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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保罗丨马丁·路德论一夫一妻制

黄保罗 伦理学术 2024-01-11







保罗:上海大学特聘教授,中欧人文研究与交流中心主任。

文旨在通过梳理马丁•路德的原文来探讨其神学视野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观,这主要通过对三个问题的回答来完成的:一是路德如何看待男女的性别差异?二是路德如何看待婚姻是否为男女的结合?三是婚姻是否必须是一夫一妻制?以期对当代激烈争论的同性婚姻等问题提供参考意义。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4——仁义与正义:中西伦理问题的比较研究》第146-159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之需,烦请核对原文。



《伦理学术9——伦理学中的自然精神与自由德性》

2020年秋季号总第009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0年12月 


《伦理学术4——仁义与正义:中西伦理问题的比较研究》

2018年春季号总第004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18年6月 






马丁·路德论一夫一妻制




黄保罗/文

▲ 本文作者:黄保罗 教授

自启蒙运动以来,在理性至上主义的影响下,与婚姻相关的许多根本问题,现在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不仅涉及宗教,而且事关伦理和社会生活。如,人生来性别是否就是固定的?婚姻是男女异性的结合还是男男或女女的同性结合?婚姻制度是否必须为一夫一妻、一夫多妻还是一妻多夫的结合?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一夫一妻的婚姻制是否必须以及是否还能继续下去。《圣经》对上述问题多有记载和教导,但是,如何诠释与解读这些相关经文,在信徒与非信徒中间都因为阅读者的前见预设(presupposition)和语境(context)的差异而产生了极大的分歧。

本文以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这位基督新教的奠基人的论著为根基,梳理和分析其神学视野中的男女性别差异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观,然后结合反思启蒙运动特别是排斥有神论的现代性,以期望为今天的教会与社会的婚姻伦理的讨论提供参考意义。

▲ 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年11月10日-1546年2月18日)





1


人生来或被造时就有男女之别吗?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辨别每个人或男或女的性别?人的性别很久以来都是被认为简单明了的,其清楚自然的根据就是生理器官和生理特征。男女的生殖器官以及生理特征都有明显的差异。但是,生理学与医学证明,有极少数人的生殖器官及生理特征是两性的或是可以变性的,最近一些年来,世界各地,特别是亚洲和欧美社会中,变性手术的个案屡有所闻。因此,从生理上,能否简单地确定人的性别呢?马丁·路德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首先,上帝造人时是分男女的,而且女性也拥有未来生命的全部荣耀。路德在注解《创世记》1:27“乃是照着祂的形象造男造女”时说:

为了避免给人以印象,祂将女性从未来生命的全部荣耀中排除出去,摩西就包括了两个性别中的每一个。

但是,路德后来又说,女性被造时在“荣耀”(与“权威”)上是不同于男性的,并且在原罪之前,夏娃也是拥有完全的荣耀。这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否则的话,上述的说法就会显得互相矛盾。一则这是指女人被造以后到原罪之前在伊甸园里的未来生命与生活,路德说,女性与男性在上帝的形象,即公正、智慧与幸福上是相同的;而且女性是上帝最美丽的一个工作。这要显明夏娃是作为神圣形象、神圣相似性以及万物规则的分享者而被造的。二则是指自伊甸园犯罪之后到未来天堂之间的生命与生活,路德说,甚至今天,女性也是未来生命与生活的分享者,如彼得称丈夫与妻子是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彼得前书》3:7)。三则是指将来新天新地里与上帝永远在一起的生命与生活。在这一问题上,女性与男性是平等的和一样的。

其次,女性与男性是不同的。路德说:

女性是某种不同于男性的一个存在,拥有不同于男性的身体器官,而且拥有一个更弱的本性,尽管夏娃是一个最不寻常的被造者——只要就上帝的形象,即,公正、智慧与幸福而言是与亚当相同的——她仍然是一个女人。就像太阳是比月亮更为出色的(尽管月亮也是一个非常出色的身体),女人(也)是这样,尽管她是上帝的最美丽的一个工作,然而,在荣耀和权威上是与男性不平等的。

