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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er Forst Klaus Günther丨规范秩序的形成——跨学科研究纲领之理念

佛斯特 君特 伦理学术 2021-01-22


规范秩序的形成——跨学科研究纲领之理念

Rainer Forst (艾纳.佛斯特)、Klaus Günther (克劳斯.君特)  著, 邓安庆、杨丽 译

(该文作者Rainer Forst , Klaus Günther系法兰克福大学国际规范秩序研究中心主任,政治学系教授,中译文原载于《伦理学术1:现代政治伦理与规范秩序的重建》。)


(本文作者之一  Rainer Forst 教授 )


提    要:在目前全球化浪潮带来世界原有秩序瓦解、世界处于冲突加剧、动荡不安乃至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对规范秩序问题的主题化聚焦,为精神科学、社会科学乃至伦理学的研究纲领带来了新的光芒。我们把“规范秩序”理解为规范和价值的复合体,在此意义上, 规范秩序也是具有正当性的秩序(Rechtfertigungsordnungen),理想性与实际性之间的冲突,也证明自身之为改 变现存的规范秩序、谴责或复兴已往的规范秩序并形成新的规范秩序的根本动力。一种规范秩序尤其是从“正当性叙事”中构成自身,因而是语境化、历时化,厚实沉淀的合法性模型,为了辩护政治和社会关系的正当性,实际的合法性和规范的传统,总是在历史、图像和叙事模型中再次被生产出来。 


关键词:规范秩序,正当性辩护,有效性要求,正当性叙事,全球化




一、中心理念


精神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纲领,并没有随同我们生活在一个深刻社会变革的时代这一主题,跨进新大陆。与之相反,对规范秩序问题的一种主题化的聚焦, 把它与不同社会乃至超民族层面的、与规范秩序相对应的延续、颠覆和冲突关联起来,却带来了某种新的和重要的光芒。无论如何我们确信这一点。



与功能主义的解释尝试—都是与规范之外的因素相联系—相区别,法兰克福的精英科学家研究团队(WissenschaftlerInnen des Frankfurter Clusters)探究的是, 在行动与思想上规范秩序形成时其内在的视角、过程、程序和争论,尤其涉及到为制度化秩序奠基的价值问题。“规范秩序”以得到辩明的、基准的正当性为基础并服务于相应的社会规则、规范和制度的正当性辩护;它们要为统治之要求和某种特定的善物与生活机会的分配之要求阐明理由。就此而言,一种规范的秩序被认为是为正当性辩护的秩序:它以得到辩明的正当性为前提并同时塑造正当性,使之在某种决非封闭的却是复杂的进程中生成。这种类型的秩序被嵌入到正当性辩护的叙事中,这种叙事是在独特的历史局势中形成,并经过长久的传承、流变和制度化。但每个传承下来的正当性叙事和每个被确定下来的合法性也同时指认了一个正在形成中的实际的秩序,并同时提供了批判、否定以及反抗的起点。这就是正当性要求和既定秩序之间穿刺性的张力,它可以被理解为是规范秩序形成与变化的冲突动力学。同时它又具有反思的元原则(Metaprinzpien)、程序和制度的意义,这种意义一般地说只是开启一个社会空间,使正当性辩护的要求得以在其中被提出、讨论和辩护;所以它开启的是一个商谈空间,参与者能够在讨论中澄清他们为规范秩序的斗争,其实只是作为一种关于正当性之理由之间的冲突。



尽管参与到这个优秀团队中的科学家们来自非常不同的领域,如哲学、历史学、政治—法学,乃至民族学、经济学、神学和社会学,这本身就要求科学视野和方法的多样性,不能固定为一种范式,不过,在强调内在性的规范立场时大家找到了共同的基础。从此基础出发,他们以各自的方法探究规范秩序的形成。所以探究规范在历史情境中的形成,也同样如同探究规范秩序在生物科技领域或在国际安全政策范围内的改变。为了面对当下与未来的科学挑战,本研究团队将以一种革新的方式继承法兰克福精神-社会科学研究的传统。



