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微信钱包绑定他人银行卡,居然有这种风险......
“法官,我在法院没有官司,但我微信账号里的钱被你们冻结了,微信钱包已经无法正常使用,能否解除我微信账号内资金的冻结呢?”
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微信、支付宝等电子钱包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实践中存在案外人使用的微信账户资金被法院冻结的情形,我们一起看两则案例。
案例 1
在李某诉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20年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损失4.22万元。法院在执行中,冻结了以张某银行卡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资金3.54万元。
张某的前女友刘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冻结的微信账户内资金是自己平时经营服装等的收入,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对账户内资金的冻结。
经查,张某与刘某在2014年有一段短暂的恋爱关系后分手,张某在恋爱期间用女友刘某微信绑定了张某自己的银行卡并进行了实名认证。该微信是刘某以自己手机号注册并实际控制使用,微信号名称是刘某姓名全拼,微信账户资金的使用也只能由刘某通过微信支付进行收付款,无须通过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授权,与银行卡的支付方式有明显不同。微信财付通内资金均系刘某与其朋友间资金往来,未进入张某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亦未与银行账户发生过经济往来。
据此,法院认为,该微信账户资金已特定化,与张某银行账户资金未发生混同,刘某对微信账户资金具有排他的控制权,遂判决不得执行刘某微信财付通账户内3.54万元资金。
(案件来源:南京中院)
案例 2
2020年,于某因借钱不还被诉至法院。执行中,法院冻结了于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财付通账户内20万元资金。
案外人魏某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是该微信的实际使用人,账户中资金应归其所有,请求解除对微信账户内资金的冻结。
经查,魏某曾是一机械公司的出纳,因工作需要有些客户直接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款项。老板于某为防止款项落入魏某口袋,要求绑定于某银行卡并进行实名认证。2016年底,魏某离开原单位,但一直未对微信财付通申请重新实名认证。
法院通过调取交易记录发现,魏某近几年微信账户流水中有多笔是与原机械公司客户间的资金往来,魏某称其离开原公司后微信账户完全由其支配,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魏某离开原公司后其微信账户资金与于某之间已做了明确切割。魏某作为专业财会人员在离职后长期怠于办理财付通账户的注销、重新认证等手续,不排除其与于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合理怀疑,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无锡中院)
评 析
CAUTION!
一般来说,对于“账户借用”排除执行异议之诉类案件,案外人的主张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是存在真实的借用账户事实;
二是账户内资金已特定化;
三是案外人对账户内资金享有排他控制权;
四是申请执行人对账户内资金不享有信赖利益。
END
本文来源:江苏高院
本文编辑:骆 可
本文审阅:钱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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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陈思文
副 主 编:史学会、李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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