▲ 基督教婚礼


这里要注意的几个方面,一则女性是不同于男性的一个“存在”或“所是”(being),这个being是非常本质性的术语,希腊哲学就已经使用它,路德在这里用它来表示男女之别,是非常严格的,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女性与男性是两个不同的存在。二则女性在荣耀和权威上与男性不平等,并且将男女比喻为太阳与月亮之间的差异。“权威”(prestige)可表示“声望、威望、威信、生育、威风、颜面、面子”等。“荣耀”(glory)的解释则可指原罪前、原罪后以及未来在永生中的三种状况,见相关部分的论述,此处略而不赘。这两种差别,在后来使徒保罗教导婚姻里的夫妻关系而强调妻子要顺从丈夫和丈夫要爱妻子以至于为她舍命时(弗5:22-25),就可以追溯到男性与女性在“荣耀”与“威严”上的本质差异。路德认为,这些段落的经文表明的是,尽管女性低于男性,女性却是不能从人类被造之物的任何荣耀中被排除出去的。三则这里提到的“低于”(be inferior  to)不是歧视,而是指男女在身体上与灵性上的差异,路德在解释彼得所说的妻子是比丈夫软弱的器皿(《彼得前书》3:7)这句话时说,妻子“在身体上比较软弱,而且在灵里比较胆怯与消沉”。关于前者,因为她们是比较软弱的器皿,路德专门提到了妻子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与任务是养育儿女与管理家庭,但这也是上帝的器皿,而不是像外邦人似的不尊重女性。而男性则是比较强的上帝的器皿,应该在物质上供应和保护妻子与家庭,而且应该按情理与妻子同住并敬重她。

路德上述关于男女的论述,不仅谈到了生理特点,而且涉及了社会行为规范及其角色分工的问题。我们在下文将会展开论述。现在我们来看看路德是如何从生理的角度来论述男女的性别的。

第三,路德批评了非基督教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性别的观点。吕拉说过一个被柏拉图也曾提到的犹太人的传说,认为起初,人是作为双性而被造的,后来通过神圣的力量而被分开了,才成了男性与女性,这从人的背部和脊梁就能看出来。但是,路德认为,《创世记》第二章夏娃被造的记载就否定了上述的传说之正确的可能性,因为,如果上述传说正确的话,上帝怎么可能从亚当的肋旁取下一块来造出女人夏娃呢?上述的犹太人《塔木德》传说是魔鬼侵害人类思想的一个邪恶。路德认为,这个邪恶的传说符合亚里士多德将女人设计为“残疾的男人”(maimed man)以及其他人将女人视为一个“怪物”(monster)的观点。路德认为,这些观点是对上帝所造之物特别是人类这个最美丽的杰作的恶意解读,他们这些人本身才是怪物与怪物的子孙。笔者还没有找到路德论述我们当代人关于有的人生来就是男女性别无法界定以及后来需要做变性手术等类问题的文字,中国的阴阳学说里除去正常的阴阳之外,认为有些人或物是处于阴阳混合的非正常或少数状态,似乎也能暗合当代的性别不确定及变性等问题,但是,路德对此类思考之人的下述评论话语也许有参考的意义,他说:

这些外邦的思想表明,理性无法确立关于上帝及其工作的任何确定之事,而只会用理性来反对理性地思考,而不能以完全和合理的方式来教导任何事情。

这里涉及了多对概念的区分及差异,如“多数与少数、正常与例外、主流与边缘、强势与弱势、健康与残疾、合理与不合理、无罪与有罪”,等等。也就是说,主流与正常之人的男女性别是明确的,少数和例外人群的性别是不明确的,但是,如何对待这些弱势、边缘和少数人呢?历史上,这些人可能遭受过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但现在的伦理学是否就可以在为这些少数群体争取合理权益的同时而否定人的男女性别差异的存在呢?是否就应该因此放弃和拒绝使用“男性/女性、男人/女人、男孩/女孩”等术语呢?放弃与否的标准是什么?社会学的、历史学的或文化学的根据,还是哲学与神学的根据呢?是根据人的有限理性、多变感性还是上帝所赋予的永恒神圣性呢?路德关于性别的论述,在后现代的语境中可以帮助人们战胜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为寻求永恒不变性的真理提供了可能,虽然这个真理是超越人的掌控力的,但它对于伦理的稳定性之确立还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在反思启蒙运动优点的同时,我们必须思考理性至上主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在全球化的后现代语境里,反思人的本质和婚姻伦理时,我们不能完全忽略神学的维度。

▲ 马丁·路德将《九十五条抗议状》钉在维腾堡教堂的门上





2


婚姻必须是男女的结合吗?