Rainer Forst 教授代表作之一《正当性辩护的权力——构成主义正义论的要素》原版书影



二、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


从参与者的视角来看,规范秩序的形成过程通常呈现为冲突。一个规范是否确实在行为实践中有效,如果只是就它有可能被违背而这种违背本身是要受到批 评的来衡量,就不是对一种相应行为的观察,而只是穿刺性地处于正当性辩护和批判的模式中。规范性的这种固执保持着对于一个客观化观察者视角的封闭。出自参与者视角的这种审核权,诚然并不涉及当下关于合法的世界秩序的冲突,或者也不涉及规范秩序的更早的冲突,而只是作为一种围绕正当性辩护的理由之间的争吵来看待。另外没有人能否认,正当性辩护的理由,不论可能的和实效的,都依赖于外在条件,但通过这些外在条件并不能产生出正当性的理由。然而,假如我们首要地从诸如经济学的因素来解释社会的系统分化程度或宰制性的权势结构,而不是也在某种特别的意义上把它理解为正当性辩护的争吵,甚至理解为关于正当性辩护的媒介与程序的争吵,那个冲突的动力学就被我们的看法低估了。



尽管正当性辩护的动力学直接限定了当前的冲突发生,但在一个科学理论的建构中,它很快就被简化为其他因素,使得那些得到辩护的正当性仅仅表现出隐 蔽的利益或者参与者背后的现实势力之间有意或无意的意识形态上的相互责难。但是,只要人类直接地表达出他们的不正义经验,哪怕以一种包含抗议的矛盾心理来表达,特别是当此种抗议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大众媒体迅速在全球传播时,对于一个保持距离的观察者而言,也不可能避免得了当下的冲突。人们感到愤怒的,不仅是对恐怖袭击和绑架人质,而且也对那些被嫌疑的恐怖分子所实施的严刑折磨;他们不愿成为种族清洗的牺牲品,也不想作为人道主义干涉附带的牺牲品而丧失他们的生活。他们不愿意接受经济全球化的规律,也不愿意因偶然地出生在一个被世界市场边缘化或者被一个腐败独裁政府所剥削的国度而为他们所失去的健康和生活前景买单。——而之前,他们不惜冒着生命危险,试图跨越陆地的界限,借助于诡秘可疑的帮助,穿越蛮荒之野,漂洋过海,为的就是挤身于世上有福的部分。他们拒绝为性命攸关的药物,例如为缓解艾滋病传染的后果之类的药物而支付在全球竞争企业中所能达到的最高价格,或者他们抵制作为跨国垄断集团的消费者,而让孩子们为自己工作。目前还能让自己隐约感觉得到,实际可预测得到的全球气候变化将导致哪些事关合法的规范秩序的激烈冲突。



个人和集体对于不公正、被漠视和屈辱的经验自我提升为规范的要求,将以不同的理由对不同的受众提出。这些要求表达在 NGO或其他跨国组织为了维护和践行人权的多方面的积极活动中,甚至也表达在世界范围内对霸权和单方面实施某种特殊人权和民主之观念,忽视受众之平等的反抗中,或者是作为对把人权混淆为经济利益的反抗中。但也表达为也宗教狂热和原教旨主义,通俗的新民族主义,自己国家内部的仇外情绪或堡垒情结。从经验上我们目前注意到,被提出的异质的和部分对立的规范要求,总是与一些非正义、拒绝认同以及任性的不平等对待的消极经验相关,而没有在这方面对全球社会系统的功能区分或者法权、道德及宗教的语义学的和制度性的差异进行反思。



另外,越来越经常地缺乏能够对其提出这些要求的传统意义上的受众:民族国家和最初与之相关乃至通过其民族语言的界限所限定的公共领域。当然,如此 自我表达和采取相应行动的人们,在做这些事情时也是作为社会交往和无意识符号系统的隐秘的交叉点,作为某种文化语义学的个人化的人为受众,作为原材料和销售市场策略游戏中赤裸裸的筹码,作为被大众传媒工具化的特殊利益集团的传声筒。这并不关乎,将诸精神科学和社会科学再次误置于某种“人类学障眼法”之中,它们瞄准一个否认语境规定性的人的形象,这恐怕只会再次挑起“人的目的”的一种新的宣告。这也不关乎一种向历史描述的回归,从行动着的个人及其 命运视野出发,或者在某种释义学意义上对感知意向(Sinnintentionen)进行主观诠释。不过,事实上对于不正义的愤怒已经充分向我们显明,具体情况下的非正义也是能够被合法化的,片面的,有选择性的,甚至扭曲的,所以我们不得不问,事到如今一种规范秩序之形成的理论如何能够超越行动理论和结构理论之间的二分法。当行为理论的选择鉴于现实的种种挑战而趋于出现警报时,这种警报就 将很快发出或多或少抽象的正义要求的声音,结构理论和系统理论就沦为一种无为主义(Quietismus),这时它们就把应对这些挑战的任务交给了分支的部门系统,而无危险地认识到,能够戏剧化地废除分支过程的某种门槛或许已经能够被跨越。西方世界也陷入这种压力之下的宗教和政治之间的分支化,只是作为这种推测的一个例子。所以,这种聚焦于内在观点或穿刺性的视角,我们不仅要在它们事实的表达方式中以正当性辩护的斗争,而且也要在它们的先验化要求中(作为对某种基于正当性辩护的法权)把握之。我们允许自己屈从的唯一理想化的尝试,在于这一要作重审的商谈理论的论题:单方面地和基于党派立场所阐述的规范要求也同时承担着一种辩护的要求,它指出了一套平等原则下虽然虚弱但却不断确立的理性的信任形成的程序。




