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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试论外链屏蔽解除的影响

法律未来 互联网法律大会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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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陈睿恒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内容摘要

外链屏蔽的解除,将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生态产生重大影响。首先,解除外链屏蔽可能在激活有效的市场竞争后带来新的竞争问题;其次,解除外链屏蔽带来的市场竞争问题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再次,解除外链屏蔽会产生平台如何保护用户安全和进行信息审核监管的问题;最后,解除外链屏蔽还会带来法律适用的难题。


关键词:外链屏蔽 市场竞争 互联网平台 流量


近年来,各大互联网平台为了避免自身的流量被其他互联网平台共享,通常采取屏蔽外部链接的做法以捍卫自身的流量入口,但这一行业常态不仅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属性相悖,而且给用户在互联网上的正常检索和信息流通都带来了负面影响,有越来越多的用户呼吁各互联网平台解除彼此之间的外链屏蔽。在维护市场秩序的考量和用户们的强烈反应下,2021年9月9日,工信部在其召开的“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上,要求各平台必须在限期内按标准解除外链屏蔽,即在不改变链接表现形式和不附加额外步骤的前提下,用户可以直接通过其他平台的链接打开网页,否则工信部将对平台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而参会的各大互联网巨头也纷纷表态支持并拥护工信部的决策,并在实践中切实迈出了解除外链屏蔽的步伐。外链屏蔽的解除,势必将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生态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言之,可以从市场竞争、企业发展、用户安全和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解除外链屏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互联网平台之所以要屏蔽外链,主要是为了避免被其他互联网平台“搭便车”和为其他互联网平台“做嫁衣”。具体言之,在互联网平台的视角下,用户在其上分享并使用了其他互联网平台的链接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其他互联网平台借助该平台的影响在其用户中宣传揽客,但该平台却没有因此获得任何好处,这是被“搭便车”的表现;同时,其他互联网平台能因此成功地从该平台中吸引到新的用户,有利于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甚至这些平台中可能存在着该平台的直接竞争对手,这无异于是在为他人“做嫁衣”。支持解除外链屏蔽的学者认为,互联网平台屏蔽外链的实质是阻碍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以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非互联网企业单纯正当地行使经营自主权的法律效果,其理应受到竞争法律的规制;尤其是在外链屏蔽下,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型互联网平台难以通过用户的自发分享被加以宣传进而获得更多的曝光度和用户流量,这将极大地压缩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仅依靠市场调节不但无法改善现状,反而会加剧这种不平等,因此政府干预对这种市场失灵是有必要的,也与互联网市场的竞争规律相契合。


但解除外链屏蔽是否会带来新的市场竞争问题呢?一方面,虽然解除外链屏蔽增加了小型互联网平台在大型互联网平台获得推广的机会,但默许这种搭便车的行为是否本身就会构成一种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如果二者提供的是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基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地位,用户会更倾向直接点开分享在大型互联网平台上的外部链接进行操作,而不是选择另行下载和注册小型互联网平台,小型互联网平台进而有沦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分支或产品的可能,二者原先的竞争关系将因此转变为复杂的上下游关系或者企业垄断的“共谋”关系,这是否也是一种市场失灵的表现?甚至后者在执法上可能更加困难。


针对第一个问题,有学者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了回应:首先,解除外链屏蔽后并非只有小型互联网平台搭便车,大型互联网平台也能因此吸引到更多元的用户;其次,解除外链屏蔽不会造成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太多用户流失,因为绝大多数用户早已对其产生粘性和锁定效应;再次,即便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有用户流失,其也能通过创新和完善服务等方式挽回用户。这一回应不无道理,但小型互联网平台能反哺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着实有限,其并未从根本上证成这种搭便车行为的公平性,也忽视了这种不公平可能会使企业的发展走向另一个极端。


针对第二个问题,学者回应的逻辑可以归结为上下游关系本就存在,不是解除外链屏蔽而产生的新问题,而破解这种关系的重点正是在于通过解除外链屏蔽以激发平台之间的有效竞争;至于执法可以参考现有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但问题在于,外链屏蔽解除是会激发平台之间的有效竞争还是进一步加剧竞争关系的复杂化并不一定是择一存在的,而可能是先后出现的关系。换言之,外链屏蔽解除确实可以在短期内激发平台之间的有效竞争,但长期来看它可能进一步加剧竞争关系的复杂化,产生更多现在所未预见的执法难题。所以这一回应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第二个问题,二者不过是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外链屏蔽解除确实可以激发平台之间的有效竞争,但其所产生的新的市场竞争问题依旧没有解决且不容忽视。



二、解除外链屏蔽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解除外链屏蔽是否会对企业发展产生有利的影响,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对此持积极乐观态度的学者认为,解除外链屏蔽后,小型互联网平台获取流量的机会不再被剥夺,一个更加宽阔的生存空间更有利于其实现颠覆式创新以增强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小型互联网平台通过技术创新在互联网市场上崛起后,又会倒逼大型互联网平台将发展的重心从固步自封地维护自己现有的流量不被其他互联网平台所分享转移到积极创新和提升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用户,进而使整个互联网行业都加入积极创新的良好循环中,有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实现高质量地发展。