现在社会遇到的重大挑战是同性婚姻问题,但路德认为,婚姻必须是男女的结合,而不是男男或女女的结合。根据路德,婚姻的真正定义是这样的:

婚姻是一个丈夫与一个妻子的一个神圣而合法的结合(joining/coniunctio),盼望拥有孩子,为了避免因乱与罪,并来荣耀上帝。终极目标是顺服上帝、避免罪、寻求上帝的帮助、寻求孩子、为了上帝的荣耀来爱和养育他们、去与一个人的妻子在对上帝的敬畏中生活,并且去担十字架。

这一点,我们可以结合婚姻被设立的目的来进行探讨。人被造之后,上帝就先赐福给他们,然后所给的第一命令就是:“要生养众多,遍满这地,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世记》1:28)。这包括两项责任:一是生养众多,遍满这地;二是治理和管理这地(包括地上的一切)以及海、陆、空中的一切活物。联系到婚姻被设立的目的,这需要探讨路德的如下论述。

首先,路德认为,“生养众多,遍满这地”是人从上帝那里所受到的命令,这里涉及“生殖”与“养育”两个问题。路德主张儿女应当在一夫一妻的婚姻里出生,他曾说到婚姻之外生子的事情:

那些在婚姻之外生了孩子的人们也是父母,真的是;但是,在这里面没有荣耀。因此,要说:'床也不可污秽'。换句话说,让它不要成为一个妓女的床或一个通奸者(淫乱者)的床。

因为罪,这个上帝的命令后来在人的心中消失了。人类的生养儿女后代与最高的尊敬、智慧和对上帝的认识连接在一起,本是非常蒙福的事情。现在肉体却被情欲腐败控制住了,以至于在生殖这件事情里,身体变成了野蛮透顶的,而且不能生出对上帝的认识来了。虽然生殖的能力还保留在人类之中,但是,它被情欲腐败贬低,彻底地压倒控制住了,因此,生殖只比野蛮稍微温和一点而已。另外加上怀孕和生产的危险、喂养儿女的困难,以及其他无穷无尽的邪恶,都反映了原罪的艰巨影响。因此,人类起初从上帝所领受的第一个祝福(即生殖),现在变成了一个被贬低和被诅咒的祝福,但是,上帝还是确立和保持了它。所以,路德让我们怀着感恩的心来承认这个“被损坏的祝福”,并让我们记住,那对身体和思想都不顺服而且可恶的不可避免的肉体腐败,都是罪的惩罚。因此,我们要在盼望中期待这个肉体的死亡,以至于我们可以从这些可恶的境况中获得自由,将来超越亚当的第一次创造而与上帝和好。!从路德的这些诠释来看,有生殖能力与条件而拒绝生殖儿女的做法和同性婚姻,其合理性是值得探讨的。当然,除去生理上的能力与条件之外,许多人现在从物质和心理的视角论证其放弃生殖的合理性;比如,有人认为生存和养育儿女的物质条件不够、能力不足,因此,出现一些不要儿女所谓的丁克家庭。而同性婚姻则从生理特别是心理上论证不生殖的合理性。当然,有些同性婚姻者则要通过与他人生殖或收养而获得儿女。这些是否都与《罗马书》1:26—27里所说的“physikeen,natural”(顺性的、自然的)之间产生张力,可以进一步探讨。

▲ 油画《路德发现真经》(1872,鲍尔斯 作)

路德在解释《创世记》里所说的男人“独居不好”的原因时,就说:

当上帝说:'那人独居不好',祂说的是什么好呢?因为亚当是义的,而且不需要像我们一样需要一个女人,我们的肉体通过罪而腐败了,(但是亚当的肉体当时还没有罪)。

路德自问自答地说上帝说的是共同的好而不是个人的好:

上帝是在说共同的好而不是个人的好。个人的好的事实是,亚当拥有无辜性。但是,他还没有拥有那共同的好,即其他活物通过他们的生殖而繁衍他们的种类。因为至今亚当仍然是独居的;为了生和保持他的种类这项伟大的工作,他还没有配偶。因此,在这段(经文)里的'好'指的是人类的增加。这样一来,尽管亚当当时是无辜的和义的,他还没有那他被造(之目的)的好,即,不朽,如果他已经保留在无辜之中的话,他本将会在适当的时候被转变到不朽之中的。因此,意思是,亚当作为最美丽的被造物,就他自己个人而言,他被很好地提供了(一切),但是,仍然缺乏某些东西,即,增长的礼物和祝福因为他是独居的"。

因此,为了完成“生殖”这个生养众多的使命与责任,一个男人亚当是无法做到的,所以,需要女人夏娃。这是上帝认为亚当一个人“独居不好”的原因,即使当时亚当是义的并且还没有犯罪。

其次,那(男)人“需要配偶帮助”。除去上文所说男人需要女人在人类繁殖上进行帮助之外,而且男人在许多其他方面也需要配偶的帮助。路德从几个方面来论述这个问题。

女人需要在婚姻里被当作抵挡罪的解药,因为婚姻制度的存在是“为了避免因乱”,它是一个反对罪的保护与药品(medicine/erzney)。路德在论证这个观点时提到了保罗在《哥林多前书》7:2之中的说法:“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路德还引用了他的老师龙巴德在《教义四书》里的观点认为,在伊甸园里婚姻被当作一个责任义务而设立,而在原罪之后,婚姻就被当作一个解药了。因此,为了避免罪,我们被迫使用这个性,这说起来是可羞耻的,但却是真的,而且很少有人是完全为了生殖的责任而结婚的。而其他的动物性交的欲望和要求并不像人类那样强烈与频繁,有的动物一年只有一次发情期,怀孕之后,就会离开雄性而回到自己的窝里,安心养胎和生产。但是,人类却必须通过与妻子的性交来避免罪。而且我们人就是在罪中被生出来的,因为我们的父母可能并非总是因为责任义务而生了我们,可能也作为一个解药或避免犯罪而使我们被怀胎。在原罪之后,人们是在罪中出生的,而且生殖带有了羞耻的色彩,男女在教堂里公开地被祝福为夫妻,可在私下的二人空间里却带有羞耻的感觉,而且父母做生殖的事情时还需要藏起来暗暗地去进行;这都是因为原罪的缘故。但是,上帝还是祝福了我们;这不同于在伊甸园的情况,如果亚当与夏娃没有犯罪的话,生殖本来将会是非常荣耀、美丽、伟大和喜悦的事情,而且所生的孩子也会自然地认识上帝而并不需要教导和培育,因为生活在原罪之后的我们与生活在伊甸园的原义之中的始祖们是不同的。

我们的人性被罪腐败了,因此,在友谊陪伴和保护上,男人都需要女人;比如,家庭的管理上就需要亲爱的女人来帮助。

男人需要“配偶帮助”也体现在,妻子恋慕丈夫,丈夫与妻子二人成为一体,这是人与动物不同的地方,以至于帝国法律都称结婚的人是处于不可分割的关系之中。

路德批评了那些因为自私而不想要生孩子的人们,以及那些错误地自以为虔诚的独身论,认为那是陷入罪之中而已。这种对婚姻目的与起源的论述,对于反思当代许多人不敢、不愿与自以为不能结婚的现状,应当有重要参考意义。是否现代的许多人把“生养”和“避免淫乱”都忽略了呢?首先,许多人不愿意“生殖”,这成为不要生殖儿女的丁克家庭或不愿意成立婚姻的理由。其次,许多人要生殖但不要婚姻,似乎不要婚姻,也能达到生殖的目的。