三、规范秩序的结构

    

我们把“规范秩序”理解为规范和价值的复合体,随着规范秩序的形成,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如民族内部的乃至超民族的或跨民族的关系)被合法化,特别是政治权威运作起来了,能够对基本的生活物资或基本善进行分配。这样的规范有双重面相:它涉及到实际存在的、被承认的和正在实践的规范,但同时这些规范也一再地提出一种要有有效性的要求,“这个要求”可以跨越实际情况,并以其自身的要求而能用作批判性地对抗现存规范秩序的锚座。在此意义上,规范秩序是具有正当性的秩序(Rechtfertigungsordnungen),它始终处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在这方面,理想性与实际性之间的冲突,也证明自身之为改变现存的规范秩序、谴责或复兴已往的规范秩序并形成新的规范秩序的根本动力。一种规范秩序尤其是从“正当性叙事”中构成自身,因而是语境化、历时化,厚实沉淀的合法性模型,为了辩护政治和社会关系的正当性,实际的合法性和规范的传统,总是在历史、图像和叙事模型中再次被生产出来。



与此相应,“规范秩序”在下文不只是,不首先被理解为关于明确规范的一个秩序化了的系统。规范只是单独地出现在理论的抽象中。事实上,它们都是根植于文化、经济、政治、交往和心理学的语境中,在制度中体现,在实践中沉淀和习俗化,在協定中作为一种长时间妥协形成之程序的产物而保存,在衝突中受到挑戰,在詮釋和持續幻想的過程中主題化和爭論,在禮儀和戲劇中力量得到強化和穩定化。



“规范”,在一普遍規定中,都是行动的实践理由,它們提出有約束力的要求,并使要求的接受者履行与之相應的义务,把此理由作为一种行动动机成为切已的东西。“规范性”(Normativität)是一种无枷锁的约束,因而是一种被特定的相处之理由视为约束自身(Sichgebundensehen)的理智现象。但是,规范常常被与普遍性(Generalität)相关的普适性(Universalität)的语义属性所描绘,但并非必然如此,也就是说,规范对许多不确定的情况提出它们的有效性要求,它们是寄予未受规定的许多人的。由于具有这样的性质,规范才得以可能协调更多人的行动。与自然规律发挥效用的决定者或者无意识的行动纲领不同,规范性是一种可普遍化的操控行动的有意识的机制,此机制依赖于人们的认同和接受,正如其也总是可动机化的一样。这种“意识性”的尺度在这方面也是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加以规定的。规范性区别于强制或暴力,作为一种直接对人产生作用力的东西,它的自治(Autonimie)突破了强迫(Nötigung)。正是因为规范既非通过这一方式也非通过另一方式被个人所通盘把握,并直接地操控其行动,而是依赖于一个体认和反思的过程,它们经常同对于漠视其存在之情况下以或隐或显的强制和暴力之威胁相勾连。对制裁的害怕也可能成为体认行为理由的一个附加的、或许受其规定的动机。同被强制所威胁的单纯任性的强迫不同(令人想到从奥斯汀到 H.L.A.哈特的著名问题:一个强盗团伙跟法治秩序的区别是什么?),规范的约束力来自于得到辩护的正当性,它既可以那些声明了某一规范具有约束力的个人或制度的自治化,也可以是一个商谈的程序或者是对于一种特定的生活形式产生了认同的传统和习俗。从这种正当性的保护伞中规范的理由获得其特殊的有效性与强制性要求,不过它们也因此得以在主体间进行讨论、当然首先是得以可批判:规范不仅追问其自身是否如其所断言的那样事实上就是正当的,并且也追问,它是否能够事实上为所要求的正当性辩护,以及所用于为正当性辩护的理由是否也能满足对于一种正在确信中的正当性之期待。