但亦有学者持相反看法。一方面,即使小型互联网平台成功创新,也有沦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分支或产品的可能,或者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复刻其技术和经营模式后推出类似的“仿制品”以达到“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另一方面,解除外链屏蔽后,对大型互联网平台而言相当于其给其他互联网平台免费提供了流量,这种没有收益的“免费”在使平台的收入大幅降低的同时,还会降低企业创新的欲望:因为无论这个企业有多大程度的创新、开发出了多好的产品,其他的互联网平台都可以直接在该平台上免费地分到一杯羹,该平台通过创新的方式吸引到的用户将不可避免地因为外链分享而流失到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这会使创新带来的收益大大折扣,会有多少企业愿意投入高成本创新来换取低收益呢?其所担心的正是搭便车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会给大型互联网平台带来的弊端。


事实上,解除外链屏蔽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解除外链屏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如果解除外链屏蔽会使市场恢复有效的竞争,企业自然会朝着良好有序的方向去发展。但问题在于,解除外链屏蔽会带来新的市场竞争问题,这些新的问题又会进一步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只有先解决好解决外链屏蔽所带来的市场竞争问题,才能期待企业和整个互联网行业有更好的发展。



三、解除外链屏蔽对用户安全的影响


对用户而言,解除外链屏蔽确实会带来使用上的便利,但也可能招致用户信息和财产是否安全的烦恼一一相较于外链屏蔽,解除外链屏蔽更有利于伪装后的垃圾营销、诈骗信息等不良内容的传播,这无疑会增大缺乏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的弱势群体受害的风险。因此,工信部在回应解除外链屏蔽实现互联互通的决策时特别强调了要坚持以安全为底线。


但问题在于,应该如何保护用户安全呢?有不少学者指出,我国目前出台了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涉及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有望建成一个安全的开放生态法律体系。遗憾的是,法律的预防和警示作用属实有限,在保护用户安全时其更多时候发挥的是事后惩戒的作用;而能避免损害发生的最好方法是事先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监管。但问题在于,互联网平台应如何审核和监管呢?尤其是当界定“安全”的标准不够明确时,可能会给平台带来很多行动上的困扰:如果这个安全标准定得过高,导致大部分的外部链接会被互联网平台限制打开,解除外链屏蔽仿佛成为空中楼阁,沦为一纸空谈;但倘若这个安全标准定得过低,万一链接的内容是有害信息且给用户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该平台就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要尽快地确认一个恰到好处的审核和监管的安全标准;如果这个标准无法确认或者交由平台自行确认,平台往往会出于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考量而选择一个更高的标准,那解除外链屏蔽的意义又会剩下多少呢?



四、解除外链屏蔽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解除外链屏蔽要以安全为底线,实际上是给各个互联网平台提出了相较于未解除外链屏蔽时更高的信息内容审核和监管要求。但如果平台没有达到这个要求,有用户因在该平台上点击其他互联网平台的链接而受到损失,平台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呢?这就是解除外链屏蔽对法律适用的影响。有学者提出,互联网平台只要在用户打开链接时作出风险提示,即便此后用户在该平台正常打开其他互联网平台的链接而受到损失,该互联网平台也无需承担责任。这属实是一个很好判断且很好应用的标准,但在其未被正式写入法律前,法官在进行裁判前只能适用现有的规范,就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例如,用户在一个社交平台上打开一个购物平台的链接并完成交易,虽然社交平台在用户打开链接时有作出风险提示,但还是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致该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该用户能否要求社交平台承担责任呢?如果按前述学者的标准,该社交平台自然是免责。但若考虑现有法律的规定,社交平台与购物平台之间的关系有被视为展销会举办者与销售者的关系的可能,即允许购物平台链接自由分享的社交平台发挥着展销会的作用,各个购物平台充当的是销售者的角色,该用户从而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主张该社交平台与购物平台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且根据该条的规定,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不能成为该社交平台免责的理由。在这种情形下,社交平台要承担的责任是巨大的,甚至更像是无妄之灾一一因为它根本无法保证其他平台销售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平台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形呢?最有可能的做法是提高审核和监管的安全标准到其承担责任的风险最小,但这又会回到先前的问题:如果这个安全标准定得过高,这与不解除外链屏蔽其实没什么区别。



五、结语


实现互联网市场的互联互通,激活互联网市场的有效竞争,这无疑是一个正确的方向;但仅想简单地通过解除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相互屏蔽就能达到这些目的似乎是不太可能的。解除外链屏蔽会带来新的难以解决的市场竞争问题,进而对企业和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用户安全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又像是“并发症”,需要一些明确的指引来破除僵局。如果作出一项决策无法实现帕累托效率的话,我们或许就需要对该项决策的必要性进行更进一步的考虑


END


浙江大学《互联网与法学》课程成果

本文作者:陈睿恒

本文编辑:涂懿敏

本文审阅:张婕妤

(限于篇幅,文中注释均已省略)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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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黄益豪

副  主  编:涂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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