不要婚姻的儿女被“生殖”之后是否能够达到“养育”的目的呢?因为上帝的命令不仅包含了“生殖”而且包含了“养(育)”。由于社会与劳动方式的改变,现在的单亲家庭也可以从物质上“养活”儿女,但是,从心理、社会与灵性上,被“生下来”和“养活了”而肉体上没有死去的儿女们,能否在没有父母的婚姻之状况下被“育”呢?这是当代婚姻问题探讨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也是马丁·路德神学视野中的婚姻观可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地方。对儿女的养育上,特别是在物质上养活与在智力、心理和社会教育上,都既需要父亲也需要母亲。路德将《创世记》2: 24和《马太福音》所说的“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解释为,伊甸园原罪之后,所仅存的上帝祝福之一。本来亚当和夏娃生殖后代以后,孩子们也本应该会离开父母而与配偶结婚单独成家,治理大地与管理海陆空中的活物的同时,会赞美上帝并与父母亲爱。可是,原罪之后,治理和管理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但夫妻离开父母而二人成为一体的祝福,至今仍然被保留了下来。这种家庭结构应该不仅为了生殖儿女,更有助于全人地从身、心、灵上养育儿女。这种婚姻对于养育的必要性与积极作用,既有生理学,也有社会学、文化学、心理学,更有神学上的全人教育的根据。所以,路德说:

因此,女人是亚当的帮助。因为他不能独自生殖,就像女人也不能独自生殖一样。还有,这些是对性的最高赞美,即在生殖中男人成为父亲,而且女人则在生殖中变成了母亲和她丈夫的帮助。当我们回头来看无辜纯洁的状态时,生殖也在无数方面是更好的、更让人喜悦的与更神圣的。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路德在论述婚姻的目的时,没有怎么提及男女双方的爱情;但他在论述夫妻的责任与相处之道时,他提到了丈夫要敬重与爱妻子,可见,爱情不一定是婚姻的前提,但在婚姻里应该夫妻相爱。就婚姻设立的本身目的而言,路德提到的主要是“生养”繁衍后代与避免淫乱之罪这二者,而这两点特别是生殖的目的则决定着,婚姻应该是男女的结合,而不是男男或女女的结合。

从历史、地域和文化的视角来看,同性恋的现象在古今中外都屡见不鲜,不仅希伯来人的圣经(《旧约》)和基督教的《新约》、古罗马的文献中有许多记载,而且中国的《金瓶梅》《红楼梦》和其他文献中有很多记载,但是,今天在世界上真正把同性恋合法化的也主要只是在欧美一些国家。这里不仅涉及了人伦的理解,而且涉及了对情感特别是爱情、婚姻与家庭本质和内涵的界定。婚姻到底只是社会性、历史性和文化性的风俗习惯,还是上帝所设立的神圣制度?启蒙运动以来强调理性至上主义的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传统给出的回答,显然是不同于上帝创造并赋予人神圣性的神学传统的,当然,特别是近现代以来,关注人的理性与感性而忽略其有限性和多变性本质的人学传统也极大地影响了基督教神学,因此,在基督教会及其神学内部也出现了类似的争论与分歧,以至于如何理解和界定婚姻的本质以及它是否应该是男女的结合,都产生了极大的争论。特别是在挪威、瑞典、丹麦和冰岛的路德宗信义会中,出现了为同性恋者举行教会婚礼的制度。因此,我们不仅要从理性和感性的维度来分析时间、地域和文化元素对婚姻概念与实践的影响,而且需要反思基督教神学,特别是深刻影响北欧教会的路德的论述。可以说,今天北欧的路德宗基督教会对于婚姻是否为男女结合的理解是严重背离了路德的观点的。

▲ 油画《路德焚烧教皇谕旨》(1872,保罗·图曼 作)





3


婚姻必须是一夫一妻制吗?

即使婚姻应该是男女结合的制度,但应该是“一夫一妻制”吗?如上文所引,路德肯定地说:“婚姻是一个丈夫与一个妻子的一个神圣而合法的结合(joining/coniunctio)。”但是,不仅人类历史上和现在的不同地方,而且旧约《圣经》里都有许多的一夫多妻制的现象,这应该如何理解呢?“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将来是否还能存在下去呢?在一些基督教的异端中,存在着一夫多妻的问题,而且当事人常以亚伯拉罕这个教父和其他圣徒们为榜样来进行辩护。路德1554年在评论《玛拉基书》2:15时,对此是怎样说的呢?