只要规范都是理由,其有效性要求又是支持正在辩护的正当性之理由的,那么它们就突进到了一个主体间性的“多种理由的逻辑空间”,在此空间中,参与社会实践中的人们就能够在他们的实践上相互之间取得一致意见。在与种种理由相互关联的正当性辩护的空间内部,规范都服从于合理性的原则,不仅以理由之间的形式逻辑的关系发挥效用,而且也以商谈的论证规则起作用。在一个单纯合理性的形式中,规范及其正当性不过也在实在的社会实践的最少情境下适用。它们不仅仅常常被置入社会语境中,通向理由空间的道路也常常以各种方式给受众造成阻碍或者甚至被切断,正当性辩护的外壳被限制为权威性的、为不对称的权力和暴力所支撑的论断。最主要地是规范及其正当性被嵌入叙事中,被嵌入到那个具有历史与地方烙印的叙事里,被参与者当时的经验空间和期待视野所规定的叙述、行动或者礼仪,让某种规范性秩序的正当性理由如同某种事实一样表现出来,人们接受一种事实及其实存,但却不提出质问。对于这样的叙事,规范秩序是如此紧密地同参与者们的生活世界、同关于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之知识的每一次公开讨论的主题片段纠缠在一起,以至于其结构性的、为可商谈争辩的种种理由所规定的特征几乎尚未被真实感觉到。有效性要求的一种显见的主题化那么就表现为质问整个生活形式及其丧失了集体认同的风险。很有可能—这种猜测本身是本研究团队研究的对象—根本不存在一条直接的“纯粹”通道,通往规范性理由的合理的主题化,相反始终只有一条也总是借助于叙事的通道,使得对一种规范性秩序所断言的种种正当性理由的争论和怀疑也以历史的形式,并首先以一种“反叙事”(Gegen-Narrativ)的形式展现出来。这种推断接近于对历史变迁和对规范性实践的文化依赖路径的多样性研究。



正当性叙事的概念我们是把它相应地用作一种启发性的手段,这种手段会把合法性辩护的规范性的、以形成合理性为目标的维度,与事实上起作用的、被参与者们承认为每次都确信的并在实践中践行的、通过其自身当时的经验和期待所选择的和残缺的结构建构起的正当性维度结合起来。叙事性概念最迟是自从海登.怀特(Hayden Whites)对历史话语的转喻论(Tropologie des historischen Diskurses)研究以来,在文化科学中达到高潮,带着在我们的研究观念我们诚然并不想不考虑实际情境地继续研究它。尽管我们的研究也涉及到叙事的结构的和选择性的特征,也涉及到叙事的转喻学结构、讲述模式以及其公开或隐蔽的传播、流传乃至涉及到追问作者队伍的复杂的组成和结构—但所有这一切都要在同它们的正当性的含义和力量的可能关系中,最终要由其论证的结构共同规定。叙事和(论证)正当性的这样结合,决不会从其自身发生,而是穿插着充分的张力,应该从参与者的不同学科的不同视野出发,使之成为商讨的课题。



我们因此把正当性叙事当成是一种体现了合理性的诸形式,一种embedded rationality形式,因为在这里图像、个殊性的口述、仪式,事实乃至及神话都浓缩成为具有现实力量的总体论述,作为赋予秩序意义的资源而发挥功用。



合围在叙事里——尤其是在这些具有宗教本性的叙事中(神的恩典相对于自然法等等)是要追溯到政治功绩的,如革命或胜利(诸如在解放战争中),或者也要追溯到对过去的集体性不正义的改正(例如二十世纪的人类罪行)——规范秩序具有特别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它们包含了历史的威严,同时也包含了情感上的认同能力。规范秩序还极端地生发出历史布道的理念;通过与取得辉煌成就的课题或未来使命的历史性联系,规范秩序创造出约束力。“宏大的”的合法性叙事——同利奥塔相联系我们也可能谈论“元叙事”(Metanarrativen)—是这样一些受宗教真理之召唤的叙事,在这方面,不妨看看近代的冲突,涉及的就是上帝究竟赋予个人哪些权利,这本身就是巨大冲突的对象。但在此层面之下,我们遇到的是民族的甚至跨民族的叙事,它们规范地围绕政治事件:带着大屠杀引起的文明断裂的历史经验,规定了新近时期关于人的尊严与人权之理解的叙事语境与表象语境;长久以来多方面地反抗白人殖民统治斗争的记忆增强了对文化、宗教认同和生活形式之自身权利的敏感度。为了辩护规范要求的正当性,也常常需要从毁灭、迫害、拷打、屈辱、歧视的经验讲述一种历史。尤其是要显示出这样的讲述在应用过程中、甚至大多数不确定的规范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过程中的影响力。如何 恰当地阐述一种现时的、始终被嵌入到一种因时、实事和地方化社会的语境中的冲突境况,如何带着注视它的目光能够阐释和应用每次都有效的规范秩序,在参与者当中多半依然尚存争议。一种现时的冲突事件如何被参与者们真实地感受到并被规范地评判,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他们每个人当时的视野和经验共同决定的,从这种视野和经验出发,为了他们的规范性问题意识,形成了正当性叙事的一种多元性。我们只需想想许多有争议的历史比较,被牵扯出来,就涉及到要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做出评判,但是或者,鉴于一个教室里挂了耶稣受难像或一个一位女教师戴面纱,而涉及到对宗教自由的基本法作出解释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所以,这种饱含历史叙事的理解对于理解社会冲突和秩序是必不可少的。



