机制,也往他处觅因果”。尤其是在解释“殊途同归”的复杂因果关系时,要认真考虑不同原因、因果机制、处境条件各自对具体结果造成的影响,过程追踪的作用无可替代。只有尽可能把个案内因果机制推断与跨个案因果效应推断统一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逼近因果关系的真相。


(因篇幅限制,参考文献从略)


〇 荐稿:王美雪

〇 排版:张睿

〇 审校:胡文江 大兰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比较中的政治研究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