(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商。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娶的妻)。这是对引用亚伯拉罕作榜样的一个驳斥。好像他在说:“你所说的是没有意义的:’有人就那样做了,(如)亚伯拉罕;他就娶了一个外族的女子。因此,我们也可以这样做。而且,他后来休了她。因此,我们也可以这样做。’”去模仿教父的一个违背上帝呼召的行为是非常不健康的。这个行为的教导是最有害的。相反,我们必须模仿他们的信心及对上帝之道的顺服。上帝想让一个人做和从事一件事情,而让另一个人去做一些其他的事情。这个人应该是一只眼睛,那个人应该是一只脚,等等。让每个人要看看上帝已经给了他什么命令,而不是看其他人已经做了什么。但是,他们想要向亚伯拉罕看齐。他们说:“我们的祖先那个圣洁的人做了这个。他的灵没有死去。我们这些他的后裔拥有相同的灵。”这里的消极应该被应用到两个主张之中去,如希伯来人常做的那样。先知回答说:“你们没有好的理由来反对我。研究一下历史,你们将会看见,它并不是像你们所认为的那样。因为亚伯拉罕并没有随从肉体的情欲和财富,像你们所想要做的那样,他是被迫去寻求上帝所应许给他的后商。毕竟,他看到撒莱已经不能生产了。在撒莱的邀请下,他娶了另一个,不是有钱的女子,不是因为她的(社会)关系,不是为了情欲的缘故,不是一个外人而是一个他家里的奴婢。他想,可能通过她,将会实现上帝所应许的。在这上帝自己向撒莱展示她将成为一位母亲之前所发生的。那么,他就没有像你们所做的那样做了被禁止的事情,他只是在实现在上帝权柄之下的一个命令而已。而且,亚伯拉罕没有把他的灵留给你们,因为你们追随你们的肉体,你们寻求财富。因此,看好你的灵;坚定地站立在你们已经被告知的上帝:1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世记》2:24)°,你们有娶犹太女子的命令。坚定地留在应许的话语里,通过它,圣灵将会来临。上帝正在寻求你的后商,而不是外邦的后商。”

分析上文,我们可见,路德反对一夫多妻或一夫多妾制度。他认为,首先,上帝给每个人的呼召是不同的,后人不应该简单地以亚伯拉罕为榜样来娶一个妾夏甲,因为路德说:“亚伯拉罕没有把他的灵留给你们。”其次,亚伯拉罕不是为了情欲,也不是为了财产而娶另一个女子,而是在妻子撒莱的劝说下,为了实现上帝的应许获得后裔才去娶夏甲的,她不仅没有钱财,而且是亚伯拉罕自己家里的使女。第三,亚伯拉罕娶夏甲,是“在这上帝自己向撒莱展示她将成为一位母亲之前所发生的”$所以,亚伯拉罕娶夏甲不应该成为后人一夫多妻或多妾的榜样。人应该做的,是遵守“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的上帝的命令。第四,即使我们向教父们学习,但“去模仿教父的一个违背上帝呼召的行为是非常不健康的。这个行为的教导是最有害的”。因为路德说:

▲ 油画《路德抵达瓦尔特堡》(1872,局部,保罗·图曼 作)

这个事件不应该被确立为一个榜样范例,好像我们被允许去做同样事情的那样;因为考虑环境是必须的。后裔的应许没有被许给我们,像被应许给亚伯拉罕的那样;而且,无论你的婚姻是怎样的完全不育,如果上帝这样愿意的话,即使你的整个支派死绝了,从这个根源也没有什么危险。

然而,亚伯拉罕不仅有这个后裔的应许,而且撒拉不育也是确定的。

这些条件并不存在于你的情况之中。因此,这些配偶的这个不正常的行为,不应该被智慧地援引为一个范例,特别是在《新约》里。

因为《旧约》为了孩子的缘故也允许多妻制,而且,在摩西那里,有一条法律说明,如果有谁玷污了一个使女的话,他必须娶她为妻(《申命记》22:29)。但是,关于礼仪或法律事情的规定已经结束了,而且亚伯拉罕的事件远远不同于在摩西那里出现的情况。

因此,路德认为,后人不应该根据亚伯拉罕娶夏甲为榜样来赞成一夫多妻或多妾制度,因为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不同于给我们的,而且亚伯拉罕的情况也不同于摩西时代所说的娶妻制度,更不同《新约》时代。所以,路德主张一夫一妻。