终究,规范秩序不是仅由一种特定的规范构成,例如法律规范。作为普遍通行的管理和协调行动的明确而有意识的机制,规范性适用于社会实践中的许多不同领域,这些实践总的来说可以被视为正当性的实践—既适用于个体生活指南的定位,也同样适用于个人之间行动冲突的规整,既适用于经集体认同所规定的共同体规范,也同样能用于全球的规整缺乏的冲突,既适用于宗教仪式也同样适用于一个政治意见和意志之形成的程序。我们之所以尤其讨论规范秩序,是因为它在规范上一直涉及到的是法律的、经济的、道德的、伦理与实用的、文化的、宗教的、对世界意义重大的规范网络(与之相关的价值),乃至于涉及到社会习俗,协商达成的妥协和习惯化的生活形式。这个网络在某些领域相对紧密(例如在人权方面),在另一些领域反而被编织得松散、有漏洞或甚至被撕裂,因此展示出更为宽阔的“规范生产性”的动力。因此同时要探讨的是,以规范与价值的沟通为中心的实践—施为方面:在沟通行为中产生、协商、熟练和稳定,也会在沟通中被否定和扬弃。



就有效规范的系统性维度而言,既然不同类型的规范提出各种不同的有效性要求,那么就将以不同的方式为其正当性辩护,以不同的方式把它们关联起来,或者让其相互激荡。至于这个关系网络每次如何形成,发生改变的动力何在,这依赖于一系列因素。规范秩序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的最重要因素,是参与者的团体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权力制衡和权力要求。权力可以使规范秩序免于批判和改变,它为统治的形成提供了机会,使得违反参与者意愿的规范秩序得以实施,或者,在改变权力关系时去质问、改变规范秩序,或者干脆以新换旧。围绕规范秩序所进行的斗争中的一个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就是暴力,它不仅以规范秩序的实施和稳定化以对付反抗,也可以用于对现存规范秩序的变更和扫除——从历史上看,暴力经常处在某个后来被承认为合法的规范秩序的开端。权力关系和暴力关系仿佛被打上这样的烙印,它使一种规范的秩序安于理想性与实际性之间的状态。从事暴力的那些人,通常也把身处其中的秩序视为正当的。



权力在这种关系中应该辩证地理解:不是作为正当性秩序的对立面,而是作为正当性的部分。因为权力——作为能带来其他东西的能力,也是思考或做某种通常不被思考或者也许不会做的东西的能力—本身反而是在理智的空间,在正当性的空间中,本土化。对他者有权力的前提是,在一个共享的正当空间里,能够占据一个被认同的特定位置—这就是可以使统治稳定化的东西。对他人实施统治,作为不对称的权力形式,其前提又是,可以规定理由的空间,也就是说,可以操控他者进入其中的通道及其位置。这常常也要依赖于,在一个社会内部如何分配机会,如何能够形成及表达自己的声音,以便能够相信他者并为自己的理由能够获得接受。我们的目标所向,不仅是权力的正当性,而且也是去分析正当性的权力。权力只存在于社会的种种位置能够被视为正当的地方,而且这是由行动引导的;若权力沦为暴力的变种,以其他的影响机制进而取代各自对理由的关联, 那么权力将自行消解。欲要分析权力关系,就必须找到通向不同的正当性的入口, 只有它才能使一种秩序得以形成、保存或得到质问。



(Rainer Forst 教授代表作之一《冲突中的宽容:过去和现在》英译本书影)