关于在撒莱去世之后亚伯拉罕娶基土拉的事情,路德说,这不是多妻或多妾制的问题,而是鳏夫再娶的问题。但是,问题在于当时亚伯拉罕的年纪已经非常老迈了,路德认为,亚伯拉罕这样做不是因为鲁莽、淫荡或无耻,而是由于他顺服了闪的规劝以及他对后代的爱导致他娶了基土拉。通过计算年岁,路德相信亚伯拉罕与闪的年龄最少有31年的交叉,并认为在撒莱之后,闪和亚伯以及其他教父们规劝亚伯拉罕“娶第二个妻子吧,为的是让你的教会可以延伸而且遍满世界”。路德的这个关于闪等人规劝的推测,学者可能并不一定认同,但是,他认为亚伯拉罕娶基土拉是为了获得虔诚的后裔,这个思想是明确的。

总之,关于一夫一妻,路德说:

现在,我们知道,婚姻是什么,即,上帝的创造和命令,而且其核心是一个男人与一个妻子。因此,它应该也被所有人看为纯洁的

虽然世界上至今仍然有六十多个国家,主要集中在非洲、穆斯林世界、摩门教少数的犹太人团体中,仍然实行一夫多妻的制度,而且历史上中国也广泛流行一妻多妾制度,但路德本人是主张一夫一妻制度的。

▲ 油画《路德化身“容克约格”像》(1522,老卢卡斯·克拉纳赫 作)




4


结语:从神学与人学视野反思男女性別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

关于人的男女性别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问题,可以从神学与人学两种视角来反思。尽管在许多排斥神学而强调科学理性的人学传统(如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看来,人的性别并非天生地就是男性或女性,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完全是历史性、地域性与文化性的产物,会随着时间、地点和文化的差异而变化。但在路德看来,人的性别是上帝所造的,而且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也是上帝设立的,在时间与空间的发展变化中,有其永恒不变的稳定性。这两个视角哪个是正确的呢?我们应该根据哪一个呢?或者说,可否将这两个视角结合起来看待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呢?

笔者认为,如上文所述,关于人生来的男女性别之分,路德批评了犹太《塔木德》传说、驳斥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认为的人本是双性的异教观点,所以,人学传统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学视角的性别辨别法,不应该完全抛弃基督教的神学视角,不应该完全无视路德的这个观点。同样,坚持基督教神学视角的信徒,一方面不应该简单地排斥从生理、心理与社会学视角来反思人的性别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另一方面也不应该完全无批评性地被人学所俘虏,而应该学习区分,哪些因素是随着时间与空间发生变化,哪些因素是永不改变的。人乃上帝按照他的形象和样式从尘土和肋骨中所造的,却是有灵的活人,既有人学所强调的属世有限性,又有神学所强调的不朽永恒性。所以,探讨人类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时,人学和神学视野都应该考虑。

现在欧美婚姻法中讨论的较多的一个问题,已经不是个人的性倾向为何或是否可以为何的问题了,而是个人性倾向与婚姻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中特别突出的是“同性恋应该被称为婚姻”,而且传统的“婚姻为一男一女”的法律界定,现在许多国家都面临着要被改变的法律之争了。这已经不仅是个人自由、伦理道德的问题,而是法律问题了。

我们发现,世俗的婚姻法中,除去中国台湾有“破坏他人婚姻”应该受到惩罚的规定之外,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欧洲,虽然在财产等方面对婚姻仍然有保护,但是,这些婚姻要么是以夫妻的感情,要么是以利益为基础的,一旦感情和利益发生了变化,离婚、重婚、一夫多妻(只要法律上只登记注册一个而不是所有妻子都登记的话)、婚前同居、不从法律上结婚而同居,甚至群居杂交、人兽杂交,等等,都已经成了常态或将可能被接受。也就是说,个人的性倾向(异性恋、同性恋或双性恋)和婚姻问题,已经成了纯粹个人的自由,他人与社会都不该进行干涉。而且这种倾向在“自由、平等、人权”的旗帜下,呈现了向全世界蔓延的趋势。所以,我们探索一下路德关于性别差异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应该有参考意义。

▲ 马丁·路德塑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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