四、全球化语境中的规范秩序


现时的全球化进程向我们展示了一个特别重要的研究领域,这就是研究全球化带来的冲突以及探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全球化进程而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产生出新的规范秩序。这样说来,民族国家是把自身理解为一种尝试,在近代是从宗教世界中自行分化出来,进而把法律的、道德的、伦理的以及实用的规范在内部带入平衡,例如以正当(Gerechten)优先于善,道德性与合法性之间相区别,国家与教会乃至国家与社会、私人空间与公共领域相分离,为的只是得到一些差异化的中心轴的命名。而外部,现代国家世界处于“威斯特法伦秩序”范式之下,在此秩序中,经过了很长时间,一种关于民族国家共存的法治秩序之模式才确立起来,它对内服从实定法的优先地位,对外在则是按照主权国家的国际法系统确立合作与协调的关系。在规范秩序方面它所探究的决非一种线性的历史进步,而是涉及一个过程,会被诸多偶然性所烙印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与其说是以论证性的争论,不如说是以暴力斗争的形式来展开,并且从其根基上还依赖于暴力的集中与疏散(“暴力垄断”) ,它将有可能再次成为对和平与正义的一种潜在的暴力威胁。



目前,这种棘手的平衡在全球化进程中不断受到干扰,半路上的整合,被嵌入到某种程度上稳定的权力构架中的主权国家的规范秩序,带有各自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不同的规范性主导形象,失去了它们形成凝聚性合力的具体要素。其 后果都是困难重重。在此我们感兴趣的是,是什么把自身推到了从前平衡的位置上,是否因此關於正當性要求和正當性敘事的一種新的動力学在反-叙事的意义上能被释放出來,并使权力要求与权力关系、暴力与反暴力结合起来。這種动力学即是我们研究的一个中心課題。在此方面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目前这種仿佛“自由波動”的规范秩序和要求究竟朝哪个方向運動,哪些因素会影响到它们,有哪些后果以及其診斷在多大範圍內能成立。它们能够重新回到一个半路上的稳定的平衡状态吗?能够为理想性、事实性和多元性以及即权力和暴力的内在动力学的疏通找到新的手段与道路吗?也就是说能够找到一种的“世界秩序”吗?还是说,目前也同样能观察得到的朝向一个异质而冲突的多元性运动的趋势还在加剧,这是否是由不同社会系统的自身合理性所推动的?虽然所有方面都尤其对更加强有力地调整金融市场感兴趣,但这些系统不再能被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法治)秩序中,相反还仅仅只能从逐条逐项地协调,也只能惟愿如此,中心地带相对平静, 外围带有某种高度的冲突动力。在这方面有个问题起着不小的作用,例如,只要这些要求不是以暴力实施的,那么一种规范秩序的普遍要求(例如人权或者全球自由贸易)是如何被参与者们所经验到的,相反也同样,只要这个有效性要求被限制在和平(“和平或者正义/民主”)的名义下,这个问题是如何提出来的,对于一种规范秩序的有效性要求意味着什么 。



对这类疑难研究的目标在于,在一个跨学科的合作中首先要更切实地确定规范秩序的概念,以便接下来多方面地处理,尤其在具体案例中处理,这种秩序的形成及其动力的问题。在这方面共通的关节点应该是这个问题,在何种意义上全 球化时代是一个新的规范秩序的形成时代,哪些因素影响到这样的规范秩序以及它将导致哪些后果。就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考察一些具体领域的例证,关于以及对于规范性的要求在这些领域内发生了争论。目前宗教和政治的冲突就是这样被理解为关于普遍要求的争论(如世界宗教),但也被理解为正义原则的普遍含义与个别宗教的或伦理的认同要求之间的斗争。在何种程度上人权应该并且能够有的集体认同,是从一种宗教传统或从它的具有争议性的自身伦理历史的解释中产生出来、受到尊重和被保留下来的?如果一种革新了的动力学的假设应该符合“自由波动”的规范秩序和要求,那么我们就要去追问不同规范之间的现实和可能的冲突,让自己以特定的规范为例,如道德化和去政治化的现象,并在交织着法律、伦理和道德的规范中去考察它们。当一种特定的、个殊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方式被主张为唯一合法的、权威的人权和民主的阐释并被强行实施时,当一些专家受意想的经济上的实际困难的指示,想要在民主意见与意志形成进程中就一种合法的分配秩序绕开公开的政治争论时,当跨国企业或联盟制定的规范,对于直接的并首先对于间接的参与者,有约束力,但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时,当政府在达成一个相互性协约时,虽然对于它们所代表的国家负有约束的特征、但不具有一种民法条约的品质时,就是这样的情况。



没有这个现时的冲突域,就不会让我们的目光退回到参与者的历史经验空间来理解自身。西方民主的民族国家模型是从一个长久的、充满冲突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在此过程中,互竞的规范秩序之自我主张的要求,例如,基督教教会的、伦理认同的、伦理共同体的,都遵从一个中心的政治体系优先原则而被中立化和私域化,这个体系,遵从普遍主义的正义要求,试图在具体的规范要求之间找到一个平衡: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政治的要求将进入实定法的确立与运用过程中,但在此它们会被如此过滤:它们以平等和宽容为原则相互兼容地被保持。这种历时的过程被理解为“冲突链”(Konfliktlinien),在此链条上,尤其是普遍化的正义要求与集体-伦理的规范之间的关系被平衡,始终非常棘手并充满着斗争。



在此方面,问题必须像从历史视角提出那样同样以批判反思的视角提出来,在多大程度上通常所说的关于“普遍性”与“个殊性”(Parikularität)、“和平”与“正义”的对立本身具有高度个殊的本性,不仅在它们的发生进程中,而且也在其有效性方面。在“普遍化的”规范秩序中,难道混入了本身不是其组成部分的东西,这些东西本性殊异并包含了所隐藏的特定的强权要求或霸权关系,但极少包含接收者的功能规定,例如自由的国际贸易或者受到调节的市场?准确地说,究竟什么才真正是一个有规定的经济分配秩序,以国际贸易和自由市场为例,尊重为“普遍性”的东西?所以这也关系到,要发展出一种对于普遍性的批判性的观察方式,要看到自己本身的绝对化要求,被一个社会领域的自主性与自身合理性误以为就是普遍性要求,或者要看到,前面所说的关于普遍主义与暴力无可救药的强硬结合。



在规范秩序内部产生或更确切地说从中导致出来的规范要求之间的冲突,依赖于条件的多样性。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condition sine qua non)是,尽管这些要求之间还都是有分歧的——冲突的参与者们必须就此达成一致:为了把他们各 自的要求相互理解为正当性需求和有正当性能力的,他们要相互分享一种关于正当性的共同语法,或者至少要寻找到这样的共同语法。否则,要求正当性或者提供正当性辩护,将是无意义的。同时还涉及到在冲突中(很可能隐含着)达到共识的契机。在这方面,正当性辩护的哪些程序和逻辑能够从具体的冲突域和冲突链中结晶出来?这里可能涉及到一个大家共同有份的正当性叙事,但这种叙事被参与者们做了相互分歧的阐释(例如美国政府和欧盟国家就人权的一种普遍或多元的政治之间的冲突)。在一个没有共同的正当性叙事的地方,它至少需要一个公平的、双方相互辩护的可共享的程序(如一个包含均匀性、包容性、普遍性和相互性因素的论证程序)。所以,为了能够用于對错误的普遍性要求的质疑,最好是能够包含對程序正义的一种反思性的理解,它本身一方面要其有实质性的内涵,而另一方面自身又要能够足够开放。在此,我们特别感兴趣的是,冲突的参与者们如何就规范性要求产生出可接受的正当性标准,以及如何让这个标准在论证中辩护其自身的正当性。就这方面而言,在所谓的政治——文化冲突的核心,形成 了一个能解决规范秩序之间冲突的更高级的规范秩序吗?在社会学、法律科学以及历史科学领域,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有迹可循的线索?什么样的形式和制度才符合这个更高级别的秩序之理念?或者,相互冲突和碰撞的规范秩序一般的自立性和自身合理性,还是在一个统一的正当性辩护的程序之下产生?这种秩序的多元 性,还只是允许残缺的和点缀性的正当性关系,使得它不再通过一个具有决定性的秩序把它们团结起来,如同在国家形态中的现代政治体系所体现出来的正当性关系那样?代替它的是行业的、主题特殊的混杂形式的私欲和(半)公域的规范秩序,如在国际运动会中,在金融市场上或虚拟世界中所形成的,这些规范秩序还只是外在地和自动地协调自身?正当性叙事进入基本价值和世界观的背景框架中,几乎不让自己在彩票上刨根问底,尽管这样的叙事一直也被质疑,成 为批判和进一步发展的对象。民族国家被视为一个历史的案例,在其中正当性辩护的商谈和叙事被如此安置,使得关于规范要求的冲突暗度陈仓,也因此或许在某一阶段又能被平息。面对这种背景,在全球化的时代,是否能够形成超民族的 新的叙事,而且在哪些领域(法律、文化、媒体、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能形成, 这个问题必须得到探讨。“全球化”本身已经是一个带有自身合法性模型的叙事性的固定概念吗?在许多情况下是成问题的。

     




五、研究的组织


对这个共同主题将分四个研究领域在各自的主导视野下展开研究,但又始终 要求学科之间的相互交流、补充和修正,乃至要求每个学科重审各自的前提设定。在特别重视哲学的问题意识前提下,把所参与的学科放在首要的、起关键作用的研究领域,共同汇聚在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来重构和分析团队主题的核心概 念:关于规范性以及规范(道德、法律、伦理或者其他)的不同观念,规范秩序的内在多元性,关于一种秩序、正义之维度的“形成”过程的不同表象,以及正当性秩序和正当性叙事的观念。在这些方面所拥有的概念将在一个具体阶梯上进行探索,仿佛就像地层学层层推进到在其历史与文化的深层,在第二个、专以历史性为目标的研究领域里进行。这里涉及的不是一种表面上的从过去到现在的线性发展,而是涉及标本性的冲突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的规范秩序。因此,这里首先将是探究规范秩序的多元性,以及与其他秩序的交互作用,例如知识体系。正当性叙事和反叙事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也将首先在历史性视角下显示其完整的丰富性;所以,这个研究领域还将为说明这个启发作用的概念做出重要贡献。 为了在民族学的研究中将规范性冲突放到后殖民社会内部去分析,我们这里也因此还是将更宽阔的拱门展开到毗邻的研究领域去的合适地方。


主要以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为定向的研究领域,三和四都把其目光聚焦于目前的紧张和冲突,从中将塑造出新的规范秩序。这些历史性的、系统性解码的正当性叙事、程序和原则,将被放在法律—政治的阶梯上,测试其对于解决目前的规范性冲突和可能的正当性秩序之分析与克服的适宜性。第三个研究领域的重点,在于围绕超民族的正义、民主与和平的棘手关系展开现时性的讨论,这是理想的三迭系,被从各方各面所追求,但决非因此就已经解决了其疑难。放在一种规范秩序中来实现这个三迭系,就使得其内在的张力并不导致这一方有利于另一方这一理想的相互封闭或相互排斥。第四个研究领域致力于探索这些争论的合法性维度,首先是关注超民族和民族内部的法权发展之间,以及超民族的参与者们自我调整的趋之间所潜伏着的竞争,这些竞争最终将朝向一种私域的规范秩序的多元性之形成,以及更大的政治单位之间的国际合作。作为标本性、经验性的研究领域,这里的研究应该有益于解决富饶的北方国家和贫穷的南方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关系也将放在朝向规范秩序在这方面起效用的观念之“发展”的视 角下举行审查。

     




【本文所涉文献】(Literat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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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st, Rainer, Toleranz im Konflikt. Geschichte, Gehalt und Gegenwart eines umstrittenen Begriffs, Frankfurt/M.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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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st, Rainer, „Zu einer kritischen Theorie transnationaler Gerechtigkeit“, in: ders., Das Recht auf Rechtfertigung, Frankfurt/M. 2007.


Forst, Rainer, „Der Grund der Kritik. Zum Begriff der Menschenwürde in sozialen Rechtfertigungsordnungen“, in: Rahel Jaeggi/Tilo Wesche (Hg.), Was ist Kritik? Frankfurt/M. 2009.


Forst, Rainer/Günther, Klaus, „Innenansichten: Über die Dynamik normativer Konflikte“, Forschung Frankfurt, 2 (2009), S. 23-27.


Forst, Rainer, „The Justific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Basic Right of Justification“, Ethics, 120 (2010), S. 71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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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ünther, Klaus, „Welchen Personenbegriff braucht die Diskurstheorie des Rechts? Überlegungen zum internen Zusammenhang zwischen deliberativer Person, Staatsb ürger und Rechtsperson“, in: Hauke Brunkhorst/Peter Niesen (Hg.), Das Recht der Republik, Frankfurt/M. 1998, S.83 – 104.


Günther, Klaus, „Die Sprache der Verstummten: Gewalt und performative Entmachtung“, in: Klaus Lüderssen (Hg.), Aufgeklärte Kriminalpolitik oder Kampf gegen das Böse?, Bd. 2: Neue Phänomene der Gewalt, Baden-Baden 1998, S. 1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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